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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2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4-03-12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公告】

2024年3月12日


  胡耀明:

本院受理原告费维跃与被告胡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丰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冰冰与被告郭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7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蕾、李维: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山与被告戴蕾与第三人李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家芝: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林与被告孙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俊、合肥喵鲜园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中秦冷冻食品批发部与被告唐俊、合肥喵鲜园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晓东、徐根华、葛兴军:

本院受理原告盛泽东与被告岳晓东、徐根华、葛兴军、王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豪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宏保:

本院受理原告陈夕贵与被告刘宏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93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申仓:

本院受理原告陈夕贵与被告方申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20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天启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珀特趣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宇熙与被告合肥市天启润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珀特趣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3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素群: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意五金经营部诉被告金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以山:

本院受理原告姬小飞诉被告宣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骆共鸣: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元现代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大冲、骆共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前送达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鹏欢:

本院受理原告代宏宇诉被告胡鹏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9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飞、被告徐丙政、被告夏敏、被告张先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981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杨海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祥祥、司伟、石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洁琼诉被告杨祥祥、司伟、石鹏飞与第三人安徽丽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8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泓富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文堇酒店诉被告安徽泓富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虹: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赵虹、张文千、陈玉年、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合肥创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利管材经营部诉被告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叶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盈智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人民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凡杰劳保用品批发部诉被告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玉伟、孙家芝:

本院受理原告方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人民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凌波:

本院受理原告戴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人民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成宝:

本院受理原告汪模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人民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喜泰汽车租赁服务部诉钟新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1803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正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立业:

本院受理原告陶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4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500元、违约金34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家顺:

本院受理原告陶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4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200元,并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费用121824.6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蕴: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4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费用4963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费用77153.4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德彪: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8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德彪支付原告王兰友房屋租金67917元、违约金3396元,两项合计713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兰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震: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一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阜阳市一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用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田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钟雷: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一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阜阳市一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车款92000元及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阜阳市一点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钟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飞:

本院受理刘玉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涛借款本金2828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按照2021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按照2022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按照2022年5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上述利息均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另承担本案诉讼费742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杨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21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21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21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