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文志、李振北:
本院受理原告张晨诉万里、杜文志、李振北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90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07日10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靳运子:
本院受理原告吴亚丽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543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3日10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西明:
本院受理原告贾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85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7日上午9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沈艳: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5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48654.39元及利息、罚息21303.06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pr上浮2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蜀峰湖路9号海亮悦府23#住宅楼23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史雪: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史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4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545480.13元及利息、罚息13179.87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9%,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颍泉区潘寨路200号海亮星城13#住宅楼805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小标: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秦小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4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306835.93元及利息、罚息38378.83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pr上浮1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颍州区颍七路390号幸福里东郡1#住宅配套楼9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耿艳梅、徐小龙: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耿艳梅、徐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4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509509.06元及利息、罚息19685.86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9%,上浮2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颍泉区涡阳北路776号文华上郡1#住宅配套楼704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梅: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2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350000元及利息、罚息24895.79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9%,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颍州区泰山路69号海亮幸福里26#住宅楼506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阳: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陈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2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49468.77元及利息、罚息4312.46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6.5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颍州开发区新安大道1819号东方明珠小区2#住宅楼2505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陶琦: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陶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1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453159.26元及利息、罚息65300.96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年利率上浮1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颍州区颍七路390号幸福里东郡8#住宅配套楼1604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桑海云: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桑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1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590123.41元及利息、罚息44994.25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9%,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颍州区泰山路69号海亮幸福里51#住宅楼2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桑海云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冯汪洋: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冯汪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1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300191.51元及利息、罚息69337.6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pr上浮10%,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冯汪洋名下位于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南京路2015号海亮御府19#住宅楼304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冯汪洋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华敏、刘亮: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李华敏、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1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501483.32元及利息、罚息13030.72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1pr下浮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李华敏、刘亮名下位于颍州区泰山路69号海亮幸福里28#住宅楼405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李华敏、刘亮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海阔颍东置业有限公司、王静娟: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阜阳海阔颍东置业有限公司、王静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09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1325850.64元及利息、罚息36036.86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9%,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王静娟名下位于颍东区涡阳路396号海亮江湾城三期E13#住宅楼1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王静娟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判令被告阜阳海阔颍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钱邵华、邓大庆: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钱邵华、邓大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0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556866.62元及利息、罚息48591.12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4.9%,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钱邵华、邓大庆名下位于颍州区泰山路69号海亮幸福里50#住宅楼302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钱邵华、邓大庆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陶仁义、阜阳文一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陶仁义、阜阳文一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50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537290.77元及利息、罚息8959.42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1pr加计123基点,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2.原告对被告陶仁义名下位于颍州区岱山湖路210号云栖天境小区6#住宅楼6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陶仁义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4.被告阜阳文一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增华、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浩文: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刘增华、阜阳市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浩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49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18837.82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1pr加计25基点,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2.被告阜阳顺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案涉贷款及利息;3.被告刘浩文、刘增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芳: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74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94802.3元及利息7292.05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对被告名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纬三路899号翡翠湾小区6#住宅楼101室房屋拍卖、变卖、折价等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付向阳、王冬菊:
本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与付向阳、王冬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75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87586.46元及利息8268.7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对被告名下位于阜阳市颍州区纬三路899号阜阳经开区碧桂园翡翠湾50#住宅楼903室房屋拍卖、变卖、折价等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梅:
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月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16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田浪: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15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张峰:
本院受理刘士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王海金:
本院受理李运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柏晓玲:
本院受理朱林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4195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罗培高:
本院受理原告时富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瓮安县河马音乐酒吧、丁华龙: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敏心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7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海: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敏心家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9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姚卓君: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全晟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贵州材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7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徐明燕: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2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5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宋泽荣:
本院受理瓮安县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1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5年11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岑胜:
本院受理贵州省黔嘉园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4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5年1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朱立英:
