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中伟、杨其玲:
本院已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韩中伟、杨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9819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447058.89元及利息、罚息11649.63元(按合同约定计算);2.对被告位于颍州区黄山路2号阜阳恒大林溪郡1#住宅楼501室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任松山:
本院受理原告崔居远诉任松山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37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04日10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东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李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30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370.4元,利息(包含罚息)1169.65元,暂计算至2025年3月5日,后续利息(包含罚息)按年利率5.85%继续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暂计28540.05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09日15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赵振雨: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华诉赵振雨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89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02日10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华诉朱红伟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88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04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常东雪:
本院受理原告李松伟诉常东雪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67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01日0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申义朋、刘晓艳:
本院受理原告古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30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买卖合同款暂计20万元及利息(暂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履行合同对公司前期投入的损失暂计135265元及利息(暂以13526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5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鹏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91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8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博冷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丁淑红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702民初20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法律责任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丽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10时4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猛:
本院受理杨小丽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义丰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孙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孙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682民初98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穴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袁小林、高成文:
本院受理朱光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0330民初6961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7日10时在本院寨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贵州千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继亿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黔0330民初6960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7日9时32分在本院寨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何伟:
本院受理侯显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0330民初6959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2日9时在本院寨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古恒鑫:
本院受理黄显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0330民初6958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7日11时30分在本院寨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宋英娇、沙河市德顺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于占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5)冀0505民初 856号民事裁定书、(2025)冀0505 民初8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裁定书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宋英豪递交的上诉状一份,自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陈昌文:
本院受理原告卢锡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5年12月1日15时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余朝友: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晓玲瓷砖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3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1日9时在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罗华礼:
本院受理原告时富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中坪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付敏:
本院受理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1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1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翟琴琴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翟琴琴课程费234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宋薇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宋薇课程费9449.6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高静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高静课程费3919.8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巫亮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巫亮课程费6459.5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越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越课程费196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胡玉泉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玉泉课程费7777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许静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许静课程费1732.9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晶晶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晶晶课程费2489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方晖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方晖课程费7837.5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囡囡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囡囡课程费3144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田甄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田甄课程费432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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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澄露莎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澄露莎课程费4826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惠姗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惠姗课程费1397.76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群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群课程费540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薇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薇课程费2802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邱厅州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邱厅州课程费200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胡军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军课程费9152.92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刘婧婧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婧婧课程费11461.5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洪健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洪健课程费6554.9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思怡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思怡课程费12934.6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强芳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强芳婷课程费3249.6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钱雯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钱雯课程费920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仝开伟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仝开伟课程费931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谷炜丽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谷炜丽课程费2531.2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徐萍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玲、被告吴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萍课程费384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程潇:
本院受理原告元欧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潇追偿权纠纷【(2025)皖0181民初2429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倪飞:
原告张庆元诉被告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周家财、丁宏萍: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家财、丁宏萍追偿权纠纷【(2025)皖0181民初414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朱敏:
原告丁浩诉被告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岑初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仲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岑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3542号,因被告合肥岑初商贸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5652号,因被告王娜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妹、张华、张帅: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古欣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三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慕君;朱庆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10时2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超雄:
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林超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执恢1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林超雄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新新家苑7号楼底商10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2013008099)房产于2025年9月25日成交,买受人陈雪坤以844237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上述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陈雪坤所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书军、蚌埠市鲲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书亮:
本院在执行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书军、蚌埠市鲲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303执异123号,申请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张书亮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蔡子亮: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旺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子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2151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飞与被告冯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44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燕、张世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燕、张世娟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82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文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根与被告费文磊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84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立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晟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和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怀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雪凯与被告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8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其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宏英与被告邓其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红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臻汇美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涛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腾飞:
本院受理原告徐子雄与被告王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卫、牛勇:
本院受理原告周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8771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晓辉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桐城市星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晓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5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4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传玲欠原告刘震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赵传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世钰:
本院受理原告宋健稳与被告杨世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6216号民事判决书。杨世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宋健稳偿还欠款11095元及利息(以欠款11095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0日按照年利率4.6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杨世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花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8504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桐花堂公司款项22009元,并支付违约金4401.8元和差旅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桐花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由被告张杰负担。补正裁定内容:(2025)皖1602民初1850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25)皖1602民初15732号”补正为“(2025)皖1602民初1850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小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林、安徽科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健峰、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朱小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4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小海、陈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亚林、安徽科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退还押金600000元并支付逾期退款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押金退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亚林、安徽科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朱小海、陈健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牛伟: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牛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11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8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以及手续费等费用256337.47元(截至2025年8月19日),共计414337.4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以及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康虎: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康虎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43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尚欠本金87999.94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20282.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计伟: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韩计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19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尚欠本金61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6191.4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雪莲: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李雪莲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562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337.29元、利息3033.21元及费用4225.57元,合计38596.07元(暂计至2025年8月18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以及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颍: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张颍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400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1866.91元、利息13490.07元及费用24883.05元,合计110240.03元(暂计至2025年8月2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以及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曹海芬: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曹海芬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07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尚欠本金69964.64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35866.5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奇: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张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09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尚欠本金84373.2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14737.9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梦瑞: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吴梦瑞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4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透支本金74897.07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5563.1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代晓芹: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代晓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04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4月14日尚欠本金9028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4月14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917.7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娇娇: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丁娇娇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03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4月14日尚欠本金51919.74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4月14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7481.