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绍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22民初1106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1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绍君借款148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绍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原告李绍君承担764元,由被告张敏承担32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张小兵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22民初1318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解除原告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兵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委托代收代缴合同》;二、解除原告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泽兵之间的挂靠关系;三、被告张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和县兴杰运输有限公司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小兵、夏泽兵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陈治中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22民初1343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3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李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治中51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74元;二、驳回原告陈治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秀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乔雷锋、王待芳、任安标
本院受理原告乔华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22民初12798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1222民初12798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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