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兴义、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志伟诉被告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沪东: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术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沪东承揽合同车辆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85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上午9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良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佐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良华车辆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87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上午8时 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锦银: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2237号原告杭州安获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7月21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王永红: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2505号原告武汉中民汇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7月22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王亚军:
本院受理杨明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杨春:
本院受理盐城市城南新区天天红美食饭店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梁友桃:
本院受理孙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秦南洋:
本院受理徐口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李解:
本院受理徐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7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江桂明:
本院受理余方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刘扬:
本院受理原告陈姣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袁佳:
本院受理原告利彦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刘其阳:
本院受理黄家高、孙荣爱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廖志豪:
本院受理原告陈雷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徐胜法:
本院受理吴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7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7月8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牟成相、宋耳菊: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3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7月9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忠丽、熊月生: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1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7月9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袁碧军: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3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邹家前:
本院受理卢君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5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21日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岑胜、贵州实林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子寒诉你们与第三人瓮安县中恒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7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7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华轩: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周霞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袁德群:
本院受理刘沅昆诉袁德群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7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开敬:
本院受理饶雪茵诉王开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四川扬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贵州黔鹰(瓮安)律师事务所诉你公司、陈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燕:
本院受理原告邱华兵诉被告黄燕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俊:
原告孙新强与被告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新强借款本金2973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8日为13909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97323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4.2%自2024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苏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新强律师费13000元;三、苏俊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二项债务,孙新强有权对苏俊提供的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421号滨湖和园21幢1708【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120949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孙新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勇、吴昊、陈玲、吴婷婷、吴金林、商宗琼、叶开元、陈勇、陈玲: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4928号、(2025)皖0103民初4934号、(2025)皖0103民初4938号、(2025)皖0103民初494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熊申斌【(2025)皖0103民初8318号】、熊翠碧【(2025)皖0103民初8318号】;熊申斌【(2025)皖0103民初8318号】、熊翠碧【(2025)皖0103民初8318号】;朱振亚;李乾坤、朱进进;张晨;卢禹、赵皖燕;阮怀东、姚静;李岗、何雨芹;段伟娜、王飞;侯华丹、倪多新;翔宇、陶琳霞;金泰志【(2025)皖0103民初8318号】;金泰志【(2025)皖0103民初8318号】;郭进;张影、许先国: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诉前调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7日15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连国:
本院受理原告吴剑与被告梁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72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梁连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程键: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72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元,由被告梁连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邱银辉:
本院受理原告何龙清与被告邱银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邱银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耿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诺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小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耿小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习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8857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习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练德兴: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林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练德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被告练德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素林车辆损失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郭子结、六安鑫盛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自存与被告郭子结、六安鑫盛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7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余国付:
本院受理原告许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907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余国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茂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8日下午十五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路: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与被告贾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16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先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东兵诉被告李先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皖0111民初20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明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俊伟诉被告王明月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3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进武: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薛进武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奇威: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李奇威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婉心: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黄婉心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巨贤: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刘巨贤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张丽君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王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全、谢道红:
原告张静诉被告洪全、谢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静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533786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5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总额应扣除11000元);二、谢道红对判决第一项中洪全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0元,由洪全、谢道红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谢道红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38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会敏、孟庆生:
本院受理原告田艳利与被告张会敏、孟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19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会敏、孟庆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艳利偿还货款2053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536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4.6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会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艳利偿还借款3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田艳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5元,由被告张会敏、孟庆生共同负担5290元,由被告张会敏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韩玉柱:
本院受理樊梅诉韩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跃: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陈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依蒙:
本院受理的原告舒朗俊诉被告杨依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兴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甄长松与被告王兴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35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16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途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道强与被告合肥途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56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16时0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飞: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金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亳州金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承租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利辛路17号一楼门面房3间,一楼建筑面积78.54平方米,二楼建筑面积平方米136平方米。二、被告邹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亳州金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4年5月30日的房屋租金193332元(后续租金继续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案涉房屋返还之日止)。三、被告邹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亳州金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算至2024年5月30日的违约金57999.6元(后续违约金按2024年5月30日之后产生的房屋租金的30%计算)。四、驳回原告亳州金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由被告邹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尚云贞: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539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 2025年7月8日上午10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高杰:
本院受理原告贾士兰诉张高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49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9日上午10时2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鲜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538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 2025年7月8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运岗、邯郸市邯山区正茂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传志诉王运岗、邯郸市邯山区正茂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67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1日下午15时4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郑湘阳: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郑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38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36489.75元、逾期利息4235.12元、逾期罚息10.17元、逾期复利22.62元,上述本息共计640757.66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6月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63930号,已办理抵押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8号下午15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高大静: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高大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371号,因你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60902.44元、逾期利息9320.69元、逾期罚息47.36元、逾期复利107.25元,上述本息共计572377.74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2195号,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2025年7月8日15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刘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37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717958.46元、逾期利息21208.13元、逾期罚息196.69元、逾期复利450.54元,上述本息共计739813.82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9665号,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2025年7月8日15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罗毅: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罗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35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67927.91元、逾期利息7775.6元、逾期罚息39.68元、逾期复利89.48元,上述本息共计475832.67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460号,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2025年7月8日15时1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孔现才: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孔现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35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26837.65元、逾期利息16448.72元、逾期罚息342.17元、逾期复利320.4元,上述本息共计643948.94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869号,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2025年7月8日15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学成: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李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34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27701.46元、逾期利息10514.64元、逾期罚息64.87元、逾期复利148.39元,上述本息共计538429.36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375号,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2025年7月8日15时0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雪宁、泮丙准: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李雪宁、泮丙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834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62129.37元、逾期利息4571.23元、逾期罚息21.88元、逾期复利29.17元,上述本息共计466751.65元(上述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仍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李雪宁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62199号,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2025年7月8日15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威:
本院受理原告杨恒与被告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恒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张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席超、叶松、张娟、李保旭、李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皖0103民初1934、1939、1940、1941号,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寅:
原告赵未冉诉被告邓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02民初20333号,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邓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未冉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2月25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邓寅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0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礼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宗云与被告崔礼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太权与被告姜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贤昆:
本院受理李腊梅诉史贤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兴鹏、合肥新站高新区未来中学、王宏翠、吴逵、吴俊:
本院受理原告许善兰诉被告吴兴鹏、安徽兴鹏科技学校、合肥中浩轻工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未来中学、王宏翠、吴逵、吴俊、厦门倍凡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15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顺、江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童兴发诉被告江顺、江露露债权人撤销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6日9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风: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义与吕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胜刚: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芳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皖0102民初21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士凤诉被告李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香梅诉被告胡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德胜:
本院受理原告刘剑诉被告陈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澳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符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东:
本院受理刘素萍诉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昌富:
本院受理温耀银诉付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梦妍:
本院受理马永针诉周梦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明诉被告郑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成都童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杨阳诉被告成都童行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7日下午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明亮、张长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莎诉被告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明亮、张长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花样年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余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西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西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5220号,因被告何西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晶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仟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晶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5415号,因被告安徽晶安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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