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张家港市李创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亓阿龙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4273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案即生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韩素强诉你与被告红树林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664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案即生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雯: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韵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6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向阳、齐节银:
本院受理原告乔武迪诉王向阳、齐节银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49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03日09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晨璐、陈园化: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途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6998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30日09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崔正峰、亳州市荣兴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学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717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雨豪: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琪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59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31日14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户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茹金乾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58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31日15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金学: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云与被告陈金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陈金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爱云各项损失共计72597.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元,由被告陈金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87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杨广林、陈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喜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广林、陈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043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静静、黄玉芬、安徽七星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凤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静静、黄玉芬、安徽七星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05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9月25日10时至2025年9月2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富娟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站前大道东侧温州商贸城27幢106铺、206铺房产。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徐得成:
本院受理周荣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许传道:
本院受理霍邱县城关镇相宾旅馆与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余振:
本院受理冯存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杭应想、叶一蕾:
本院受理陶新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22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郑信冈:
本院受理袁志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少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王成虎: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陈泳安:
本院受理瓮安县七星汽修厂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7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晋:
本院受理瓮安县永鑫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付仕勇、瓮安县汇峰大酒店、第三人贵州江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2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庄锦彬:
本院受理原告杨光祥与被告陈辉跃、庄锦彬、深圳越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3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9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夏茂钧:
本院受理重庆欧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8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29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庄、贵州沃兴华业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贵州大生矿业有限公司诉四川敏佳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传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3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0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吴贵珍: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吴贵珍、贵州麒龙集团(瓮安)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4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贵州丰邦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玖隆浩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丰邦建设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贵州骐信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2025)黔2725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梁建会: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锦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珠藏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姚本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昌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珠藏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登云、樊佑宏、贵州旌瑞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们、李志伟、韦爱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孙留振、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庆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665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31日10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揣瑞:
本院受理原告韦金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揣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韦金刚借款45000元及利息17280元,2025年1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0.8%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揣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韦金刚代理费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揣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良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满满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3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良忠欠原告王满满货款7,6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良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治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4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治君劳务费4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417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红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佟超:
本院受理原告凡国盛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3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佟超欠原告凡国盛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5,5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自2023年1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佟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尹德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荀长芹与被告尹德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忠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荀长芹与被告邵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安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枝与被告李安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庆国、郑要武、郑跃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庆国与郑要武、郑跃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燕与被告张静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30日8时4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景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与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416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二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姚厚帅:
本院受理六安市万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姚厚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万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2080元;二、被告姚厚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市万诚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208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德贵:
本院受理原告柏耀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德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柏耀兵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朱德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柏耀兵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泽婧: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小弟、李泽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9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永保: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9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9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郜耿传、朱传侠: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郜耿传、朱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9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科医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科医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中科医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6.8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5月15日起,以16.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日止);二、被告合肥中科医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5月15日起,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4元,由被告合肥中科医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唐和龙、裴德进、马定良、马定明、宿州现代制鞋产业园招商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巨成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好好拉链有限公司诉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5)皖0181民初1024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文艺: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5592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冯军康:
本院受理原告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585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戚旭冬:
本院受理原告余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24民初92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郑洋:
本院受理原告郭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24民初96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汪思:
本院受理(2025)皖0827民初7937号原告汪陈志与你离婚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王桂军:
本院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王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6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511076.01元及利息、复利、罚息12380.3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坤、张昆:
本院对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刘坤、张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3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5030554.79元及利息、复利、罚息21819.7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洪一帆、洪若萱、陈秋菊:
本院受理原告卢义宝、邹发现与被告洪一帆、洪若萱、陈秋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3473号之一,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安徽腾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克思尼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刚平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许光明诉被告阜阳市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9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阜阳市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光明租赁费63756.8元及利息(利息以6375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时止);二、被告阜阳市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光明保全费1175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律师费4800元,合计64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谭祥:
本院受理原告韦彦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谭祥、阜阳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韦彦朋货款1850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标准,支付至该款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完毕;二、驳回原告韦彦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谭祥、阜阳市祥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振:
本院已受理袁丽红与张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袁丽红装修款项715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张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颍上县一棵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诺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一棵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颍上县一棵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诺礼品有限公司货款11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颍上县一棵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薛潇:
本院对原告李瑞与被告薛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支付原告李瑞货款18552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应林鹏: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酒言寄卖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臻酒阁酒业商行、应林鹏、陈静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7023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媛媛: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鸿奕商贸有限公司与赵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媛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鸿奕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114元及利息(利息以14114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2.8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均由赵媛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梦豪:
本院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与被告董梦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董梦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借款本金657361.23元及利息、罚息。判决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河西路支行对被告董梦豪抵押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柳林路1166号锦华第一郡17#商住楼20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37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董梦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传中:
本院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被告孙传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传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05098.02元。案件受理费412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孙传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静、来永军:
本院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被告李静、来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静、来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384436.32及利息54764.27元。判令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李静、来永军抵押的位于颍州区双龙桥西侧静贤山庄1#楼602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724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静、来永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虎子:
本院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被告陈虎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虎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58500元、利息及逾期费用4016.07元,合计62516.07元。案件受理费1363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陈虎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洁洁、李龙龙:
本院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被告李洁洁、李龙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洁洁、李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414881.51及利息85176.27元。判令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对被告李洁洁、李龙龙抵押的位于开发区京九办经七路507号简爱城小区8#商住楼2607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631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洁洁、李龙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菊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周菊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苗鹤:
原告巢湖市达胜钢材经营部与被告苗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463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天用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郑江:
原告安徽罗曼哈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天用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96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严伟明:
原告李功珍诉被告严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宇翔:
原告刘祺诉被告邵宇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伟:
原告任圆佳诉被告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俊达: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713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兴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7799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杨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李杨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5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诗慧、蔡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李诗慧、蔡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6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孟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64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沈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5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洪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洪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6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汤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6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静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吴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6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俊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谢俊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6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骆令宝与被告刘向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游玉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健瑞与被告游玉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963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鉴定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雨倩、咸志雄、刘雨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端端诉被告黄雨倩、咸志雄、刘雨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丹燕、史培俊、合肥市钰辰祥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兵、唐宗玲、王海涛、卜红卫与被告史丹燕、史培俊、合肥市钰辰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09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观金、程观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文榜、王小云诉被告程观金、程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相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飞诉被告陶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鹏程、王露露: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发正诉被告倪鹏程、王露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春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春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春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99209.47元及利息11344.52元(之后以199209.47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新站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61元、公告费350元,均由被告沈春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致威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市声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林明、尹慧:
本院受理原告杨点翠与被告合肥致威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市声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林明、尹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林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顺宏舟水产品经营商行与被告陈林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云创空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增荣与被告合肥市云创空间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亚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顺宏舟水产品经营商行与被告吴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善林、王义火: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海朋足浴桑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善林、王义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扬: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凯与被告韩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蚌埠瑞成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迪与余彬彬、蚌埠瑞成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7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江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彩云诉被告王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明坤、庐江县参星果行水果批发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晖民水果批发经营部与被告王明坤、庐江县参星果行水果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胜与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艳艳:
