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徐州万之峰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玖月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0324民初1289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凌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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