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茉熙佳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肖诉被告合肥市茉熙佳品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强诉被告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淼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向东诉被告俞淼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优路汽车养护服务部:
本院受理合肥市云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80元。2.判令被告支付货款逾期的违约金528.32元(自2023.12.21起算,按日千分之一)。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冬平、德州晟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0847号,原告储晓露诉被告夏冬平、李爱禄、安徽旺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德州晟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6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正东、何苗苗: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29143号原告徐猛与被告龚正东、何苗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胶囊茶语(北京)茶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九色猫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戚志、胡龙霞、张振远、刘建邦、李秀东、杨加坤: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1月19日15时00分在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晨、李燕、刘朝成、朱银娟、张屹、戚德兵、方涛、陶万华、马道成、朱自兰、陈玲、刘宇辛、田绪艳、杨金湖、陈晨晨、黄其奎、黄其萍、米博文、雷霆、丁林、李淮北、符玉玲、黄青青、符玉玲、范圣军、黄娅飞、梁冬梅、闫庆如、麦旭强、刘宇辛、胡伟、胡孝胜、储智明、孙玲、彭晨、张薇、张云松、华真辉、刘健、彭凤云、周经峰: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16668、16736、16732、16733、16689、16665、16721、16653、16755、16694、16710、16718、16670、16734、16656、16722、16737、16726、16731、16729、16686、16662、16671、16699、16658、16730、16666、16767、16663、1674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节礼、孙媛、安徽古润鑫邦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明诉刘节礼、张超、孙媛、安徽古润鑫邦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0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节礼、安徽古润鑫邦木业有限公司、张超、孙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明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7500元,两项合计1027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4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俊辉、王美琳:
本院受理原告徐鹏诉被告张俊辉、王美琳、王思明、梅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16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俊辉、王美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鹏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22942.5元,两项合计47294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27日;之后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3.8%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俊辉、王美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鹏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三、原告徐鹏对被告张俊辉名下坐落于肥西县上派镇翡翠路与云谷路交口翡翠蓝湾(朗园)5幢2101室房屋[登记字号:皖(2024)肥西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715号],以及被告王美琳名下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7号丁怡花园6幢1105、1105上房屋[登记字号:皖(2024)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40070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抵押权登记顺位在2024年4月16日抵押合同所涉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思明、梅申伟对被告张俊辉、王美琳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柳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汇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吴柳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汇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6000元及利息741051元;本息暂合计741051元(前述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3日);二、驳回原告安徽曦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雍继红:
本院受理原告虞积河诉被告汪滔、雍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707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汪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虞积河借款本金750000元、利息48453.33元,两项合计798453.33元(利息自2023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3日;之后利息以本金7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LPR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雍继红对被告汪滔本判决第一项的付款义务,在对被告汪滔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由被告雍继红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虞积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昊光:
本院受理原告尚乃云诉被告石昊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石昊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尚乃云300000元、利息164504.44元(前述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2月26日;之后分别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12.4%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1%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尚乃云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丹、张斌祥、安徽省驭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钟亮诉被告吴丹、张斌祥、安徽省驭海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斌祥、吴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亮借款本金4168120.52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723225.5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日,自2024年12月4日起以4168120.52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张斌祥、吴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亮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三、原告钟亮对被告吴丹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70号汇鑫大厦A-办2101、2102、2103、2104、2105、2106、2107、2108、2109、2110、2111、21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5002828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钟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节礼、孙媛、安徽古润鑫邦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庭琼诉刘节礼、张超、孙媛、安徽古润鑫邦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0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节礼、安徽古润鑫邦木业有限公司、张超、孙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庭琼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3750元,两项合计5137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4日;之后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庭琼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智鹏、孟祥勤、梁昌云、张密、史春苗、谈中红、张洋、张宗和、张校春、孟海龙、唐义张、唐仁杜、毛荣桂、陶如昌、付小刚、童新、李俊、刘青青、王稳、王启培、鲁小霞、合肥正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慎孔平、付成梅、方春贤、吴梅同、方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16768、16771、16781、16764、16777、16784、16773、16775、16783、16782、16766、16778、16780、16769、16772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S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4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虞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舒有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迈瑞克智能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何进扬: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迈瑞克智能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何进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67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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