本院受理的安徽艺之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安徽艺之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庐阳分公司与严艳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王伟、昊雄(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卜云鹏与被告马王伟、昊雄(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为翠:
本院受理原告陶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原告陶渊与被告丁仁华、汪为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4月6日解除;二、被告丁仁华、汪为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渊支付款项280439.13元及利息(以280439.1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丁仁华、汪为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渊支付装修损失20000元;四、驳回原告陶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3820元,由被告丁仁华、汪为翠负担3205元,由原告陶渊负担615元;若产生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丁仁华、汪为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园园: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园园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3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玉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梁玉琪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运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运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3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昆: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黄昆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阳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郭阳阳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源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汪源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二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二瑞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信: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信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亚洲: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曹亚洲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鹿广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鹿广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5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必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季必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宋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尤彬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尤彬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熊国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曾列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曾列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克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克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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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童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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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传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郭传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启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林启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泽钢: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冯泽钢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万贤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万贤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庆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阿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韦阿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长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长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丽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丽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学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施学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春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丁春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常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爱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爱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7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幸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贾幸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恒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俞恒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幸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熊幸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0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雷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未: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未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恒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恒志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凤歧: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凤歧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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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祁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黄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丽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丽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魏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3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云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云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良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蔡良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秦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圣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圣金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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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先进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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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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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袁慧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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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欣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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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靳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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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心球: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华心球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89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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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凤雨: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马凤雨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0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烔: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烔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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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沙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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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传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何传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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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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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武雷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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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彪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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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徐: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路徐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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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梦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贾梦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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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仁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仁录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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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何文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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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丁冰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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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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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69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康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小套: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彭小套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高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米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米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敬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敬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现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现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22 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瑜: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瑜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3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小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章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福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福美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会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郭会良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5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瑞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瑞瑞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金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5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玉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苏玉珍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晓晖: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高晓晖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晓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宋晓光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5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文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文中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5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孙军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永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永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彩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彩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加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加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鸾: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马鸾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明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欧明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昌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昌来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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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圣年: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于圣年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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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晓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范晓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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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庆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谢庆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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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于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马于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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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辉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陶辉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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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帝: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闫帝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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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必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陆必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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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雪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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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卢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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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美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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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思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董思保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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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中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吕中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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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卢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7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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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洒洒: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洒洒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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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淋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马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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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亚: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荣亚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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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震: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司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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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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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东田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英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俞凤英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晓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郭晓云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丛: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丛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貊祖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貊祖峰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振: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振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晓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马晓娟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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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昌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付昌云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成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陶成荣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雪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雪梅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9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德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严德海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0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敏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0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邵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邵秀芳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程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余程远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0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春桂: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春桂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士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士发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昌桂: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江昌桂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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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磊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道稳: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黄道稳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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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峰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2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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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紫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兰紫云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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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倩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2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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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文智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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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芝: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孔令芝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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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邦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吕邦权银行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1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15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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