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君:
原告魏国义与被告刘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广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国义借款本金65000元及违约金(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3.65%)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刘广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赵生生:
本院受理原告郑占义与被告赵生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生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占义劳务款4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赵生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红章: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8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政: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垫付款52637.02元;二、驳回原告阜阳海亮阜合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被告王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中山佳健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然晨商贸有限公司与赵丽与中山佳健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0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丽、罗春娟、贾顺:
本院受理原告许永付、韩秉芝诉郑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罗春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贾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马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379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8日09时1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永恒:
本院受理原告孙学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85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8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陈园化、程丹侠: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925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8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豆文治、豆秀青:
本院受理原告马琤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1403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金东青:
本院受理张清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郝生华:
本院受理盐城泽田机械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姜维峰:
本院受理葛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李健、钱小芬:
本院受理李留宏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佑宏、贵州省瓮安县众鑫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贵州猴场古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佑宏、贵州省瓮安县众鑫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张登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凤强:
本院受理原告秦红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5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瓮安县中坪镇中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简正坤: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康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0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韩红华、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韩红华、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35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5年12月1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田定均:
本院受理原告马丽诉被告田定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707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12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田勇:
本院受理鲁保芝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廖正义:
本院受理原告龙家鹏诉被告廖正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何沛正:
本院受理原告王领诉被告何沛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熊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熊远、周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明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陈明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昆诉蔡明勇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田路路: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2692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楚启山: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2697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金平: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2706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云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宫馆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立山、刘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0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中山市里奥饮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里奥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赵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盛融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赵亮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何洪锋: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生利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洪锋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3751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8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5)皖0181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合肥领致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闵天与被告合肥领致体育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81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煜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与被告吴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吴煜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借款本金297496.41元,利息6523.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2月17日,之后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7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吴煜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律师费1710元;三、若吴煜明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对吴煜明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314(产权证号:合产110191940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70元及公告费520元,由吴煜明负担。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乐:
本院受理原告周昌阅与被告吴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书:一、吴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昌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所有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吴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昌阅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公告费520元、保全费614元,均由吴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萍3401231985****6484、沈世阔3401231971****5595、安徽鼎铂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萍、沈世阔、安徽莱芙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鼎铂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290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24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闽0802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安徽鼎铂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沈世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25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闽0802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安徽鼎铂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安徽莱芙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未出资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8)闽0802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安徽鼎铂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兴好、任立军、戴晓俊、金元章: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赞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文勇、王兴好、任立军、杨依平、戴晓俊、金元章、江苏环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林文勇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850万元范围内对(2022)皖01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安徽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安徽赞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王兴好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150万元范围内对(2022)皖01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安徽环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安徽赞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任立军、被告杨依平、被告戴晓俊、被告金元章、被告江苏环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其未出资的470万元、80万元、80万元、20万元、5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履行义务与被告林文勇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东旭:
本院受理的吴国珍与刘东旭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云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余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5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阳瑞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阳秀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合肥阳瑞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阳秀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日15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华子:
本院受理原告朱恩凯诉被告俞华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9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飞健: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惠臻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飞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县委: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0313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军(61272619******6915)、徐生荣: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云鸿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3657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张军(61272619******6915):
本院受理原告太和县云鸿运输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3525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郑春利: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1535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孙占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峰与被告孙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占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永峰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占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如芝、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陈怀涛与被告张如芝、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7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如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怀涛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24年6月5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张如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怀涛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怀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36元、保全费273.74元、公告费据实结算,由被告张如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阮宁:
本院受理原告王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3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牛跃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灵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2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牛跃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灵芝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18000元;后续借款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商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及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曹子亮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曹子亮课程费5018.91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曹子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方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方雷课程费1197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方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韩雨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雨课程费4736.84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韩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俞洪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俞洪课程费216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俞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何思昀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思昀课程费528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何思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孙杨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杨课程费12615.7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冯春红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冯春红课程费9999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冯春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秦舒芳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秦舒芳课程费5453.7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秦舒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英英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英英课程费7624.24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英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江李腾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李腾课程费500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李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史超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史超课程费13463.4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史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傅文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傅文婷课程费252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傅文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潘伟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潘伟课程费5607.36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潘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顾俊菲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顾俊菲课程费1527.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顾俊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杨轶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轶课程费6766.61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婕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婕课程费686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尤雅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尤雅课程费4476.3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尤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洪学婷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洪学婷课程费2918.7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洪学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郭贝贝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贝贝课程费2309.34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郭贝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蕊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蕊课程费3999.8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安晶晶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晶晶课程费4721.7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晶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丁小伟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丁小伟课程费1125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丁小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吴伟意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伟意课程费12926.12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伟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璐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璐课程费4032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艳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波、张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蔡文艳课程费6000元;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给付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蔡文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吴火根:
本院受理原告赵占启诉吴火根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89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运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庆斌诉李运彬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87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日10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海涛、陈明:
本院受理原告罗彬诉张海涛、陈明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70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4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颜熙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6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颜熙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85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4.65%计算至该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被告李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江苏荣德建设有限公司、蔡斌、庞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杨末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961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04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岩与被告张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还清拖欠原告高岩的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5年12月3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2.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被告张建峰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高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张建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亚运:
本院受理原告毛文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340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07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宫清云:
本院受理原告宫清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22民初13008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许海锋: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耀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泰申建设有限公司、刘帅、许海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刘帅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3930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辉壹号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贤斌、钟先琴:
本院受理原告吴晨鸣诉被告费贤斌、钟先琴、安徽碧之润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开庭前3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龙贝:
原告徐兆刚与王龙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王龙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兆刚借款本金54354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54354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5日按照即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徐兆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世敏、合肥正元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昌勇诉被告蒯世敏、合肥正元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大楼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丽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潘丽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经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4924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陈光强:
本院受理原告季业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2025)皖0181民初457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杨逸文、马亚伟:
蚌埠新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逸文、马亚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5年8月7日依法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杨逸文、马亚伟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蓝天翠竹园3栋2单元10层0210室【合同编号:201504100032】房产进行评估。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2、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均价为:1305736元);3、(2025)皖0303执17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视为认可,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桑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桑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4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勇东: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吉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东、康建良、厦门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7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祝广雷、刘欢: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诉被告祝广雷、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祝广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正借款本金20,112.93元;二、被告刘欢对前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祝广雷、刘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游东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告游东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启炎:
本院受理原告崔世传与被告李启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45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以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0000元(以4万元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翟超、刘伟、翟荣:
本院受理原告黄维与被告翟超、刘伟、翟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503民初1153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淠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浩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光明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2188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可兵: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车一站汽车维修店诉被告陈可兵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020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柳青;刘峰;黄超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泰信荣(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子文、高广荣;徐胜红;郑志茹;李宁;马定伟;李少林;李加东、孙子娟;姜长康: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9时2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永胜、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合肥视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继承与被告胡少鹏、梁永胜、第三人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合肥视目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吴继承请求判令: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5)皖01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追加二位被告二(2023)皖0103执8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位被告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一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二合肥视目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115429.8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立军、虞晨思: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中递科技有限公司、吴迪、李立军、虞晨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477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艳3401231980****3666、刘毅3401111978****6017:
原告韩宜彤、李梓茉、赵昱、施雨彤、康晨希、周馨蕊、吴悠、吴彤、阮伊然、王诗雅、王易萱、付雅萱、尹若琳、李若希、刘一涵、闫语、秦闫清、杨书雅与被告张艳、刘毅清算责任纠纷15案,由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现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剩余的中国舞课时费;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考级报名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玲:
本院受理原告蔡爱明与被告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截至2025年6月13日止,尚欠的本金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剑飞:
本院受理原告宛东坡与被告何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966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为标准自2023年9月6日暂计算至2025年6月6日),其后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丹阳:
本院受理原告田莉与被告吴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28元及逾期利息暂计算2453.04元(其中13628元的逾期利息自2022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5年5月16日,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合计16081.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怡、胡成俊: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林与被告胡怡、胡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暂计1474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4年5月25日起计算,暂计至2025年7月15日,计算至付清日止);2、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并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庐阳区亳州路1号世纪家园13幢B-2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158488号】的房产在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拍卖费等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保坤、万芳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梅与被告王保坤、万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尚欠本金26000元;2、被告偿还截至2025年5月8日止,欠利息/资金占用费暂计26663元;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30日起算至2025年5月8日,以2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暂计为29783元,已付3120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2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梁棋端与被告孙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丹阳:
