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与被告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28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3574.43元,利息22297.61元,合计725872.04元(利息计算截至2025年11月17日)及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法确认我行在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六安市天堂寨路以南,将军路以北金大地紫金府17#楼101室的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