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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8-2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夏德中、夏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刘素云诉夏德中、夏永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22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邦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修良方诉被告河南邦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自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62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上午10时10分至10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东:

本院受理原告徐应江诉被告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1125民初第27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应诉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审判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江西菊:

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渝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蔡彬:

本院受理原告代诗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黔2701民初3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山东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东、王梓:

本院受理贾彦海与被告山东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东、王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装修费24200元及逾期交付违约金24300元(100元/日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0月10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耿宏:

本院受理邱根生与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艳东:

本院受理原告袁晓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潘志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柳杨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尹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玲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84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杨立志:

本院受理原告时小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刘盛兵:

本院受理原告郑锋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5)黔2725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应:

本院受理原告柏国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反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及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10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德波: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8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长发:

本院受理原告周庆乐与被告杨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18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10月9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朱永远: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保诺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6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马凯:

本院受理原告卢红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许原告卢红梅与被告马凯离婚;二、女儿马欣怡、儿子马永浩均由马凯直接抚养;三、卢红梅自2025年4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马欣怡、马永浩抚养费750元,至马欣怡、马永浩各自年满18周岁时止;四、驳回原告卢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红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卞纪红:

本院受理原告徐玉迪与被告卞纪红、肖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卞纪红、被告肖海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徐玉迪支付货款10285元及利息(以10285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7元,由被告卞纪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也:

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怀远县盛茂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冷献进: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老王水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9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马宗跃:

本院受理安徽和益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和益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用468000元(计算至2025年4月2日,剩余租赁费用按照每日197元计算至设备实际搬离之日止);被告马宗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89元及公告费用(凭票结算),由被告安徽麦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马宗跃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郝三宝: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郝三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郝三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阜阳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538.5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9538.5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038元,由被告郝三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方园:

本院对原告程磊与张方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5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小伍:

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滁州顺翔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3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子金:

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怀远县聚鑫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蚌埠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星文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5年7月21日依法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蚌埠世茂新领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云锦园42号楼1单元03层01033号房屋【合同编号:202307100002】进行评估。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2、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均价为:358198元);3、(2025)皖0303执7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视为认可,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刘奇、何守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奇、何守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铂悦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由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劳务费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定于2025年9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珍、吴林、合肥久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曹珍、吴林、合肥久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荚小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勃然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26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莉华、马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25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昊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赐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昊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一控股集团寿蜀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一控股集团寿蜀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一控股集团西部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文一控股集团西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圣权:

本院受理原告刘经慧诉被告袁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良兵、陆海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叶良兵、陆海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3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近山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362号原告张晓娜与被告合肥市近山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鉴定申请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7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进行检材的举证、质证、认证,以及鉴定机构的选择,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进行鉴定。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明川、成都驰奥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众快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朝辉诉被告袁明川、成都驰奥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众快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2025)皖0111民初18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佟世杰、刘宏博、冯志霞: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佟世杰、刘宏博、冯志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皖0111民初13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锐成泽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凌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冬与被告合肥锐成泽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凌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皖0111民初17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远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徽匠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夏远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皖0111民初158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柱成:

本院受理原告郑云鹏与被告夏所仁、储柱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志道、何成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衡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志道、何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2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圆、孙世娜与被告合肥格乐丽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刊登的原告孙威威诉周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883号。现将开庭时间更正为:2025年9月19日上午9时0分,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5年7月9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刊登的(2025)皖1602民初13883号公告。现将被告更正为:李义、牛岩岩;开庭时间更正为:2025年9月26日上午10时20分,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吕礼福、项举平:

原告潘良柱诉被告吕礼福、第三人项举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徐锡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明歌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超龙、五河县罗绮窗帘软装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叶超龙、五河县罗绮窗帘软装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48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中山市里奥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里奥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1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9月29日上午10时至2025年9月30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陶然北岸14楼2单元4层2单元402号【合同编号:B39[2010]500079TR0042】,建筑面积:96.31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6层,所在楼层:4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399673元,起拍价:279772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绿之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0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运:

本院受理原告耿明与程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875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林运成:

本院受理原告徐昌友诉被告林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916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丽丽、汪洋、项先武、陈凯、吴春松:

本院受理原告许峰与被告陈丽丽、汪洋、项先武,第三人陈凯、吴春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572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陈丽丽支付原告房屋占用使用费人民币暂计2566336元(实际金额待评估确定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用]、追加被告申请书[1、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汪洋、项先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汪洋对陈丽丽于2017年5月31日到2019年12月18日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共同向申请人承担责任;3、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项先武对陈丽丽于2021年10月13日到2023年9月25日期间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共同向申请人承担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用由陈丽丽、汪洋、项先武承担]、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证据副本,评估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委托司法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城南家园7幢118、218号房,119、219号房,121、221号房,122、222号房,123、223号房,124、224号房从2017年5月31日至2024年9月17日止的房屋市场出租价格进行司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的评估机构选择、现场勘验等相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缺席办理。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吉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杨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新田:

本院受理原告易传香与被告杨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摘要:杨新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易传香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杨新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倩中: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001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六安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的兴美花园城隍庙巷A3区53#商铺房屋;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租金2761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761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共计548天按每日0.1%计算15131.37元至付清时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4日14时40分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辉、张洁、李光荣、邱卫兵、童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国平与被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天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辉、张洁、李光荣、邱卫兵、童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丽萍:

本院受理吴伦英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吴伦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520元,均由吴伦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益辉:

本院受理毛丽与吴益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毛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毛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荣权:

本院受理宋叶与潘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潘荣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叶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潘荣权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富华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庄天鹏与被告安徽富华优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皖0111民初51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庄天鹏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长伦: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益祥佰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长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1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平: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0811号原告成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平:

本院受理原告杜小芳与被告刘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小芳支付保险金共计340000元【杜小芳药都银行五马支行银行账号:6217788368352606110】;二、驳回原告杜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景传红: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亳州恒皖置业有限公司、景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景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555710.56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145.62元,合计562856.18元;以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1月9日,此后继续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景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对位于谯城经济开发区华佗大道东侧,杜仲路北侧,振谯路西侧,柴胡路南侧亳州恒大林溪郡9#楼1204的房产[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53738号]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28.5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景传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