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3月15日
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梁德岁:
本院受理原告陆峰诉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梁德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71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雨婷:
本院受理原告贺远志诉被告李强、刘红、李雨婷、安徽山水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就被告刘红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辖3号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因被告刘红不服我院作出的(2024)皖0111民辖3号民事裁定书,并提起上诉,故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亮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被告秦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皖0111民初1249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秦继红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连俊: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程连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三仲:
本院受理原告康永军诉被告刘三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克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汪克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80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林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8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庆: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利管材经营部诉被告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凡杰劳保用品批发部诉被告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元久:
本院受理原告张续国诉被告高元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子焱: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王子焱、阜阳开发区星海时尚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609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子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516.69元及利息3946.96元、罚息11.25元、利息复利33.19元罚息复利0.06元(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等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全部还清止),暂合计444508.15元;2.判决原告对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经四路300号海尚骊湾住宅小区3#住宅楼302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阜阳开发区星海时尚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帮龙、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郑帮龙、王敏、阜阳新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帮龙、王敏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59682.81元、利息5079.58元、罚息5.72元、复利47.1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款清之日止),合计664815.27元;2.判令原告对坐落于颍泉区河口路188号国樾府小区80#住宅楼3201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阜阳新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帮龙、王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陶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9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闫: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9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与被告高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0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84.04元、利息1105.25元、违约金6114.15元,合计53803.4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与被告王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21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1277.86元、利息6147.48元、违约金6567.8元,总计213993.1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5月2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柏胜: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荣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柏胜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637号,原告阜阳市荣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飞、常妮、阜阳市樱花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牛犇: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永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6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豪通(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陆小艳、汤远梅、韩浩:
本院受理原告仲召勇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与被告李娜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0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135.4元、利息1758.59元、违约金3122.96元,合计57016.9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1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耿震:
本院受理原告夏雷与被告耿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耿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夏雷劳务费329000元及利息(以329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夏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夏雷负担15元,由被告耿震负担6235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方方:
本院受理原告卞跃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0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立成诉申学海、陕西朗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第一分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37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马加强申请宣告马成耀失踪一案。案号:公告(2024)皖1202民特3号,申请人马加强称,被申请人马成耀与申请人马加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从安徽省阜阳市二里井新村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多方打听,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人马成耀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马成耀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马成耀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马成耀情况,向本院报告。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付继新: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文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318号判决书:一、被告付继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文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阜阳市文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原告阜阳市文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84元,被告付继新负担106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新诉被告张永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47号,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劳务费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谢新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谢新影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1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4718.91元、利息1324.24元、费用2093.63元,合计人民币18936.78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5月11日,后续利息、费用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73.42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9410.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凤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张凤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1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996.65元、利息1856.31元、费用2016.71元,合计人民币21868.67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后续利息、费用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546.72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22415.3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马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41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979元、利息895.68元、费用998.18元,合计人民币10872.86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5月10日,后续利息、费用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71.82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11144.6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夏美:
本院执行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夏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执恢188号执行裁定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评估报告)、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夏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南宁东路715号万达茂中心3幢办5009(预售证号:合房预售证第20140922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张夏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南宁东路715号万达茂中心3幢办5009(预售证号:合房预售证第20140922号)的房产询价(评估)结果为600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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