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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5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08-25      新闻来源:正义网

杨承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基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2353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胡宗锋:

本院受理原告严佩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439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巢湖市绿峰园林有限公司、叶石根、黄玉萍、叶传谊: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2025)皖0181民初220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盛大寨: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人民医院与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7537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十九里镇十九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武延峰:

本院受理原告史全玉、杨钧、王爱勤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766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榆树市倾倾禾米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吉0182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张波:

本院受理李晓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吉0182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魏永范:

本院受理范青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吉018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王维翠、方洪群、黄铭杰、黄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朱光海、杨丽娜: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光海、杨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孙美、孙丽: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丰沛忠、王道琴、孙美、孙丽、孙仲发、孙才、贵州麒龙集团(瓮安)湖山悦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086号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汝霖:

本院受理原告赵开翠诉被告张汝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7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田太林: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3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明冬:

本院受理原告何佩海与被告安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8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艾磊: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5510号原告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0月27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综合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阜阳魏燃商贸有限公司、卡登堡酒业(中国)有限公司、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阜阳优兴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魏斌全、郭锐、胡羽烁、陈丹丹、郭伟: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魏燃商贸有限公司、卡登堡酒业(中国)有限公司、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阜阳优兴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魏斌全、郭锐、胡羽烁、陈丹丹、郭伟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阜阳魏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99800元及利息、罚息及至清偿时为止的利息、罚息,判决被告阜阳优兴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魏斌全、郭锐、胡羽烁、陈丹丹、郭伟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卡登堡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设备清单)、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颍州区柳林路2299号温莎公馆A#104/106-112/301室房产在设定抵、质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1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阜阳魏燃商贸有限公司、卡登堡酒业(中国)有限公司、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阜阳优兴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魏斌全、郭锐、胡羽烁、陈丹丹、郭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学伍:

本院对原告丁战杰诉被告孙学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学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战杰借款本金2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孙学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金园:

本院受理原告周全与被告王金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99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盛汉冷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惠海松与被告焦大雨、安徽盛汉冷库有限公司、张朝军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撤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撤销(2023)皖1602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焦大雨、安徽盛汉冷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状内容:请上级法院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4)皖1602民撤7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惠海松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郝庆彬:

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尚品印刷品销售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564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纪球: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海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纪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09时2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忠全诉被告张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09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进发:

本院受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唐进发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科、黄友爽、安徽麟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王汝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66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黄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汝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安徽麟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黄友爽在人民法院对黄科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驳回王汝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0元,由黄科、黄友爽、安徽麟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首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09时5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彩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纬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彩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09时5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玉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纬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玉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09时5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宗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纬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宗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09时5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悠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09时5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之星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夏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5年11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宗林:

原告王德智与被告蔡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福建领域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振芳诉被告王永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福建领域配送服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15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玲:

本院受理宣善朝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强劳务有限公司、祁义潘:

本院受理的原告解正红诉被告合肥三强劳务有限公司、祁义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10时1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延: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舒与被告马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4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袁利芹: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利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0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赵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0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上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泽世与被告徐守芹、第三人蚌埠市上优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1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葛锋:

本院受理原告何猛与被告葛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43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赵鹏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亲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09时1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季汝连诉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5日15时1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泽育:

本院受理朱为国与刘泽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6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科沃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08时5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义珍、唐卫国:

本院受理黄建东与孙义珍、唐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师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孙师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7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师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346371.07元、利息(含罚息)18751.23元,合计365122.3元;以上利息(含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19日,此后利息(含罚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孙师培名下位于谯城区药都大道高速,时代华府8号楼303的房产[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2362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190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7元,由被告孙师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雍春杰、娄登: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桦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雍春杰、娄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08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上午10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郝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鹏与被告郝涛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7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郝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海鹏支付门面转让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郝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汪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8122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汪飞偿还原告房屋贷款本金558310.46元,截至2024年10月25日利息5225.5元、罚息55.04元合计563591元,后续利息、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淠河路以东、周集路以南碧桂园104#楼31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3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魏良田:

本院受理原告沈奇与被告魏良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罗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罗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37.537.5元,后续自2025年4月15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等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二、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位于六安市解放中路明珠B区综合楼2507室【(2022)六安市不动产权第0705819号】(债权数额150万元)的抬卖、变卖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80元,由罗明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文运:

本院受理原告芦士琼与被告六安市海洋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六安市光明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飞鹰服饰有限公司与张海洋、王文运、李介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04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六安市海洋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六安市光明脚手架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飞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罗治芳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22民初9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治芳借款本金1100000元,利息38477元。并自2025年1月18日起,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2024年1月19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年利率3.45%),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向原告罗治芳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治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48元,由被告李俊负担15046元,原告罗治芳负担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金波、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7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滕尚海:

本院受理原告郭续停与被告滕尚海、江苏联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3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四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邵传军:

本院受理原告金科融惠(山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传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0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宁夏宁企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博念易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宁夏宁企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9785号,因被告宁夏宁企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西德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赛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润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德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赛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0235号,因被告江西德济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赛垦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金源与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金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诉被告王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锋诺建设有限公司、张文锋: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宁东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锋诺建设有限公司、张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1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四川鑫蔚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仕胜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谢伟、孙雪亮: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2046号、(2025)皖0103民初205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伟仕泰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与你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28.3万元,利息21219+3007=24226元(其中22.3万元自2022年1月1日按照LPR暂算至2025年1月10日为22.3万*3.1%360*1105-21219元;6万元自2023年6月8日按照LPR暂算至2025年1月10日为6万*3.1%:360*582-3007元,利息算至款清时止);二、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承担。(上述合计307226元)。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春龙、张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富诉被告王春龙、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2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超:

本院受理合肥瑶海区锋芒服装店与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6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永兵、沈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守芬与被告沈永兵、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毅: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罗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罗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467927.91元,利息7775.6元、罚息39.68元及复利89.48元,合计475832.67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罗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对被告罗毅名下位于芍花路南侧、市职业技术学院东侧大唐国际城4号楼1404的房屋[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58460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205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37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罗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郑湘阳: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郑湘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郑湘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636489.75元,利息4235.12元、罚息10.17元及复利22.62元,合计640757.66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6月6日,此后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湘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对被告郑湘阳名下位于芍花路南侧、市职业技术学院东侧大唐国际城8号楼1单元-501的房产[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63930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785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8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郑湘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孔现才: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孔现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孔现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626837.65元,利息16448.72元、罚息342.17元及复利320.40元,合计643948.94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孔现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对孔现才名下位于谯城区富荣花园东南角、元化路东侧绿城百合花苑1#楼1701的房产[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2486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188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9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孔现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高大静: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高大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高大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560902.44元,利息9320.69元、罚息47.36元及复利107.25元,合计570377.74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大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对高大静名下位于谯城区芍花路南侧、市职业技术学院东侧大唐国际城3号楼415室的房产[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62195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282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4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高大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刘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717958.46元,利息21208.13元、罚息196.69元及复利450.54元,合计739813.82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对刘冬冬名下位于谯城区合创金色国际城小区9#楼18014房产[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49665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596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8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刘冬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学成: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李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527701.46元,利息10514.64元、罚息64.87元及复利148.39元,合计538429.36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对被告李学成名下位于谯城区丰水西湖苑小区8号楼2001的房产[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79375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059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4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李学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雪宁、泮丙准: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与被告李雪宁、泮丙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雪宁、泮丙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462129.37元,利息4571.23元、罚息21.88元及复利29.17元,合计466751.65元;以上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5月28日,此后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雪宁、泮丙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律师费28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对李雪宁名下位于芍花路南侧、市职业技术学院东侧大唐国际城4号楼2010的房产[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62199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265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1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李雪宁、泮丙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明洋、丁晓莉、程健、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洋、丁晓莉、程健、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08时30分在新站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恩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上支行与被告耿吉娟、周恩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32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