本院受理原告江培刚诉被告朱立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5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2025年7月18日发布的当事人张涛的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25年9月26日10时,特此更正。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2025年9月10日发布的当事人庄锦彬的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25年11月11日15时,特此更正。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连伟: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派格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连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派格门窗有限公司货款107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张连伟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尤子才与被告丁学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尤子才劳务费10870元及利息(以1087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尤子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丁学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香香: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翔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香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香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翔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081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翔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王香香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凤彪: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翔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凤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凤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翔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063元及利息(自2025年2月17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翔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唐凤彪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翔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翔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122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翔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张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崔盼望:
本院受理原告陈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崔盼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实货款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5年6月26日起计算,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许学好: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胡寅琦蔬菜经营部与被告许学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学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颍州区胡寅琦蔬菜经营部货款480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80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颍州区胡寅琦蔬菜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许学好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海亚清:
本院受理原告秦丽丽与被告海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亚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秦丽丽借款本金18000元;二、驳回原告秦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海亚清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清扬、韩以友、贾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传业与被告韩以友、贾秀芳、第三人蒋清扬、韩明耀、韩明哲、韩明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040号,现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天纵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天纵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867号,原告安徽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保费共计人民币30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人民币2480元(以人民币30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10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赫鹏飞、赫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国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3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国林:
我院受理原告邢广与被告刘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78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万敏、安徽璟美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强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54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朗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欧阳昌良、王翔: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领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5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兰杰、安徽绵驰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王高锋、范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大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90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开发区喜婆婆婚介工作室、李明青:
本院受理原告秦利杰与被告阜阳市开发区喜婆婆婚介工作室、李明青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745号,原告秦利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中介费3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绩溪睿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龙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中顺半导体科技(攀枝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商德应用材料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8299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张伟伦:
原告王丹丹与被告张伟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4)皖0181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洪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良培诉被告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皖0181民初8498号】,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韦永、杨树合、季心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永、杨树合、季心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15655、15652、156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10时整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先锋、王少俊、李霞、张冬、吴昊:
本院受理原告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先锋、王少俊、李霞、张冬、吴昊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15664、15666、15669、15663、156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5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发虎与被告李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发虎12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67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正亮、安徽树呆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鑫丰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正午时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嘉瑞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飞飞诉被告陈正亮、安徽树呆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鑫丰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正午时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嘉瑞尔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连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飞诉被告吴连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47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世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勇与被告张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5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梦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匡基东与被告孙梦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5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鑫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兴皖与被告阮鑫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8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云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珂涵与被告陈云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7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升付与被告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8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芳、俞经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凤芹与被告吴芳、俞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8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焕生与被告贾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8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传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一与被告王传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8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束维宝与被告常红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5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惊喜色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建威与被告合肥惊喜色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8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永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恒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永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多惠优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诉被告安徽多惠优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60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与被告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9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黎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宝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黎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工业今康大药房、雷志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淮仁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市立山区工业今康大药房、雷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华明、刘华田、刘华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华文与被告刘华明、刘华田、刘华翠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伯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文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惠臻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伯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文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庞广兵、程红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尚林树诉被告庞广兵、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黎军:
原告王礼俊与黎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礼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97.5元;二、驳回原告王礼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军(3401221985****601X):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思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杨: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训翠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荣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鸿晟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道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哓彤与被告李道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考易无忧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秀红与被告合肥易考易无忧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文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杰与被告韦文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文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杰货款27315元及利息(以2731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韦文发负担;公告费410元,由被告韦文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02民初22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振: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正木与被告徐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永军与被告陶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恧历商贸有限公司、黄胜、田世霞、葛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合肥恧历商贸有限公司、黄胜、田世霞、葛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大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陶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春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明与被告何春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楚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双云与被告楚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先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守宝与被告程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文一智慧社区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项桂华与被告安徽省文一智慧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延、牛和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迪与被告陈延、牛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文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文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贾文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信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8846元。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被告贾文仕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26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杨:
