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稳之行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诉被告何宗稳、合肥稳之行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被告何宗稳不服本院作出的(2026)皖0111民初23670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