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陆志权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陆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308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判令被告陆志权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余额269538.22元及截至2026年3月9日拖欠的利息2905.74元、罚息25.56元、利息复利20.85元、罚息复利0.13元,以上合计272490.5元。后续利息及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二、判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拍卖、变卖被告陆志权用于本案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发能海心沙3#楼3208室】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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