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首页>>法院公告>>每日公告
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25年7月29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7-29      新闻来源:正义网

涡阳鹭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广东、孙秀侠、周丽: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鹭莺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广东、孙秀侠、周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42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景林: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702民初39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杏花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朱清凤: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702民初9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桂世建: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702民初9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杨林清: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702民初9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李小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山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993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莫小亮、陈聪: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刘枫诉被告莫小亮、陈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257号,因需要向被告莫小亮、陈聪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念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111号,原告赵永念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彭利:

本院受理原告高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彭利偿还原告高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4%计算,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7321元,由被告彭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常绪健:

本院已受理王文涛与常绪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常绪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文涛货款21414元。案件受理费33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常绪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娟娟:

本院已受理卢贞贞与徐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徐娟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卢贞贞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徐娟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邵士伟: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邵士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邵士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租金747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邵士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其涛:

本院已受理徐亮与王其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其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徐亮劳务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王其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戎联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与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支付原告阜阳市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27032.76元及利息(以227032.7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该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2元,由原告阜阳市锦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96元,由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负担2406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四工程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海康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十一广告设计服务部诉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飞娥、刘玉、赵金龙:

本院已受理贺永娟与吴飞娥、刘玉、赵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飞、刘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永娟垫付款544559.95元;二、被告赵金龙对于被告吴飞娥、刘玉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还款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吴飞娥、刘玉追偿;三、驳回原告贺永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45.38元,公告费(以事实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被告吴飞娥、刘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晴晴: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阜合融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8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强:

本院受理原告岳子付与被告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63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余继福: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夫与被告余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37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梅:

本院已受理谢云娥与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韩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谢云娥货款16875元及利息(利息以1687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韩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余洪东: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龙人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7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价款158820元及利息(利息以15882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2日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定金损失5000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汪合同: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535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2日上午9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立霞、刘忠清、刘忠勤、李绍祥、合肥市勇冠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立霞、刘忠清、刘忠勤、李绍祥、合肥市勇冠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4)皖0103执恢1135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李绍祥名下位于合肥市全椒路与凤阳路交叉口东北角振兴苑小区3幢407室(产权证号:合郊000705)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36184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50483.13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连彬: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香兵水产品商行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216078元(大写:贰拾壹万陆仟零柒拾捌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16078元为基数,按LPR自2024年08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有志:

本院受理原告陈万国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102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1102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利率,算至被告款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柳伟伟、宋江妮:

本院受理原告柏天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69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孔德来、孔德梅: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8739号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孔德来、孔德梅、孔勇、孔德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8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红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正柱与孙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之龙与被告徐海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傅启龙、台德勇:

本院受理原告樊炳霞与被告傅启龙、台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傅启龙、台德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81000元,利息是按1%进行计算。至本息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泰兴市万达食品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来伊味食品商行与泰兴市万达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思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云诉被告朱思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广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阳诉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判令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青龙路鸿兴苑3-1804的房屋由原告继承;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启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玲诉被告梁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操前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鹏徽市场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操前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苏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合肥市哈运喃喃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周小波、张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志美、徐炳生、徐淑晶、绿地集团合肥美湖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陈志美、徐炳生、徐淑晶、绿地集团合肥美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4日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晋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英豪诉被告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丹峰:

原告陈明旭与被告张丹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90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博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合肥兴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73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比尼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格瑞仕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877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本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付昌松诉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甫强、姚本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768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禹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秋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穗砼预拌砂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禹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秋泉、卓坤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279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德花、王世霞与被告姜南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46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兵: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111号原告缪康虎与被告严兵、地点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栖鸾科技有限公司、方涌、南京诺比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渝北区青叶茶楼诉合肥栖鸾科技有限公司、方涌、南京诺比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213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红与被告黄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4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皇甫凡银、张增伟: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谢氏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皇甫凡银、张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增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亳州市谢氏装饰有限公司清偿货款789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8904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亳州市谢氏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由被告张增伟负担1772.6元,由原告亳州市谢氏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20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志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590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8日上午10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智联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齐建敏,合肥市庐阳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8053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与好实业有限公司、潘幸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合肥安与好实业有限公司、潘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安与好实业有限公司、潘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267518.49元、利息835.67元及罚息20743.45元(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525%上浮50%即6.3787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安与好实业有限公司、潘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4937.33元及罚息5124.33元(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20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上浮50%即6.3%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合肥安与好实业有限公司、潘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律师代理费3238.5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460元,均由被告合肥安与好实业有限公司、潘幸福共同负担。限你方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章世玉: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臻善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计成应: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与合肥臻善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计成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6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6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翠翠: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徐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7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六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支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支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7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8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盼: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水清、张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8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王永、方培: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方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8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祥连诉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照锁:

本院受理原告蔡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4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黄照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浩233800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22年3月1日的资金占用费为989.64元,自2022年3月2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233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蔡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照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斌兴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本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岗支行诉被告张本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国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派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智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柴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蓝宣文化传媒工作室诉被告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0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玉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张玉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铂圣家具店、卢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媛媛、张寒冰、宋英杰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铂圣家具店、卢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晓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晓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国树: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国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秋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玉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江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江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敬: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马乐乐烟酒部诉被告方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