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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11-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王士祥、郭新荣、阜阳轩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54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士祥、郭新荣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阜阳轩煊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3)皖1522民初3171号民事判决书中欠付的713174.35元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原告河南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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