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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10-09      新闻来源:正义网

阜阳艺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徐飞燕与阜阳艺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704号,徐飞燕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99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纪飞雨:

本院已受理韩冰与纪飞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794号,韩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1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利平: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小麦香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772号,阜阳市小麦香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1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26元(利息以12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率为3.35%,自2024年10月15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10日止,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剑: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颍州区龙鼎广告设计工作室与张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653号,阜阳市颍州区龙鼎广告设计工作室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66.03元(以本金805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5月18日)共计9920.0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管其飞:

本院已受理罗红与管其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433号,罗红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00元及利息35元(从2025年6月10日起按LPR6%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董凤宣、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王虎子、路丰收、申金治、刘克与董凤宣,安徽省振帆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803号,王虎子、路丰收、申金治、刘克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王虎子劳务费22240元、刘克劳务费11988元、申金治劳务费19840元、路丰收劳务费204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全部清偿债务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文超:

本院已受理莫宏耕与韩文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657号,莫宏耕起诉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砂石款15868元及利息4144元(利息以1586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自2021年10月10日起,暂计至2025年3月1日,实际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合计:2001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俊华、孟迪、沈小梅、曹金洲:

本院已受理陈鹏祥与李俊华、孟迪、沈小梅、曹金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509号,陈鹏祥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损失24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军:

本院对原告刘文章与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9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5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磊:

本院受理原告陈秋丽诉卢先中、刘斌、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623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0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姣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涵然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张姣龙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9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涵然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王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95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惊: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涵然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杨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94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涵然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姚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94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昌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涵然电子产品经营部诉被告谢昌喜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94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娇: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7866号,原告宁梦闯诉被告陈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娇: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7888号,原告赵娇妍诉被告陈娇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美怡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鑫荣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美怡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2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强诉广东安代通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张国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合同款项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4日8时1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鄢云先:

本院受理余庆县兴民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黔 0329民初172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鄢云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庆县兴余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及截至2018年4月23日止的利息39701.49元,并从2018年4月24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6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二、被告鄢云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庆县兴余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余庆县兴余创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鄢云先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蔡正鹏、唐楠:

本院受理姚广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祝运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雪与被告郑伯弢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2民初354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牛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赵远富: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中诉被告赵远富、河北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新生、长丰峰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井柏与被告张新生、长丰峰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唐泽亮、刘美菊、况雨波: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许志航:

关于原告元谋县羊街蔬菜农药种子经营部与被告许志航、贵州金正大化肥有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5)黔2725民初1509号民事而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50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袁应杰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18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驳回袁应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袁应杰负担。上诉状内容:1.依法撤销谯城区人民法院(2025)皖1602民初818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章长利:

本院受理原告温时清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1112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魏虎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9161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安庆市九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九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286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7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安庆市九品商贸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原告2021601220201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利息217939.33元(利息计算期间自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2、判令被告安庆市九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6300元;3、判令被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卫平生: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2391号原告唐世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柿树基督教聚会点、张俊贵:

本院受理原告秦修伦与被告肥西县柿树基督教聚会点与第三人张俊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23民初8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乔思彤、安徽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宏明、合肥创澜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4947号、(2025)皖0103民初494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坤书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安徽福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合肥坤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福祥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61835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LPR自2022年11月5日开始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截至2024年5月31日,暂计3484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4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黎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磊诉被告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磊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5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黎亮负担。限你方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健健、合肥中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7558号,原告张宇阳诉被告许健健、合肥中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儒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段华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厚明诉被告安徽儒鑫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段华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择邻: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择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隆: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广广: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广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92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93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培: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洲与被告安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61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朝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龙轩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朝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04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承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旭与被告曹承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056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永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华亮与被告胡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108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宗广、常欣慈与被告王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192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金传:

本院受理原告丁强与被告姜金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7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文康:

原告周璐露与被告唐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唐文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璐露2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3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3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文建:

原告施成军与被告汪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汪文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成军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8月29日为245439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自2025年8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施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6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威:

本院受理的吴登强与刘威、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长江东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井为、合肥绿色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安徽绿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艮与被告杨井为、合肥绿色慧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安徽绿行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骏伟、季羞凯:

本院受理胡艳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80天租金3466.67元;二、和违约金1300元,以上合计4766.67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合理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杰:

