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3月28日
李海腾:
本院已受理安徽省阜阳市盐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9088号。安徽省阜阳市盐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项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新亮:
本院受理张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9026号。张浩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家具货款1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3年3月12日,共计2年,利息为2×3.55%×12000=852),以上共计1285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怀伟:
本院受理李胜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462号,李胜平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人工资款7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乔金妹、刘新、王杰: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乔金妹、刘新、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万事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73000元及利息,被告乔金妹、王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刘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华东:
本院受理李梓涵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461号,因你居住地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1日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代银:
本院受理原告魏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沈伟: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3689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太和县嘉德运输有限公司、刘辉、丁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秦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22民初14015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邢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宫翠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钱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丁友谊诉被告钱阳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吴雨恒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24民初10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陈涛:
本院受理阜阳市亚坤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9038号。阜阳市亚坤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被告所有的皖KR3987车辆与原告之间2019年8月10日签订的《机动车挂靠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31400元,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200元,合计326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彭徐清:
本院受理阜阳市亚坤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9036号。阜阳市亚坤物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被告所有的皖KP0303车辆与原告之间2018年4月3日签订的《机动车挂靠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各项费用6000元,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费1200元,合计72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叶宗堂: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永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叶宗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叶宗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永乐建材经营部货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宗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顾杰诉被告安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永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顾杰货款1758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安永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同辉:
本院受理原告徐太兵诉被告贾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同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徐太兵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贾同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段均毅、阜阳市新美玻璃有限公司、段君侠:
本院受理原告张巍诉被告段均毅、阜阳市新美玻璃有限公司、段君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段均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巍劳务费19220元,案件受理费计140.5元,由被告段均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悍达货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双双诉被告阜阳市悍达货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阜阳市悍达货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苏双双汽车押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阜阳市悍达货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薛万好诉被告赵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薛万好货款156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赵爱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兴阳: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军诉被告赵兴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兴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志军借款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兴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传龙、王海茹: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李新玉诉被告郑传龙、王海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3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旺程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张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旺程汽车修理厂修车款2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金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先辉诉被告孙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先辉货款18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实际产生的票据计算),由被告孙金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魏魏:
本院受理原告孙梅诉被告孙魏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魏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梅借款2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50元,由被告孙魏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友:
本院受理原告王先辉诉被告马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先辉货款87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实际产生的票据计算),由被告马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纯田诉被告朱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纯田货款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永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怀莹:
本院已受理蒋英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248号,蒋英文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份起按月利率2%计算,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谢广田: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霞诉被告谢广田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广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丽霞各项损失4609.2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谢广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穆勇、郭守瑞、储蓓蕾、武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被告穆勇、郭守瑞、储蓓蕾、武玉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664、660、674、6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程林: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自在宾馆诉被告蒋程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蒋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自在宾馆住宿费24742元,案件受理费计419元,由被告蒋程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达发、张维国、安徽铁皮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德胜诉被告安徽中兆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达发、张维国、安徽铁皮窝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7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成娟:
本院受理原告方勤与被告付成娟、方宗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方勤对于本院作出的(2023)皖0111民初1620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方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越卓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程舒鹤、程胜超:
本院受理原告李涛与被告安徽越卓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程舒鹤、第三人程胜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5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从正与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0111民初2200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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