本院受理原告汤兵诉被告何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6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辰:
本院受理原告刘旭诉被告孙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晓玥、吴小龙、窦强:
本院受理安徽沃鲜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161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世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英特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736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卫军:
本院受理原告余婷诉被告范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05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杰、杭州宝华利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陶成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富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周杰、杭州宝华利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陶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雷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雷借款本金57万元并支付利息18761.93元(之后以57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90元,由原告余雷负担4元,被告刘刚负担9686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2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玉柱生鲜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玉柱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瑶海区玉柱生鲜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7079302号、第7045126号、第10497096号、第128712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合肥瑶海区玉柱生鲜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珺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米拉雪山(杭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珺壹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尊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尊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尊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956,000元(806,000元十150,000元)及逾期利息(后附逾期利息计算表);二、驳回原告安徽三联交通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尊略网络科技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李大贺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尊略网络科技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尊略网络科技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李大贺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尊略网络科技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大贺经济损失1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李大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雷、王金斗、刘敏、合肥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香樟大道支行与被告王雷、王金斗、刘敏、合肥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香樟大道支行偿还个人住房借款本金956,949.13元、暂计至2025年8月15日的利息94,738.29元、逾期罚息2,455.3元、复利7,451.92元,以及自2025年8月16日起的后续利息、罚息、复利,均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香樟大道支行偿还个人住房装修借款本金92,546.32元、暂计至2025年8月15日的利息9,398.87元、逾期罚息237.42元、复利758.95元,以及自2025年8月16日起的后续利息、罚息、复利,均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王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香樟大道支行支付律师费7,257元;四、被告王金斗、被告刘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金斗、被告刘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雷追偿;五、被告合肥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合肥昌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雷追偿;六、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香樟大道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浚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炳睿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上海浚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1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上海浚鸿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炳睿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炳睿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夏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葛佳丽与被告夏海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夏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佳丽支付2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伟诉被告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0737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烟台文德隆钢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诺曼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文德隆钢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烟台文德隆钢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诺受乐器有限公司货款303250元;二、被告烟台文德隆钢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诺曼乐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30325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三、被告烟台文德隆钢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诺受乐器有限公司保全费损失232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海诺曼乐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50元,由被告烟台文德隆钢琴有限公司负担。)、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崔世平、李宏如:
本院受理原告汪国娣与被告崔世平、李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98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并承担利息暂计71312.53元(自2017年3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42875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以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24010元;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4427.53元;本清息止),合计161312.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谢建、蒋后胜:
本院受理原告胡必传与被告谢建、蒋后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61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鲍丙伟、魏先俊: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就(2025)皖1503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坤芳、李进、刘刚: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隆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琴、梁华、左德才、张坤芳、李保全、靳小坤、李进、刘刚、石文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张坤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安徽隆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573.20元;二、李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安徽隆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332.69元;三、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安徽隆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1,332.69元;四、驳回安徽隆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坤芳、李进、刘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信皖供应链有限公司、亳州市创亳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伟与被告邢会平、安徽信皖供应链有限公司亳州市森通商贸有限公司、石忠杰,亳州市创亳商贸有限公司申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1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徽信皖供应链有限公司、亳州市创亳商贸有限公司、亳州市森通商贸有限公司、邢会平、石忠杰、申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伟清偿借款本金4559366.6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559366.67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信皖供应链有限公司、亳州市创亳商贸有限公司,亳州市森通商贸有限公司、邢会平、石忠杰、申光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伟支付律师费46000元及保全担保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761元,由被告安徽信皖供应链有限公司、亳州市创亳商贸有限公司、亳州市森通商贸有限公司、邢会平、石忠杰,申光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于伟会:
本院受理原告赵世伟与被告于伟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合肥绿色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世伟支付保险金共计27421.44元【赵世伟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08300543666】;二、驳回原告赵世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世伟负担9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2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罗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宋效言与被告罗艳红、肖殿祥、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效言支付保险金共计198000元【宋效言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魏武支行银行账号:6217788368306495717】;二、被告罗艳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效言38967.47元【宋效言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魏武支行银行账号:6217788368306495717】;三、被告肖殿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效言38451.2元【宋效言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魏武支行银行账号:6217788368306495717】;四、驳回原告宋效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7元,由原告宋效言负担132元,被告罗艳红、肖殿祥负担16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镇镇: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标与被告胡镇镇、拓瑞网络服务(徐州)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7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志标支付保险金共计89616.77元【杨志标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17788368351331312】;二、驳回原告杨志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杨志标负担8元,被告胡镇镇负担6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闻振挟: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与被告闻振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9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闻振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玉支各项损失共计42815.78元(49815.78-7000);二、驳回原告李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李玉负担303.5元,被告闻振挟负担32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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