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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10-1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徐立海: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30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马德营:

本院受理原告孟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252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兵:

本院受理原告谢传兰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855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康兴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陈正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彭敏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张萌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李瑞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李委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马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彭鸿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卢友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吴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韦天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庭友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辜峰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赵耀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林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杨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易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桥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梁华霞: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6531号原告黔南州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5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钱谨:

本院已受理原告杜崇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7日9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廖维维:

本院已受理原告吕院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7日15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严建飞: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敬锋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7日10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10月25日10时至2025年10月2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丽云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家属院A区4号楼9楼909号住宅。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李治江:

本院受理张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黔0329民初242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艳与被告李治江离婚。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35元,由原告张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卢凌龙:

本院受理段庆先诉卢凌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冉俊丹: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冉俊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2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5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罗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罗英信用卡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6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何远中、杜康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何远中、杜康书、瓮安县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5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卢永琴:

本院受理原告付艳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1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8日9时在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余朝友:

本院受理原告陈乾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1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8日10时30分在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亳州华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泽奥、第三人魏国伟、刘晓辉、亳州华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不得追加安徽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二、驳回原告安徽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安徽元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元,被告雷泽奥负担4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陶宇哲、陈大庆、安徽长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宋向娟天塑管业、王振央,宋向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777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5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程义丰:

本院受理原告骆传慧与被告程义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程义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传慧退还酒款8,270元;二、驳回原告骆传慧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费美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怡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费美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费美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怡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怡文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粽岔图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粽岔图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粽岔图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中信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保定洛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司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洛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司旭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保定洛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二、被告保定洛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因不能返还充电桩产生的损失290,000元;三、被告司旭东对于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申希如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申希如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申希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上海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徐汉超:

原告李卫菊诉被告徐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李阿杏:

本院受理原告李菲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10025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孙启敏:

本院受理原告赵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皖0181民初8457号】,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天资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娇娆诉被告安徽天资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品牌运营管理服务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29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500元(以1298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旭: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正中与赵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金英:

原告谢金芳与被告胡金英、安徽麟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胡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金芳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226元;二、驳回原告谢金芳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浩宇、李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13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浩宇、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5502.3元、利息85422.01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5月13日,并自2025年5月14日起以透支本金10550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李浩宇、李彬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李浩宇、李彬提供的抵押物[李浩宇名下皖K7697V号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李浩宇、李彬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李浩宇、李彬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李浩宇、李彬、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汪贤涛、文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后日: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查后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彬合同纠纷-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士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浙企三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夏士涛不良资产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74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上午09点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世海与被告丁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光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都汽车零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徐光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3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晓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衡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晓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03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益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凌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150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成学: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艺珍与被告许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270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星与被告徐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251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扬扬与被告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279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俊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子健与被告王俊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903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15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陈发龙、张永志、吴玉东、束道伦: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玉霞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合肥江河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发龙、张永志、吴玉东、束道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275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15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杜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22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对于本院作出的(2025)皖0111民初2285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星之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家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倪梦阳与被告李家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上午08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宇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晨晨与被告黄宇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上午0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令钊与被告沈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惠学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晓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惠学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航北斗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兵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同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航北斗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兵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6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亚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翟亚平诉被告安徽明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826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家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梦龙诉被告张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958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启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硅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782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翔、安徽朗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安徽旭盾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翔、安徽朗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4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35000元、违约金7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岳开雷、安徽战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帅: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沿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8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于辉、赵历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炳辉诉被告李国新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6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刘炳辉与被告李国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李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炳辉购房款59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炳辉违约金5万元;四、被告李国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炳辉房屋装修费用1万元;五、驳回原告刘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5元,由被告李国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亿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海军:

本院对原告朱红岩与阜阳市亿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8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409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有:

本院受理原告刘仁运与被告刘贤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刘贤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仁运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刘贤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仁运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三、驳回刘贤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保全费1110元,由刘贤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赵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守胜与被告赵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书【摘要:赵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守胜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赵龙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汤杭情: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汤杭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杭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租金8049元、违约金1150元;二、驳回原告李军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乐发涛:

本院受理原告方英良与被告乐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1503民初1110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乐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英良货款31200元及逾期利息(以31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息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尹小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福佟诉被告尹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171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6200元(大写:贰万陆仟贰佰圆整),并支付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标准进行计算,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525.44元,本息暂计为33725.44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法律咨询服务费188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孙永扬:

本院受理原告安福军诉被告孙永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9373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LPR(3.1%)标准2024年12月19日暂计至2025年5月21日为104.64元,后续继续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江龙杨、钱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程明明诉你们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997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悦潮汇足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合肥市悦潮汇足浴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悦潮汇足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在点播系统内删除《掌纹》等160首涉案作品(详见侵权歌单);二、被告合肥市悦潮汇足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爱众足疗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肥西县爱众足疗服务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肥西县爱众足疗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在点播系统内删除《掌纹》等167首涉案作品(详见侵权歌单);二、被告肥西县爱众足疗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17,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文昌:

本院受理原告朱庆九与被告方立清、张文昌、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建宝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7200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14184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3月29日,此后以72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共计8618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伟、李龙军、马丽、张如意、金成磊、梁汝恋: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尔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精格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段贵宏、刘奎:

本院受理原告李达芳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90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涛: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1640号原告合肥宣雷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燕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双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燕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比尼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格瑞仕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环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瑞群、王保华:

本院受理原告蒋艳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722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8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田蕾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田蕾课程费11490.16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季敏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季敏课程费7107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赵文倩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文倩课程费8635.2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杨洁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洁课程费4520.9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刘嫣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嫣婷课程费3574.89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何晶晶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晶晶课程费2187.73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李腾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腾课程费637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黄祥婕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祥婕课程费2867.4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赵雅迪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雅迪课程费7671.66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叶江玲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叶江玲课程费694.2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李薇、姜悦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薇、姜悦课程费9721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邸珊珊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邸珊珊课程费3191.4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我院受理原告汪超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汪超课程费4582.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 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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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刘芝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芝课程费4158.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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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孙伟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伟课程费3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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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盛娟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盛娟课程费4222.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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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周小云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小云课程费5470.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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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孙玉芳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玉芳课程费32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邓萍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邓萍课程费300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韦玮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韦玮课程费1092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张倩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倩课程费463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杨慧慧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慧慧课程费24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李邱月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邱月课程费46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金逍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金逍课程费166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王瑞与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瑞课程费28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203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张凤丽:

本院受理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702民初25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鲁马林、李婷:

本院受理原告池州上瑞典当有限公司诉你方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韩成贵:

本院受理原告韩明星与被告韩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86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沈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2025)皖0181民初8734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