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邱步华、周华平、田国海
本院受理原告孙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923民初957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50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阜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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