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翔:
本院受理原告马赛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657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3日上午9时15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尚园优居装修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良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626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3日上午9时5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马传飞:
本院受理原告马大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555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康孟侠: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婷诉被告康孟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77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定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阳: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军与被告刘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9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凤军劳务费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刘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聚婴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05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建:
本院受理原告悦西湖(安徽)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6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辉辉: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奇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6875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音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16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韩奇:
本院受理原告李田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411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敏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10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来彬、王钦贵:
本院受理原告杨清礼诉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159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3日15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唐强强、赵心田、安徽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运科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574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15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宝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马得宇、胡宝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31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3375.24元、利息及罚息1197.66元,合计:94572.9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3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7572.9元);三、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办事处魏武大道南端东侧龙凤新城1#楼第1单元-1401(不动产证明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409334号)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15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8月13日10时至2025年8月14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淮阳县诚康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周口市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7550000股股金。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8月21日10时至2025年8月22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美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东侧黄河路南侧龙都红星广场1B号楼1343号房产。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穆帝平:
本院受理何建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0330民初5607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9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寨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刘志波:
本院受理王年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刘号:
本院受理徐发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龚熠华:
本院受理高县庆符镇晋宇建材经营部与张绍春、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李龙宁:
本院受理王珍令诉你与徐新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68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穴坊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李志朋:
本院受理房雅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682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穴坊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于春红:
本院受理吕建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68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穴坊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贾兆新:
本院受理原告郝丙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鲁0682民初58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穴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鄢云先:
本院受理余庆县兴民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 0329民初172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贵州鑫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国家税务总局瓮安县税务局与被告贵州鑫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贵州锦盛源粮油有限公司、贵州农品汇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瓮安县粮油储备库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1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何启芬:
本院受理原告杨胜霞与被告何启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8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邹家前:
本院受理卢君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代发:
本院受理原告乌当区源合牛羊冷冻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春菊: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大钊: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大钊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张治修、於颍、王磊、李岩清、阜阳市祥泰食品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718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众成园食品有限公司、江亚、张金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阜阳市众成园食品有限公司、江亚、张金秀、江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470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余现影、韩芝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余现影、韩芝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874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翟银明、余俊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阜阳城房京开置业有限公司、翟银明、余俊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306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战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杨战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032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范吉香、刘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诉被告范吉香、刘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353号,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杜传洲:
本院受理原告颍泉区满天红精品服饰店诉被告杜传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44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晓静:
本院对原告李辉诉被告王晓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辉货款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晓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吕承旭: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6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鹏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聚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074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立恒:
本院对杨清龙诉刘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5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共5054.28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姜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开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江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杨丽萍、杨丽玲、姜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5)皖1202民初665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宏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作飞诉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86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南京泰红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辉扬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6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代伟:
本院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9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44581.05元,判令本案的诉讼、保全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邹维公、赵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魏中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94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李瑞: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95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杨硕、王孟珠:
本院受理原告马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80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刘菲菲、石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洪晓岚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49号,原告洪晓岚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用合计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谌业滨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48号,原告谌业滨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8465.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丽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0号,原告张艳丽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返还578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世平、陈洁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2号,原告邓世平、陈洁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课程费用人民币92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嘉琪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1号,原告李嘉琪的诉讼请求:根据课程销售协议约定,退还剩余课程款43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爱红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5号,原告曹爱红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11月1日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41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意茹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3号,原告宋意茹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合同》【编号191-0008465】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返还原告预付款本金29880元(9002+6288+14590),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4月23日起以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或者由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直接责任;4、判令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胡桂兰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1号,原告胡桂兰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799.3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吴燕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9号,原告吴燕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04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尹姗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7号,原告尹姗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2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夏雪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6号,原告夏雪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07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远帆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2号,原告张远帆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90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沈媛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8号,原告沈媛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615.61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章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0号,原告张章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458.96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茹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4号,原告孔祥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501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佩佩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5号,原告陈佩佩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75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季柳婷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3号,原告季柳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8025.16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程思曼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9号,原告程思曼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589.57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陶婷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0号,原告陶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024.4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周庭庭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6号,原告周庭庭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9149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曹若楠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1号,原告曹若楠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874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祝芳琴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8号,原告祝芳琴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6159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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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宁琪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67号,原告李宁琪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124.2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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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任蓉蓉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2号,原告任蓉蓉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227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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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康宁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6号,原告康宁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029.29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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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周洁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4号,原告周洁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592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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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优雅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7号,原告王优雅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9999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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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陶园园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3号,原告陶园园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36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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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朱芳芳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9号,原告朱芳芳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239.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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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舒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8号,原告王舒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875.34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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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余琦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0号,原告余琦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04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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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陶文秀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75号,原告陶文秀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918.7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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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朱海燕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1号,原告朱海燕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6548.9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4号,原告杨洋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152.2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吴曦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3号,原告吴曦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336.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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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代磊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2号,原告代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667.2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黄晶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5号,原告黄晶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374.86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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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传凤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86号,原告潘传凤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81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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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滟稳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87号,原告姜滟稳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829.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凤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88号,原告吴春凤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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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89号,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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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文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0号,原告王亚文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792.