本院受理原告周家琴与被告吴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884元及逾期利息暂计算14559.12元(其中80884元的逾期利息自2022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25年5月16日,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合计95443.1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口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庞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被告偿还截至2025年5月7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1124.2元,自2025年5月7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其麟:
本院受理原告范世武与被告阮其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6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306.17元(以186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现暂计算至2025年7月11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吴涛与被告薛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9日为14809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张韦架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佳豪架业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张韦架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租赁费124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逾期未付款项1241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蚌埠天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林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饰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天岚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林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73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俊:
本院受理原告余鹏与被告徐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410元及利息699.57元(利息自2024年5月24日起以19410元为本金按LPR暂计算至2025年7月3日利息为699.57元,余下利息按欠款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长坤:
本院受理原告汪卫生与被告张长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清偿货款本金489000元、违约金30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给付资金占用损失151276.09元(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42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4137.39元;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39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17964.21元;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36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10939.91元;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1年2月24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33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14673.57元;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30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5115.23元;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27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6420.38元;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24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4311.15元;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21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12058.65元;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18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4725.87元;自2022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15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2505.87元;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12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5761.05元;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09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11799.74元;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06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10018.8元;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03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6866.99元;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500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4590.41元;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497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9230.93元;自2024年2月6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494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7634.33元;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以欠付货款本金491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计得19509.18元;自2025年3月19日起,以欠付货款本金489000元为基准,按同期一年期LPR加计50%,暂计至2025年5月19日,暂计为3862.43元,款清日止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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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燕、解光兵:
本院受理原告朱俊岭与被告沈燕、解光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赁费181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834.44元,合计18974.44元(以1814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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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谷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煜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谷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70元及逾期利息52.72元(以8270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自2025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25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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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珞珞:
本院受理原告许榅校与被告汤珞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900元;2、被告偿还截至2025年07月09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156元(计算方式:以2900元为基数,自2025年0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违约金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07月09日。余下利息按欠款标准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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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艾亭镇益民新型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李芳: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良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艾亭镇益民新型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667.2元,支付违约金2244.46元(本次暂计至6月18日,后续以20667.2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6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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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袁绪敏与被告李娟委托理财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晓珍: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成与被告张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借款本金29900元,逾期退还违约金4407元,暂共计34307元,其后以299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阳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7040元(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8%自202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9日,并要求利息连续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震、王崎:
本院受理原告朱涛与被告刘震、王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11月2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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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利民与被告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菊:
本院受理原告邹芝琴与被告胡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款1827780元,并以182778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日木、陆富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零零零壹方餐吧与被告罗日木、陆富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债务本金20489.9元及利息(以2048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自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5日为1191元),合计21680.9元;2.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浩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缪洁、孙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天骅鸿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缪洁、孙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295285.75元及违约金 3310.44元(违约金按照4倍同期LPR标准,暂自2025年1月28日计算至2025年6月9日,请求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连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诉责险保险费8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就前述款项的偿还/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琪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缆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琪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9340.50元及利息983元(以9340.5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暂计算至2025年1月24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0323.50元;2、被告二对第一项请求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桂何、余广秀: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吉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翌彩包装有限公司、桂何、余广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所欠货款3606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8926.43元(违约金以3606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3年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3日止,之后违约金按前述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德佳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周胜利与被告安徽胜德佳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云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7月31日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无效;2、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45000元加盟款项;3、被告支付原告房租经济损失132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祥创置业有限公司、章环: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祥创置业有限公司、章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34500元;2、两被告以345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保。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畅翔:
本院受理原告毛鸿雨与被告范畅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840947.2元及利息(以840947.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为止,年息1%,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9944.99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40947.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为止,按四倍LPR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0268.4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63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诚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金暂计4320元(租金自2024年12月16日暂计至2025年2月15日,往后租金应继续以每月2160元计至车辆罚款、扣分完全消除时止);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并支付原告车辆违章罚款3750元及扣分损失费3400元计7150元或被告自行办理交纳罚款以及消除计分;3、被告承担为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胜堂: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园上园宾馆与被告黄胜堂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房费5930元及利息(以59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秀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金与被告张秀明、亳州精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774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01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第一审判庭(高新区希夷大道与百合路交叉口西南角经开区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张恒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91民初4745号,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98879.14元并请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稔年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皖0827民初1803号原告香河昆仑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和丰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27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安徽浩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缪洁、孙娜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天骅鸿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浩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缪洁、孙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依法向原告支付货款295285.75元及违约金3310.44元(违约金按照4倍同期LPR标准,暂自2025年1月28日计算至2025年6月9日,请求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连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诉责险保险费8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就前述第一、二项诉请款项的偿还和支付对被告一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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