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阮海波(公民身份号码340111********7538)
本院受理原告胡杰诉被告阮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103民初14283号,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阮海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50250元[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7日暂计算至2024年8月7日,后续按LPR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暂合计总金额:30025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担保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原告胡杰向本院提交本案补充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12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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