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耿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耿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23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尚欠本金52906.79元;2.判令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8月21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11167.4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按照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谌业滨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谌业滨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谌业滨剩余课程费8465.75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谌业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夏雪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3年10月28日、2024年8月10日原告夏雪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夏雪剩余课程费3072.5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夏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尹姗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尹姗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尹姗剩余课程费4222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尹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沈媛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沈媛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沈媛剩余课程费5615.61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沈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吴燕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4年5月5日原告吴燕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燕剩余课程费1040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吴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章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4年6月16日原告张章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章剩余课程费4458.96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胡桂兰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胡桂兰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桂兰剩余课程费2799.3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胡桂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张远帆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张远帆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远帆剩余课程费1900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远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孔祥茹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孔祥茹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孔祥茹剩余课程费2501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孔祥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佩佩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陈佩佩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佩佩剩余课程费3745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陈佩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周庭庭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庭庭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庭庭剩余课程费9149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周庭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宁琪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宁琪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宁琪剩余课程费4124.25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宁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祝芳琴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3年9月1日原告祝芳琴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祝芳琴剩余课程费6159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祝芳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程思曼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3年9月10日原告程思曼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程思曼剩余课程费5589.57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程思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陶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陶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陶婷剩余课程费3024.45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陶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曹若楠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曹若楠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曹若楠剩余课程费8740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曹若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任蓉蓉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任蓉蓉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任蓉蓉剩余课程费2227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任蓉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陶园园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5年2月9日原告陶园园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陶园园剩余课程费3360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陶园园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周洁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1年7月29日原告周洁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洁剩余课程费2592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周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陶文秀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陶文秀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陶文秀剩余课程费2918.75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陶文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康宁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康宁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康宁剩余课程费2029.29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康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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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优雅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王优雅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优雅预付课程费9999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王优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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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舒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王舒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舒剩余课程费2875.34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王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朱芳芳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朱芳芳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芳芳剩余课程费1239.8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朱芳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余琦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余琦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余琦剩余课程费1048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余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朱海燕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朱海燕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朱海燕剩余课程费6548.9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朱海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代磊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4年4月3日原告代磊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代磊剩余课程费667.2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代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吴曦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吴曦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曦剩余课程费4336.8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吴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杨洋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洋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洋剩余课程费3152.25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杨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晶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晶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晶剩余课程费1374.86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吴波对上述判决第三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黄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众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涛与被告郭文娟、第三人盖国刚、安徽众和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22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宁波大榭开发区质派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质派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51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市千鼎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大春: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8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亳州市千鼎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永强退还40000元;二、被告张大春对前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李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亳州市千鼎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张大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功祥与被告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摘要:张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功祥借款本金10万元及前期利息33000元,后期利息按照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以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1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张玉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梁立广:
本院受理原告李必武与被告梁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摘要:梁立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必武借款本息7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梁立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梁立广: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23008.37元;二、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违约金及罚息等(以23008.3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河北幸福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王刚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游东鹏:
本院受理原告华家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游东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孝香:
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杨孝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76.3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元,被告杨孝香负担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杨宗金、胡家琼:
本院受理原告张恒华诉被告杨宗金、胡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138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宗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00元及违约金66885元(每天按欠款金额的0.07%支付,2024年1月16日至2025年2月13日),总计本金+违约金=311885元。2、判令被告从2025年2月14日起按欠款金额的0.07%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梁许春:
本院受理原告吴大鲲诉被告梁许春(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5****5415)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0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江龙杨、钱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程明明诉你们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997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恩益:
本院受理原告程飞与被告张恩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7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玻璃款854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28日为351.14元(以854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0日起按照LPR标准的2倍计算直至款清日止),暂合计8891.1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鑫、张显宝、李道前: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与被告张鑫、张显宝、李道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71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祥生: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0737号原告许云诉你、张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0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邢宏越: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1364号原告徐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1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水: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1191号原告高兴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1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魏撞撞: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2776号原告合肥蚂蚁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平西: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亮与被告李平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甫与被告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义华与被告刘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映雪: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亭亭与被告方映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6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和韵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骆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磊诉被告安徽和韵通风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骆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桂贞:
本院受理原告朱成翠诉被告朱桂贞、朱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进:
原告徐文斌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文斌营业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5日起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朱世喜:
原告蚌埠宇达电气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世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宇达电气有限公司租金19550元及逾期利息(以19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银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梅:
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语檀文化有限公司与你们和方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钰鑫、张桂乔、张红玲、徐翔、王雪、郭春成、郭左玉、梁艳、李富贵、卢玉竹、张正、张远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丽敏:
我院受理原告邓大军与被告唐丽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36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彪:
本院对原告孙忠礼与安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0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5050元及利息5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亓桂林:
本院对原告韩伟、韩志强与亓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1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伟:
本院对原告杨振玲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6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景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吉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姜春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6893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辉:
本院受理合肥云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伤费用9500元、行驶本费用1500元、车租费用5170元、违章罚款2600元、轮胎费用500元、违约金6000元,以上共计2527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处理违章扣分6分;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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