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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5-1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刘树栋(340111********3014):

本院受理原告余如祥诉被告刘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剩余借款25万元;2、被告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侯权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牟县朱氏水产品销售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3269号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5年7月1日9时在本院孙召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赵丛洋:

本院受理(2025)豫1729民初2586号杜小飞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12日9时在本院韩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李泽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川市卓卓服装辅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李中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千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魏淅文: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美之红童装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尹文建:

本院受理原告丁生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张祥:

本院受理李幼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7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本院2025年3月25日发布的当事人刘群公告中,原告应为:张荐旻,特此更正。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秦国永:

本院受理原告沙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3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1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袁伟:

本院受理原告潘春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27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春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4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谢永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4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6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登前:

本院受理陈贤万诉张登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5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2025年5月12日发布的当事人:徐猛、李兰公告中,案由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开春、况明刚: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开春、王开凤、况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4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许德玲: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坤、许德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象进、苟章露: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象进、苟章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家建: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吉丰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建、孔维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维举:

本院受理简乾忠与刘维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勇: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运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2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周小康、周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祥雨:

本院受理原告马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110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30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惊涛、宜兴市凯立群化工有限公司、陈洪亮、路遥物流(山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务中、吴云飞诉张启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王惊涛、宜兴市凯立群化工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文公司、陈洪亮、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路谣物流(山东)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夏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62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下午16时20分至16时4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苏荣波、韩立霞:

本院受理原告洪清明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2349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杜仁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才安与被告杜仁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皖0181民初3010号)】,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弘绩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荣发胜诉盛冰、第三人你中介合同纠纷(2024)皖0181民初1244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金花、李靖:

本院受理原告周丽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110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杜恒启:

本院受理杨庆年与杜恒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杜恒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庆年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按照3.45%/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杨庆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杜恒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忠海:

本院受理孙红贤与李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红贤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孙红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孙红贤负担375元、李忠海负担50元;公告费520元,由李忠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红:

本院受理陈康妮与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郭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康妮偿还借款本金9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日起按照3.45%/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陈康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陈康妮负担300元、郭红负担2165元;公告费520元由郭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骆雪松、朱维义: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6466、6468号原告李立、李庆分别诉被告骆雪松、朱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国宝、徐峰、王建军、卢瑾: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日下午十五点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鼎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方冰炎,孟广军:

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丽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华诉被告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波子: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空之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诉你与王嘉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9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骏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繁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福建省嘉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洋春、马文辉、马文武、周伯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纯祥、朱加飞、陈学珍、周伯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亮生强园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居礼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文、济宁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你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日东:

本院受理原告石方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1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日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方杰货款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石方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28元,由被告王日东负担5824元,原告石方杰负担1904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王日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明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07月0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星巴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星巴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19917.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1991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星巴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7元,由原告安徽新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元,由被告安徽星巴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54元;财产保全费1709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安徽星巴海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张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2民初16074号,被告张卫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简顺贵:

本院受理原告施道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原告施道法与被告简顺贵签订的《商业租赁协议》于2024年8月31日解除;二、被告简顺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道法租金、物业费 31213.14元;三、被告简顺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道法违约金2500元;四、驳回原告施道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施道法负担149元,被告简顺贵负担67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简顺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少言诉被告黄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71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静、余学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张静、余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增海:

本院受理原告阚宏金诉被告周增海民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旭: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枫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济武: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威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将位于合肥新站技术开发区岱河路15#厂房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房屋租金23510元及逾期违约金2352.8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市场利率四倍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按照每月4485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原告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费用为13455元)及逾期违约金。4、判令被告按照每季度6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卫生费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1月25日为1200元)5、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烈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烈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军、曹秀伦、合肥市瑶海区君梵商贸行: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梅诉被告曹军、曹秀伦、合肥市瑶海区君梵商贸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2025)皖0102执保599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6日下午15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倪平与被告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瑞峰:

本院受理的叶飞与王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念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德梅诉被告安徽念农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创业: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丽丽诉被告施创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彪、李红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纯友、李小红、李静雨、李诚宇诉黄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李红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71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下午15时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文曲昊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素侠诉李峰、合肥市文曲昊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51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9时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淑荣、刘影:

本院受理原告支士海诉刘淑荣、刘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67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9时4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彦祥:

本院受理原告陈喜彬诉王彦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66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魏小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珏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魏小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新民:

本院受理原告于秀娟、刘忆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12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4)皖0181民初12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金斗诉被告安徽银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慧诉被告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永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永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宇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宇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来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来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奚小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被告奚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行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被告吴行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培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零乐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培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家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零乐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家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寿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权卫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振铭管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寿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权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佘飘飘: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妹诉被告佘飘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静、宋丰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大勇诉被告李静、宋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兆军、安徽四方云升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和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兆军、安徽四方云升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道争、定远县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纯翠诉被告周道争、定远县顺安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诉被告程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日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卓潞钢结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毅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林明、尹慧、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市声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岗诉被告徐林明、尹慧、安徽翔杰智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市声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3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余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被告杨余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被告马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子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被告蒋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历增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符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历增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琼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符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琼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佳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符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佳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瑞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符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瑞伟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继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同军诉被告杨继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胡军诉被告万瑞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2025)皖0102执保964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俊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成诉被告孙俊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07月0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强诉被告安徽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3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小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振宇与被告钱小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6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修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胜与被告卫修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473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华

本院受理原告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 民初1142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威海蓝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686.21元及利息、罚息(以19686.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7月22日为12612.3元,总标的32298.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