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费雯丽、周从琼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费雯丽、周从琼、周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8325元(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12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26年6月10日,之后按此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暂合计338325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8766元,以上合计347091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还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均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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