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2324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5月22日上午8时30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刘树堂
本院受理原告孙阿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 31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 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不准原告孙阿丽与被告刘树堂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阿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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