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姜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中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峰、骏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62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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