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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11-05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盐城银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宁县机具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83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7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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