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3月22日
张溪、王丽进:
本院受理原告孙明、时光萍与被告张溪、王丽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4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海山:
本院受理原告胡亚荣与被告许海山、李建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28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虎: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李莉与许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9078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李莉与被告许虎离婚;二、许子轩由原告李莉直接抚养,被告许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月给付许子轩抚养费1500元,直至许子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雨晴(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911154314):
本院执行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许雨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执957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公告、腾房公告、公告、拍卖通知书、询价结果告知书、询价函(回执)等法律文书: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雨晴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西藏路1555号旭辉御府13幢1502房产(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98296号);二、被执行人许雨晴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西藏路1555号旭辉御府13幢1502房产(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98296号)的询价(评估)结果为1131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贺锐、合肥市包河区瑞言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品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锐、合肥市包河区瑞言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5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哲:
本院受理原告梁浩诉被告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57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查伟:
本院受理(2023)皖0111民初13122号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德锋、查伟、光磊、何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查伟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盛小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家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伟太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盛小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匀南商贸有限公司、王文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鸿运通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匀南商贸有限公司,王文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秀侠、耿万利: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玉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22民初1372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朱秀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明玉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3.4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陈明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朱秀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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