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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4-03-20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公告】

2024年3月20日


  屈萌:

本院受理原告储冰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叶凤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林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7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兰兰、郭涛:

本院受理原告杜娜、李强诉你、赵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1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铁刚: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开发区中志水暖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000元,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博祥宝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丽诉你与胡陈涛、李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9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177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昌益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系威家电维修部与被告阜阳市昌益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昌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系威家电维修部支付合同款8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合计10000元;二、驳回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系威家电维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淮北市相山区系威家电维修部负担450元,由被告阜阳市昌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俊:

本院受理原告陈怀祥与被告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中红:

本院受理原告吴帮秀与被告杨中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泽平、王玉萍、王可欣、王可妍:

本院受理原告王泽云诉被告王泽平、王玉萍、王可欣、王可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嘉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泽飞诉被告广东嘉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17483.12元、利息(包括罚息)2721.23元(暂计至2023年2月27日,后期拖欠本息应计算至: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和罚息);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房产(坐落在颍泉区兰沁院5#楼5402室)享有抵押担保物权,并就该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阳艳诉被告张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7482.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左昌莉、王其超、宣斌、王贵付、张官芬、高勇、董嘉梅、郑家丽、许慧颖、王强、魏娜娜、徐储峰、刘苹、杨文云、韩林、黄国芸、刘文武、彭勇、李多旭、谈勇、王玲、杨中山、金军保、蒋晨曲、屠其涛、庞斌、孙玲、娄萍、程庆飞、汪志民、陆兆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要素表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8日9时在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报于2024年3月11日刊登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起诉被告谈勇、王玲等2人案件。原公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现更正为“信用卡纠纷2案”,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仁发: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刘光英与韩仁发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9474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刘光英与被告韩仁发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大海:

本院受理原告郝乐乐与被告龚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大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郝乐乐支付货款4750元及利息(以47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二、驳回原告郝乐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龚大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