当事人:蔡长俊
本院受理原告阜宁县机具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80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2172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721.6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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