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年3月29日
姜云武: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佳源博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云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亚园:
本院受理原告王业青诉被告宁亚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勃、安徽将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祝保诉被告王勃、安徽将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葛洲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冬九:
本院受理原告陈烨诉李冬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阳:
本院受理原告陈超月诉何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文荣:
本院受理原告吴义梅诉被告刘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杨海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安徽合和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仁桂: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根诉被告刘仁桂、陈广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汽车工贸联营(集团)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邦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庐江明亮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明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13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庐江明亮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脚手架工程款1059842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支付至该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279201元材料费用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庐江明亮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脚手架超期费用2055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安徽鸿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冉琳:
本院受理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9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冉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84347.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垫付款84347.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2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案件受理费1909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冉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梁少侠:
本院受理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9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少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27963.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垫付款27963.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3年3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9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梁少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影、杨抗:
本院受理白嵬、李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3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董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9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洋:
本院受理原告付刚与被告黄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79号,原告付刚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6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领裴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马友福:
本院受理原告卞成诺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天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闫明、张利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缪海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安心水产品经营部诉被告缪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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