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陶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李陶陶、阜阳市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 1202民初1750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陶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4423.39元及利息、罚息26436.0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6年4月29日),此后利息、罚息继续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合计750859.45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李陶陶所有的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新阳路21号城南印小区5#住宅楼301室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阜阳市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508.59元;5.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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