本院受理原告邢瑞诉被告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利华:

本院受理原告叶加付诉被告谢利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丽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岗集腾达广告经营部与被告合肥嘉丽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玉敏:

本院受理何仁勋、田瑞英与侯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侯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仁勋借款本金168554.05元及利息;二、被告侯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瑞英借款本金79319.55元及利息;三、被告侯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仁勋、田瑞英律师费15000元;四、原告何仁勋、田瑞英就被告侯玉敏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688号紫云府10幢3103室【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3)合肥市不动产权第5010992号】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何仁勋、田瑞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95元,由被告侯玉敏负担;公告费460元,由被告侯玉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青岛梦想绽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贞洁诉被告青岛梦想绽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勋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四琴与被告张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荣登、朱建婷: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刘荣增水产品经营部诉被告薛荣登、朱建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路梦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梦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路梦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洁: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祥策、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祥策、张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祥策、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洪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第13360545号、第3823971号、第76505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鹭畅檬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鹭畅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鹭畅檬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第16092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旭晟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付予: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付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付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涅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涅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涅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方长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长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方长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芊切百货店(个人独资):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欣梦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芊切百货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芊切百货店(个人独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欣梦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67087862号、第63634294号、第67070420号、第593548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芊切百货店(个人独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欣梦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三、驳回原告北京欣梦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世顺: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合产业园支行与被告张世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558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阜合产业园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本金446697.38元及利息(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欠利息15570.52元,执行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期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时止);2.原告对张世顺名下位于颍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阜九路颍南路交叉口天瑞山庄逸景苑12#13#15#楼13603室享有担保权利;3.被告承担相关诉讼产生的费用等。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陈明军:

本院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陈明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88000.04元、总利息4875.38元、总费用8493.53元,总欠款101368.95元。案件受理费232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陈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时丽敏: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星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时丽敏车位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时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阜阳市星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车位租赁费100000元及违约金4875元,合计104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496元,由被告时丽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秦芳: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5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11224.0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刚柱: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刚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3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25228.1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飞: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3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4.990918万元及利息、罚息10340.0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毛宁: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3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罚息20954.8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子清: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子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3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6.489831万元及利息、罚息20516.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华云、李健、范双双:

本院对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华云、李健、范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8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15096.8元及利息、罚息11157.27元,对被告所抵押的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梦杰:

本院受理原告乔保龙与被告朱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231号,原告乔保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截止至2025年6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713.42元及利息83.38元(计算方式: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自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8月13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常洋洋:

本院受理原告韩德恩与被告常洋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371号,原告韩德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运费尾款8000元(捌仟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亚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与被告王亚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8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76079.52元,利息及罚息14230.92元,暂合计190310.44元;自2024年8月6日起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亚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律师费276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对被告王亚涛名下位于谯城区汤王大道天润第一街区C组团A#楼2单元-1006的房产[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599886号、皖(2020)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883号]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亚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祁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伟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蒋伟劳务款3200元;二、驳回原告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发展:

本院受理原告范霄宇与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被告李发展将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东路药王巷(房地权证亳字第200500735)不动产赠与被告李芳的行为。二、撤销(2024)皖1602民初1164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李发展将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东路药王巷((80)幢101)(产权证书号:201205877)不动产赠与被告李明轩的行为。三、被告李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霄宇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范霄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李发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孙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莱媄国际健身会所有限公司、王峰、孙建国、孙建厂、马一群、董浩、王天祥、古振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莱媄国际健身会所有限公司、孙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亳州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691,500元及违约金(以191,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2024年9月1日;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2024年9月1日;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日起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租金偿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峰对亳州市谯城区莱媄国际健身会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亳州新天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9元,由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莱媄国际健身会所有限公司、王峰、孙建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瑞:

本院受理原告董桂飞与被告怀永君、杨瑞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0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怀永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董桂飞房屋转让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0日起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数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怀永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桂飞支付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680元;三、驳回原告董桂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怀永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夏兵:

本院受理原告崔海军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春香粤菜馆、夏兵、陈安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5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刘新民: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6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六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6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黄福康: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阊中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2民初164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金阊中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名爵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巢湖市名爵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巢湖市名爵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在点播系统内删除《掌纹》等158首涉案作品(详见侵权歌单);二、被告巢湖市名爵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悦都会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巢湖市悦都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巢湖市悦都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在点播系统内删除《掌纹》等159首涉案作品(详见侵权歌单);二、被告巢湖市悦都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都联创融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辛业铁艺栏杆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联创融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融科智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91民初9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联创智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辛业铁艺栏杆设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70770元及利息(以157077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辛业铁艺栏杆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汪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医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汪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科医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科医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林义、吴彪: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白云山维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林义、吴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林义、吴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白云山维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山维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高朋、安徽徽秋酒业有限公司、高建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高建民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33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文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冕:

原告朱泽要与被告李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兵、焦玉银:

本院受理葛伦炳与赵兵、焦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赵兵、焦玉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葛伦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96元,财产保全费2385元,合计9281元,由被告赵兵、焦玉银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赵兵、焦玉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圣文、蔡自萍:

本院受理葛伦炳与夏圣文、蔡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夏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葛伦炳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38元,财产保全费2566元,由被告夏圣文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夏圣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继光、上海和派展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申浩沙盘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继光、朱美兰、杨金飞、上海和派展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杨金飞、朱美兰均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杨金飞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2025)皖0102民初19586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对被上诉人给付义务。朱美兰上诉请求为:1、判令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5)皖0102民初195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两份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恒阳:

原告葛小敏与孙恒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孙恒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葛小敏借款本金1240000元,并支付利息82432元(暂计算至2024年7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12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5日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葛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学法、夏育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仁与被告熊学法、夏育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宣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星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宣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营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木桂与被告营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1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本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姚本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奥迪:

原告黄乐与被告王奥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王奥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乐借款本金5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7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雨豪:

原告檀志军与被告黄雨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黄雨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檀志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2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啟萍与被告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五河鸿鹄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中人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五河鸿鹄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盼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泽与被告合肥盼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晓知波百货商行:

原告伍尚康与合肥市新站区晓知波百货商行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市新站区晓知波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伍尚康经济损失3500元;二、驳回原告伍尚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2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考易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廖巧巧与被告合肥易考易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汇国银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合肥银燕冷气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111民初18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苏埠李刚车业、李刚:

本院受理原告聂耀宇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李刚车业、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7644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家胜:

本院受理原告胡必东与被告王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家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必东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王家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必东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胡必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王家胜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昌义:

本院受理原告姚厚俊与被告陈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昌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厚俊借款本金195000元;二、被告陈昌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姚厚俊逾期利息: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姚厚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陈昌义负担。)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结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徐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杨克宝诉被告徐志红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075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承有:

本院受理原告程国志与被告李承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7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劳务工资款12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的利息6247.5元(暂计:自2024年7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计17个月,按LPR的利率计息,每月利息367.5元,实际要求至清偿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舒崇梅:

本院受理原告神州通立电梯(六安)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崇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503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潘魁:

本院受理原告唐德云与被告潘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潘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唐德云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9月30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唐德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60元,由潘魁负担13,400元,由唐德云负担3,0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栖财百货经营部、张锦峰:

本院受理原告万鹏飞与六安市裕安区栖财百货经营部、张锦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栖财百货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纪洲、蠡县蠡吾南大街伙伴宾馆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静课程费3918.9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夏思涵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夏思涵课程费760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夏思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盛志强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盛志强课程费345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盛志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强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强课程费276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赵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云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小云课程费5629.2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小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吕纪源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吕纪源课程费3333.3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吕纪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曌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曌课程费1443.97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曹丽芳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曹丽芳课程费1190.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曹丽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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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郎振婷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郎振婷课程费5008.2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郎振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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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车有梅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车有梅课程费4106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车有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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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吕佩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吕佩课程费475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吕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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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朱丹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丹课程费8606.92;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朱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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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桂娟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桂娟课程费3849.3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桂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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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陶海云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陶海云课程费1157.6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陶海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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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姚敏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姚敏课程费3142.29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姚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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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泽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月泽课程费200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月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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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胡斯海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斯海课程费2101.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斯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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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高业华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高业华课程费360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高业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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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凌慧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凌慧课程费10949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凌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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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敏课程费258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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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盛娟娟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盛娟娟课程费2713.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盛娟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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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石敏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石敏课程费6340.4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石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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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苏莹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苏莹课程费10178.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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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查振中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查振中课程费200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查振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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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彭勇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彭勇课程费3194.7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彭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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