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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4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8-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亳州市祥阳服饰有限公司、刘赛赛、孟若冉、孟安琪、孟祥阳: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尹依服饰有限公司与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592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9时25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江苏璟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依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49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9时5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克祥诉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安徽太阳升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伟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91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1日15时30分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希夷大道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南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见诉贵州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安徽太阳升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伟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82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1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希夷大道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南角)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威龙诉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安徽太阳升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伟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78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希夷大道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南角)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四成诉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柏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高新区分公司、安徽太阳升制药有限公司安徽伟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04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希夷大道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南角)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卢治富:

本院对原告汝红霞与被告卢治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卢治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汝红霞货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卢治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飞翔:

本院对原告李玉辰诉被告李飞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飞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玉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2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飞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猛:

本院对原告李伯龙诉被告姚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姚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伯龙承揽金35784元。案件受理费69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姚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马成恩: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王亚娟与被告马成恩离婚;二、婚生子马舒扬、王辰逸由原告王亚娟抚养,被告马成恩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分别支付马舒扬、王辰逸各500元抚养费至马舒扬、王辰逸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于伟、王忆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稻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中之环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蔡毅、王忆春、于伟广告合同纠纷,案号:(2025)皖1202民初569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蔡猛克:

本院对原告孙平与被告蔡猛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4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40000元、违约金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吕龙海、吕继凯、吕龙洋、吕颍:

本院受理陈国琼诉你们与季稳、吕莉共有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86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根:

本院受理魏强强诉你与田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01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聪:

本院受理原告秦红侠与被告莫小亮、陈聪、莫凤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202民初1579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冰晴: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海之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冰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冰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海之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55600元及逾期利息(以55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张冰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雷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陈欢欢:

本院对原告阜阳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雷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陈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阜阳雷盟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中盛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48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雷盟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苗凤荣:

本院对原告阜阳海阔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凤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苗凤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阜阳海阔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专项维修资金垫付款16658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苗凤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汪俊: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中建集装箱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302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案即生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俊山:

本院受理原告李西前与被告安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俊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西前支付货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80元,由被告安俊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工程款47752.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94元,由被告安徽嘉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彪: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硕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彪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8984号,因被告王彪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顿涵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顿涵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6669号,因被告合肥顿涵商贸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