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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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魏芳蓉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1号,原告魏芳蓉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082.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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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紫云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2号,原告张紫云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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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胡燕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3号,原告胡燕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7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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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萍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4号,原告周萍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93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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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苗苗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5号,原告张苗苗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9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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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梦珠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6号,原告王梦珠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37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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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宇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7号,原告张宇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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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汪美玲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8号,原告汪美玲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9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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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林玉莹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99号,原告林玉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2758.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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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勤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0号,原告赵勤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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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莲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1号,原告李金莲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834.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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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运芳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2号,原告张运芳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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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邢凤娇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3号,原告邢凤娇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701.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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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范婷婷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4号,原告范婷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5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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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超超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5号,原告郭超超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841.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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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曹小芽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6号,原告曹小芽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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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陶磊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7号,原告陶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262.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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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飞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8号,原告陈飞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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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巍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09号,原告刘巍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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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珊珊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110号,原告王珊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7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5日16时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合肥亲纺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殷玉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合肥亲纺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殷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云盟物流有限公司、陈太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合肥云盟物流有限公司、陈太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念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胜与被告吴念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学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勤增与被告钟学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锐、张海峰:
本院受理的赵俊与被告王锐、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东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红莲与被告程东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林:
本院受理原告孔郑洪与被告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130000元,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4倍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2月30日暂计为85000元,合计425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定于2025年11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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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益松:
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友诉你、杨柏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448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原告诉请为:一、撤销2023年9月12日隋益松将其坐落于合肥市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6#1103的不动产转让予杨柏香的行为;二、被告杨柏香将上述房屋返还隋益松;三、杨柏香、隋益松将坐落于合肥市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6#1103的不动产所有权恢复登记至隋益松名下;四、如不能恢复登记至隋益松名下,隋益松、杨柏香按房屋交易时市场价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福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思涛诉被告吴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09月29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章、孟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李德章、孟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歙县华隆商贸有限公司、江春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新源华食品饮料商行与被告歙县华隆商贸有限公司、江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长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毅与被告余长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长胜: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6480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柏跃伍:
本院受理原告吴济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431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叶光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德胜与被告叶光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6日8时4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烁曼电缆有限公司、张仕然:
本院受理原告吴涛、朱琳与被告安徽烁曼电缆有限公司、张仕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健华、江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家鑫与被告张健华、江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17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烈金与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76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京裹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木泽漆澜艺术工作室:
本院受理的原告桂飞与被告安徽京裹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木泽漆澜艺术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284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雨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甘雨、钟书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文月与被告安徽雨航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甘雨、钟书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248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胜胜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81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祥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雪峰与被告陈祥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489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清华、余晓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九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清华、余晓坤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鹰潭大顺物流有限公司、庞建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774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中国热门财产保险股份幽暗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提交的上诉状。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王影:
本院受理原告刘士利诉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0261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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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车有梅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0号,原告车有梅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106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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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郎振婷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9号,原告郎振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008.2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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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吕佩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1号,原告吕佩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75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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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强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4号,原告赵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76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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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吕纪源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6号,原告吕纪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333.3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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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曌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7号,原告李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443.97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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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朱丹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2号,原告朱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8606.92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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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曹丽芳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8号,原告曹丽芳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190.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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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小云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5号,原告李小云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629.2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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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夏思涵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2号,原告夏思涵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760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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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1号,原告刘静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918.9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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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盛志强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3号,原告盛志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45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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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胡斯海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7号,原告胡斯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101.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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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泽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6号,原告王月泽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00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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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陶海云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4号,原告陶海云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157.6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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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高业华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8号,原告高业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60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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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桂娟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3号,原告桂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849.3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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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查振中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34号,原告查振中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00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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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彭勇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35号,原告彭勇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194.7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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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姚敏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5号,原告姚敏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299.4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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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凌慧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29号,原告凌慧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2017.7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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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苏莹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33号,原告苏莹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0178.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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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盛娟娟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31号,原告盛娟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713.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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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30号,原告王敏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58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石敏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32号,原告石敏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6340.4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光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毅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09月30日14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朱红燕与被告方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建贵、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贵、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09月29日11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仁圣、李巧丽:
本院受理王家春与朱仁圣、李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彬:
本院受理原告朱笑玲与被告张彬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兵与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周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清偿原告李光兵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光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周宏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周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立君:
本院受理原告陈翠凤与张立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1033.3元,合计201033.3元(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以2025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1%利率,自2024年12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3月1日,具体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碧瓦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新全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碧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昶颉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913401005592300937、余洋3401221980****0032: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立峰与被告安徽昶颉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余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昶颉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立峰承揽费667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79.95元(暂计算至2025年4月9日,之后以667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余洋对安徽昶颉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周立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元,由原告周立峰负担25元,被告安徽昶颉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79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安徽昶颉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余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精格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段贵宏、刘奎:
本院受理原告邓刚与被告合肥精格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段贵宏、刘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96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袁鑫、张林林: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0590号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曾曾、沈力:
本院受理原告何长禄与被告杨曾曾、沈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曾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长禄尚欠租金、物业费合计35586元;二、驳回原告何长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蒙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修俊与被告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25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长丰县文一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县文一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086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鹿永好: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家明与被告鹿永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29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新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乐与被告周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44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立报、黄翠艮、潘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付玲与被告潘立报、黄翠艮、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44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文玥: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宁与被告袁文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38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段海军与被告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57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国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书好与被告吴国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99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用成与被告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 0111民初2851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73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文:
本院受理原告谢承俊诉被告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8479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魏正芳、田文长: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恒发五金经营部与被告魏正芳、田文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58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高可义:
原告霍修琼与被告高可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保勇:
原告汪先超与被告李保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孝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96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六安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谢圣阳:
本院受理原告耿良芳与被告谢圣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3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1、截至2025年4月1日止,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闯闯:
本院受理原告董玲诉李高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李华杰、徐闯闯、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725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0日上午9时20分至9时4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红根、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于梅虹、陈会萍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2759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退还入股本金513690元,偿还原告个人借款170000元、拖欠的工资6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家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社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家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09月30日15时0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官和:
本院受理原告杜艾保与被告赵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0500元,本金和利息共计:360500元;判决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25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36号原告曹子亮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018.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37号原告方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19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38号原告韩雨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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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39号原告俞洪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1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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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0号原告何思昀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2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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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1号原告孙杨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2615.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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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2号原告冯春红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99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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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3号原告秦舒芳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45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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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4号原告刘英英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7624.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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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5号原告江李腾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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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6号原告史超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346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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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7号原告傅文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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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8号原告潘伟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607.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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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49号原告顾俊菲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52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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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0号原告杨轶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6771.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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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1号原告黄婕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68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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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2号原告尤雅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476.3元;2、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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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3号原告洪学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918.7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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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4号原告郭贝贝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309.34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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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5号原告王蕊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999.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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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6号原告安晶晶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721.75元;2、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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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7号原告丁小伟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12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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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8号原告吴伟意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4498.85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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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59号原告王璐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032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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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2025)皖0203民初6060号原告蔡文艳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6548.8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吴波、张玲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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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翟琴琴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6号,原告翟琴琴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340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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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宋薇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7号,原告宋薇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9449.6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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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高静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8号,原告高静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919.8元;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张玲、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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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巫亮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89号,原告巫亮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645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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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越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0号,原告王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9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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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胡玉泉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1号,原告胡玉泉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预付费尚未消费(剩余140节)课时费用7777元(按每节课单价55.55元计算);2、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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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许静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2号,原告许静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732.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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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晶晶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3号,原告张晶晶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4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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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方晖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4号,原告方晖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783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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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囡囡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5号,原告李囡囡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1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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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田甄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6号,原告田甄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3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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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澄露莎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7号,原告王澄露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48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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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惠姗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8号,原告赵惠姗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397.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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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群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99号,原告刘群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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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薇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0号,原告张薇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8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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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邱厅州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1号,原告邱厅州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180.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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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胡军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2号,原告胡军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9152.9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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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婧婧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3号,原告刘婧婧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146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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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洪健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4号,原告洪健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655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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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思怡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5号原告陈思怡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12934.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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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强芳婷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6号,原告强芳婷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249.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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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钱雯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7号,原告钱雯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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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仝开伟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8号,原告仝开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93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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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谷炜丽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09号,原告谷炜丽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2531.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徐萍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6010号,原告徐萍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课程费人民币38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张玲和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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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鑫润佳百货超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毅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润佳百货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2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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