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金保: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545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 2025年7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徐朝兵:
本院受理刘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孙阿林:
本院受理司红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高昆:
本院受理罗天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7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4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开敬:
本院受理饶承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聂有全:
本院受理卢登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任祖权:
本院受理贵州敏心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磊:
本院受理路果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常州瑜鸟云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乾禄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州瑜鸟云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静诉被告矫洪春、王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夏治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景轩烘焙设备门市部诉被告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夏治芳、李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正莱商贸有限公司、吴牧: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广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正莱商贸有限公司、吴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玺悦美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洪燕起与合肥玺悦美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入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陈涵诉被告贾张燕、曹金华、合肥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肥辰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2民初16214号,陈涵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何庆庆诉被告吴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应勇进:
本院受理原告王菊英诉被告应勇进敏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2025)皖0102执保808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家斌:
本院受理燕士伟诉吴家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骆方礼:
本院受理张峰诉骆方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阳奇:
本院受理刘号萍诉崔阳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洋坨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艳青诉合肥洋坨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大冬:
本院受理安徽广都食品有限公司诉张大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政:
本院受理合肥欧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金林:
本院受理甄长齐诉张金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黎伟:
本院受理杨鹏飞诉孙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大成:
本院受理韩霞诉徐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颜冬冬:
本院受理李宏祥诉颜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学峰:
本院受理胡亮诉周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磊:
本院受理彭守海诉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炳华:
本院受理李二建诉刘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中天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千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中天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富:
本院受理合肥市瑶海区香年电子商务经营部诉高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井为:
本院受理原告茆荣海诉被告杨井为、合肥绿色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07月1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晚霞:
本院受理的张明与张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民:
本院受理原告陶兰兰诉被告陈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9日10时0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春杨: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竹诉被告罗春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8日9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如新、孙智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安敏诉被告郑如新、孙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8日8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宁、季冬莲、郝敬亮:
本院受理原告石马健诉被告李宁、季冬莲、郝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7日8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庆斌、叶少军:
本院受理原告贺恒辉诉被告鲍庆斌、叶少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川: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诉被告杨川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10时0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世长:
本院受理原告夏钱月诉被告桂世长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10时0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汪模生诉被告董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兵:
本院受理原告陈家树诉被告王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0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
颜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季宏丽诉被告颜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8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茆志明、王永兰: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茆志明、王永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10时0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天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梦晨、朱大俊诉被告赵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2日10时0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臻荣:
本院受理原告卜梦诉被告杨臻荣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9日8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峰雨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凯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峰雨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9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嘉宏装饰有限公司、陈明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首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嘉宏装饰有限公司、陈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成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光锁诉被告钟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大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德宽诉被告张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娟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郭娟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燕芳、张甫全:
本院受理的张超与杨燕芳、张甫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利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鲁西胜诉被告安徽利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817号,因被告安徽利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东诉被告合肥尚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660号,因被告合肥尚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之平、谢章权:
本院受理原告天瑞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之平、谢章权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3201号,因被告胡之平、谢章权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亚军、王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丁钰书诉孙亚军、王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674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10时4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夏圣文、孙家维:
张开银诉被告夏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夏圣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开银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保全费3327元,由被告夏圣文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3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杨: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先金诉被告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小林:
本院受理凌必发诉姚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玉洁:
本院受理的杜广忠与张玉洁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琴、刘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媛媛、李祥诉被告姜琴、刘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坤、金梦、钱华明、王传保、王仁松: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4931号、(2025)皖0103民初4933号、(2025)皖0103民初4937号、(2025)皖0103民初4943号、(2025)皖0103民初494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惊奇、程洋、储昭良、丁鹏、杨凯、沈成、管鹏飞、余得利、王芳、蔡梅娟、汪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26号、(2025)皖0103民初1527号、(2025)皖0103民初1529号、(2025)皖0103民初1531号、(2025)皖0103民初1535号、(2025)皖0103民初1537号、(2025)皖0103民初1539号、(2025)皖0103民初1541号、(2025)皖0103民初1544号、(2025)皖0103民初1546号、(2025)皖0103民初154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明、李家锋、徐杨、郭力、丁袁斌、谢江虎、赵益彬、李川林、胡文鑫、韩冬冬、刘志坚、丁武、许蒙迪: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485号、(2025)皖0103民初1488号、(2025)皖0103民初1497号、(2025)皖0103民初1503号、(2025)皖0103民初1505号、(2025)皖0103民初1509号、(2025)皖0103民初1512号、(2025)皖0103民初1515号、(2025)皖0103民初1516号、(2025)皖0103民初1518号、(2025)皖0103民初1519号、(2025)皖0103民初1520号、(2025)皖0103民初152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YANXU许燕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YANXU(许燕)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71400元,后续利息以3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ANXU(许燕)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原告YANXU(许燕)对被告张军名下位于合肥市星火路兴海苑37-205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47852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万元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YANXU(许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6元由YANXU(许燕)负担34元,张军负担9872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6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祖文:
本院受理的宋庆武与张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秋阳、方晓威、陈楠: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3551、3552、355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2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长城: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诉被告吴长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7日10时0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鼎拓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梅章与被告六安鼎拓商贸有限公司、段国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960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案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六安鼎拓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承龙:
本院受理原告吴后俊诉被告林承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林承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伟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多福与被告朱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8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案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被告朱伟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江登连:
本院受理原告杨先纯与被告江登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7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独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黎明武:
本院受理原告杏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1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斌: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7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贵谋:
本院受理原告丁美娟与被告王贵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7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370元;本案诉讼费、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8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917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姚盛、栗传芬: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和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盛、栗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原告刘飞与被告杨运平、六安市天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503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刘飞各项损失31245.15元;二、驳回原告刘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原告刘飞、被告杨运平各承担200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承担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黄煌:
本院受理原告金程鹏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494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金程鹏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16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黄孝松:
本院受理原告孙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532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孙涛诉请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8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云小生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誉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云小生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503民初385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斌、吴启荣:
本院受理朱善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401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冯超、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怀海与被告冯超、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1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光翠:
本院受理原告宰小红诉被告徐光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9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继宏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向、田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县支行诉被告你们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1125民初第4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应诉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审判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罗家英: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3093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7月21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都匀市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许俊妹:
原告陈自友诉被告许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俊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自友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的利息为16958.33元;5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自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520元,保全费2390元,由被告许俊妹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18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西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彬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73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合肥奇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安合肥奇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合肥奇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租金784779.67元及相应违约金(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29日止以21402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为42805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以642087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时止以784779.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十头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32元,减半收取5816元,由合肥奇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朋、安徽徽秋酒业有限公司、高建民、高诗东、方福枝、合肥酷健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勇、张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8日下午十五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彩阳: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464号,原告余庆庆诉被告张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丹: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786号,原告安徽新亚物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学山: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718号,原告李厚芳诉被告王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彩阳: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644号,原告单祥赵诉被告张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467号,原告合肥市蜀山区宜品鲜生鲜食品配送经营部诉被告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安徽壹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小侠:
本院受理原告郭井全诉孙小侠、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16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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