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显双:
本院对原告王云诉被告申显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申显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云借款本金15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申显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95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顾后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奇、马伟峰、马占华、朱洪荣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591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7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景忠: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英诉刘景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55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4日15时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为芳: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敦勇诉你与吴祥安、吴清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9日9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黄如意: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92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人民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胡江:
本院受理原告郭庆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1124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限被告胡江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郭庆祥偿还借款本金27978元及利息(以2797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二、驳回原告郭庆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陈开朗: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1124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一、被告陈开朗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49091.96元及利息29776.63元(后期利息以49091.96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开朗名下的沪C5S8U3号牌五菱牌车辆(车架号为LZWADAGA9HF209837、发动机号为UGA1720795)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杨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王雪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赵建存:
本院受理原告郭浩然、米彩霞、郭效贵诉你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胡兆雪:
本院受理原告王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424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张龙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树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成安县人民法院商城法庭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黄华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先红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贵州丰邦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丰邦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浦峰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彭甲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5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何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何萍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永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永远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茂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茂生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其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其峰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建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黄建敏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兴然: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兴然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保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保乐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贺行水: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贺行水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齐朝训: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齐朝训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涂绍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涂绍亮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韩飞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磊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仁钱: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唐仁钱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5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林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肖梅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明献: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段明献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小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黄小文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6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花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冯磊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大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夏大秀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小领: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韩小领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荣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永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谢永涛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玲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金玲玲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冯涛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培业: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郑培业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冯起明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文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胡文文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克琳: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克琳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毛东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毛东鑫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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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海燕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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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汪金龙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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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小玲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1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利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利萍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泽羽: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魏泽羽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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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贤友: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贤友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永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永萍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程林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春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春慧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林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超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虎立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虎立丽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2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翠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尹翠翠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利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侯利莉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曹勇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中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中敏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东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侯东林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琪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兴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赵兴国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立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沈立枝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宏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宏忠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娜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6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加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曹加和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阳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阳辉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刘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刘磊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红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红星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善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善强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良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良玉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欢: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欢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珍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龚珍刚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存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黄存刚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福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姜福明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婷婷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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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瑞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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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松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汪松元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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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志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余志南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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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许超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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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永峰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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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东东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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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同: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长同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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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治侠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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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纪祥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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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梦婷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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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红梅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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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萍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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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咪咪: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戚咪咪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振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振猛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顾春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顾春枝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6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芮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芮兵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宁静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宁静春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苗俊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苗俊虎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7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陆勇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小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程小娟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单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单明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冲: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冲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苏华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银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银莉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单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单伟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3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龙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乔龙涛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雷家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雷家凤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高辉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0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祥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卢祥祥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卜必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卜必宇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春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汪春霞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封智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封智敏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菲: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赵菲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刚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常景: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谷常景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3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振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魏振忠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剑: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剑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侠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健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健军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3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大丁: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大丁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兰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兰芳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振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方振平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飞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文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夏文辉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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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韩鹏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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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高泉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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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茁: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茁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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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媛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媛媛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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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苏苏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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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天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杜天宇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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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小婧: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俞小婧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5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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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振楠: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樊振楠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黎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黎明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姚云龙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卢飞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敏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艾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艾森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5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钱国志:
本院受理原告郑春迎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9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2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利率LPR3%的标准,自2025年5月2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源:
本院对原告安徽百泰工艺品有限公司与朱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9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东西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阜阳仲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1202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东西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仲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款260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安徽东西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明:
本院对原告柴松虎与被告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柴松虎借款本金32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朱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洋洋:
本院对原告代雪梅与被告张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代雪梅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张洋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菅月超:
本院受理原告杨治何与被告菅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菅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治何支付货款1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治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元,由被告菅月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东良:
本院受理韩芸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东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芸芸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2022年6月12日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凭票结算),由被告张东良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茂梅与被告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王茂梅支付劳务费7500元;二、驳回原告王茂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鲁涛:
本院受理原告余俊龙诉你与冯雪标、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鲁涛支付原告余俊龙工程款163371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以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息;自2024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2月7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息;自2025年2月8日起,以163371元为基数,以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息,支付至该款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余俊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7元、财产保全费1337元,合计4904元,由被告鲁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施本英与被告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施本英支付劳务费9000元;二、驳回原告施本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玲:
本院受理原告颍泉区宋艳振知心家纺店与被告孙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颍泉区宋艳振知心家纺店支付货款4387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3872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孙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与被告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李敏支付劳务费8700元;二、驳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阳市悦麟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叶宗堂:
本院对原告孙侠诉被告叶宗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叶宗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侠货款657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叶宗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余勇: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440元及律师费200元;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苗牢蚌:
本院已受理阜阳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苗牢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苗牢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2692.71元及资产占用利息损失(资产占用利息损失以22692.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6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苗牢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月飞:
本院对原告田明明与被告朱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1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朱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明明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朱月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魏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魏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67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付贷款本息共计491903.89元(暂计至2025年7月2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坐落于养生大道以南、香蒲路以北、文星路以东、文采路以西建投东方名府源著19#楼1单元-2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99703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抵押权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赵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赵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56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付贷款本息共计465580.73元(暂计至2025年7月2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坐落于谯城区芍花路广齐·城市广场1号楼-160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867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抵押权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时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耀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波与被告王安波、胡耀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安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洪波借款本金1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年利率3.0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3元,由被告王安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5年8月5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刊登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诉李俊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6515号,现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更正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将原开庭时间更正为:2025年10月24日15时0分,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巢湖市众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瓜公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5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周焕银: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华、王刚与被告周金菊、第三人周焕银代位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王忠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王忠华上诉请求主文如下;1.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皖0191民初125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位于合肥高新区永和家园三期B组4幢1702室房屋,由上诉人王忠华享有25%产权份额,上诉人王刚享有25%产权份额,被上诉人周金菊享有50%产权份额。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利: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刘涛、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朝兵(3401021972****1513)、李文凤(案外人3424211976****1525):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夏炳东与被执行人李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恢933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李朝兵、李文凤(案外人)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卧龙山生态园21幢102(-)/102/202/302室【不动产证书号:32521738】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4,547,813元,淘宝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4407243.75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房产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露露: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方勇,朱露露,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655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华云、吴林敏: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廉政监督卡、要素式审判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3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成新、孙明玲:
原告金少兵诉被告马成新、孙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婷婷:
本院受理(2025)皖0103民初12054号原告德清鼎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婷婷追偿权纠纷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黎桂英、张小龙、陈西标、安徽宿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胡良建、合肥胜延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代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3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友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苗苗诉被告严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家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道发诉被告胡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郝士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角王画廊诉被告郝士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8日15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九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海龙、汪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斯登伦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九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海龙、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礼龙、徐强、张维忠、安徽新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成诉被告孙礼龙、徐强、张维忠、安徽新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戚士业: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郭峰果业诉被告戚士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苗黎明诉被告杜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正、袁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正、袁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建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中敏诉被告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宁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何宁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代珍诉被告赵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9时5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蒲俊霖: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蒲俊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正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联丰超市诉被告曹正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昌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联丰超市诉被告王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英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梅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党佳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党佳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月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刘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1日8时3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启水(公民身份号码340123......4856):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文与被告孙志成、孙启水、孙启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上述各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326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000元×9个月=5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42元×6个月=470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42×10个月=784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24个月=144000元,护理费:住院68天算两个月护理费3921×2个月=78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68天=136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伟与被告安徽龙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樊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0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17500元及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军: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9874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徐军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贷款余额723398.49元以及截止2025年3月2日的拖欠利息27912.48元、罚息69.61元、利息复利111.94元、)罚息复利0.19元,以上合计751492.71元。后续利息及复利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二、判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对拍卖、变卖被告徐军用于本案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位于六安市梅山北路津绿新村C10号楼601室及跃层)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鲍中雷:
本院受理原告许袁虎诉被告鲍中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980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完全履行义务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修存: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与被告王修存与第三人安徽利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民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44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摘要:一、王修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47,850元及逾期利息(以47,85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款偿清时止;二、驳回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王修存负担)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施银枝、魏安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王花:
本院受理原告葛成峰诉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41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飞、合肥开辰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昂昂与被告王飞、合肥开辰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827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正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隆江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211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画蓝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赵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43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琪宗商贸有限公司、盛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欧格莱地板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合肥琪宗商贸有限公司、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 0111民初2819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珠海广缘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广缘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47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锦硕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善本与被告合肥锦硕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048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詹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红霞与被告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055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正胜与被告葛文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219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凤云与被告王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219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国金(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纸印通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金(合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817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超与被告张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047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家夙: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心露与被告罗家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854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健、合肥市新站区惠子烟酒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斌与被告汤健、合肥市新站区惠子烟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024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春锋:
本院受理原告丁丽颖与被告戴春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2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安顺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敬敬:
本院受理原告李琳琨与被告合肥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西安顺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敬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皖0111民初30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波、合肥巨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兆妹诉被告李家波、合肥巨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7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振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海山诉被告刘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28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涛、郑洪波、宋思瑜: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文文诉被告宋华萍,第三人宋涛、郑洪波、宋思瑜、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871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南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安徽八鑫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雅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40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灵升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WWB2X7C):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富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博灵升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年皖0102民初1894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波、韩宏宇、王元庆、蚌埠市景庭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芝敏申请追加马波、韩宏宇、王元庆为张芝敏申请执行蚌埠市景庭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因无法向你们本人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文书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文书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决定书面审查本案,请你们于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林少民: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2民初176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曦: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2民初176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苏荣波、韩立霞:
本院受理原告洪清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邓奇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冠左门窗经营部与被告邓奇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06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奈万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星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奈万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804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车勇:
本院受理原告刘兆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冯松:
本院受理原告侯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94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刘保卫:
本院受理原告刘同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87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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