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蓉蓉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请求:详见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7年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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