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3月21日
马威:
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4096号,原告合肥聚品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岳成:
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4097号,原告刘疏诉被告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杰:
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4099号,原告戴招练诉被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涛:
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4098号,原告彭跃君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兵:
本院受理(2024)皖0111民初4095号,原告王瑶诉被告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兵兵、陆小连:
本院受理原告於洪亮诉你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5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南通洋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旺桥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洋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984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本雨:
本院受理原告施训彪与被告姚本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忠、赵以山: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久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告赵以山、被告王俊、被告王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功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功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5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会军、安徽豫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先元: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会军、被告安徽豫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先元、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5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刚水:
本院受理原告张孝木与被告许刚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惠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越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惠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常委:
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魏常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兵: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自由日用百货靶场路店与被告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朗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刁仲元: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现代商贸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建工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朗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刁仲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虹诉被告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乐博学四里互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乐博学互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科瑞宸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乐博学四里互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乐博学互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03民初12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合肥万科瑞宸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乐博学四里互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租赁合同变更协议》《合肥万科广场商户物业服务合同》于2023年7月14日解除;二、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妥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工商变更或注销手续;三、驳回原告合肥万科瑞宸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133元,由原告合肥万科瑞宸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033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00元;公告费6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金枝、姚国萍、张杰、夏明明、韩光宏、吴文华、夏超、谢可波、张军辉、陆曼丽、于洋洋、何明、陆再羊、王维维、戴佳祺、张宝玲、王红杰、程卫广、叶丽、宋云鹏、李红燕、顾世云、薛清、李红燕、钱利玉、尚继成、张钱萍、王奎修、孙晓玲、刘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4日16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浙江弘柒公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桓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弘柒公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8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牛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玉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牛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6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攀:
本院受理原告丁言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602民初496号,因穷尽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刘建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2367-1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21日10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宫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王远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575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4月23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范多利、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艳彬与被告范多利、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艳彬维修金112683元;二、驳回原告徐艳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三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红灯: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1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库雨棚安装款3492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新梦翔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2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北京新梦翔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沈亚丽款项60000元;二、驳回原告沈亚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乾宫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红雨食品批配部与你、被告朱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3760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时磊:
本院对原告徐飞飞诉被告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33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犇:
本院受理原告于家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182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侯春亮、李森: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侯春亮、李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汝凯:
本院受理原告汝润泽与被告汝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386号,原告汝润泽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6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刚与被告张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孙刚支付货款27000元及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二、驳回原告孙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孙刚负担160元,由被告张玉红负担475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商云:
本院受理原告徐敏霞与被告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78号,原告徐敏霞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15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全额还清为止,年利率按照LPR(3.4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永良:
本院对原告李晶晶诉被告杨永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孟辉:
本院受理原告程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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