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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4-04-03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公告】

2024年4月3日


  安徽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梁云朋: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海洋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诉你们与刘志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苏: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9189.43元及利息40136.68元、违约金4064.23元,合计113390.34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6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许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广龙: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广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565.22元及分期手续费2065.34元、利息30113.25元、违约金5748.82元,合计136382.63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2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孙广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连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连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8944.83元及分期手续费4663.66元、利息342878.64元违约金11482.26元,合计560969.39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41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连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静: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8793.12元及分期手续费1239.04元、利息56255.14元、违约金4760.56元,合计141062.86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至2022年10月9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21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李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宏梅、李永新、安徽大唐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宏梅、李永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借款本金65362.26元、利息2741.36元,合计68103.62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24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大唐市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8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王宏梅、李永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盛盛、韩小草: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朱盛盛、韩小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盛盛、韩小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贷款本金383173.48元、利息5239.55元、罚息21.19元及复利65.18元(利息等暂计至2023年7月25日,此后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朱盛盛、韩小草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七路390号幸福里东郡2#住宅楼1503室房屋皖(2023)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56155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朱盛盛、韩小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益彪、王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孙益彪、王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益彪、王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贷款本金470400.93元、利息11398.32元及复利67.85元(利息等暂计至2023年7月25日,此后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孙益彪、王小兰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纬三路899号翡翠湾小区29#住宅楼104室房屋〔皖(2020)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7481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孙益彪、王小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影: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8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信用卡本金49088.47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58525.90元(暂计至2022年7月4日,此后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63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张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阳光面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邯郸市阳光面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84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二、驳回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邱将健、杭州辰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侠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邱将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素侠劳务费用7000元,并由被告邱将健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邱将健、杭州辰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同芬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8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邱将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同芬劳务费用5000元,并由被告邱将健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友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安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盟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工(安徽)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友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安东、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27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雷:

本院受理原告胡峰震诉被告姚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峰震费用17748元;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姚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佳洁面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6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佳洁面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采购合同》(编号为:FHCC2022062906);二、被告安徽佳洁面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违约金140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阜阳市丰合成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航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龙诉被告刘航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航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雪龙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344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刘航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大帅、刘辉、邢邦勇、庐江勇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长斌诉被告刘大帅、刘辉、邢邦勇、庐江勇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各被告支付工程劳务费17.4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铁钢:

本院受理阜阳市一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9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磊磊、张立群:

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凤与被告姚磊磊、张立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21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爱虎、贺国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03民初8862、8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利息复利;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律师费;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雷、刘道青、孙涛、潘明珠、许文峰、张金龙、陈建华、崔明磊、孙俊枝、宋晓云、周勇、苗丽、华士娟、邵利群、张影、方飞、张丹丹、李治夫、童飞、谢兰、黄小军、王小娜、张鹏、高仲敏、刘勇、刘培未、吴怀勇、程伟玲、张倩、王世龙: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685、1686、1690、1695、1698、1699、1702、1704、1706、1708、1716、1720、1730、1734、1738、1742、1745、1747、1748、1750、1753、1757、1759、1763、1767、1769、1771、1772、1776、1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琳烁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楠墨商贸有限公司、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琳烁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楠墨商贸有限公司、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建滔: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首佳席娱乐服务部诉被告孙建滔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丽锋、安徽本质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苗大伟诉被告黄丽锋、安徽本质农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丽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苗大伟转让费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为准),由被告黄丽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高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继生与被告孙高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高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继生支付货款17650元及利息(以176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李继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原告李继生负担15元,由被告孙高丽负担241元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熊言柱、葛星雨、阜阳市君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颍泉区润豐食品商行诉被告熊言柱、葛星雨、阜阳市君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阜阳市君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颍泉区润豐食品商行货款12876元及利息,被告葛星雨、熊言柱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按实际产生的票据计算),由被告阜阳市君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炳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与被告马炳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9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炳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35828.68元及利息47977.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2月15日,此后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对被告马炳涛抵押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南京路1888号国祯家园B4#楼512室房屋〔皖(2018)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234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马炳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代丽、樊军:

本院受理李娟娟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8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