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袁侠光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22民初1080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0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田军、王甫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袁侠光工程款278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侠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8元,保全费1912.5元,合计7390.5元,由被告田军、被告王甫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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