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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11-0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孟庆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24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99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1360.54元(以799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6月16日);(以上第1项及第2项暂合计9356.5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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