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礼、阜阳市盛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尤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岳礼、阜阳市盛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立刚:
本院受理原告夏万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4691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4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付朋朋:
本院受理原告桑朋程诉付朋朋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46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05日10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上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芜湖鹏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聚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3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聚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芜湖鹏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项300638.60元及该款截至2024年4月2日的利息98599.20元和自2024年4月3日起的利息(以300638.6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芜湖鹏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腾腾:
本院受理原告张途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陈燕波:
本院受理原告梅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财产保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福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浙江兴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高林春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葛玉标、胡翠娥:
本院受理王杏文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冈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卢潇逸:
本院受理葛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黄维寿:
本院受理原告尹虎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682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穴坊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龙林、贵州锦佰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龙仕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铁军、金霖余: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小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6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银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6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2日9时在瓮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梁禄兵:
本院受理原告魏天龙诉被告梁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2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任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江界河镇龙塘岩脚采石场诉被告任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2日15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安明冬:
本院受理原告陈发娇诉被告安明冬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7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12月1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应瑜、丁金全:
本院受理原告丁雯与被告张应瑜、丁金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5)黔2725民初51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2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向红:
本院受理梁龙水诉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1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3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郑凯强:
本院受理李方阳诉郑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4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3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欧阳天驰:
本院受理陈雪诉欧阳天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5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4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欧阳天驰:
本院受理张深龙诉欧阳天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8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4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艳: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张艳信用卡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6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5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昌贵:
本院受理黎洪英诉杨昌贵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传凤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潘传凤课程费2410.45元;二、驳回原告潘传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滟稳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姜滟稳课程费4829.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凤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春凤课程费5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丽课程费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文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亚文课程费3792.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芳蓉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魏芳蓉课程费3082.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紫云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紫云课程费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燕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胡燕课程费3683.17元;二、驳回原告胡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萍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萍课程费193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苗苗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苗苗课程费3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珠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梦珠课程费237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宇课程费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美玲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汪美玲课程费49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玉莹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林玉莹课程费12253.65元;二、驳回原告林玉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林玉莹负担5元,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14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勤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勤课程费1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莲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金莲课程费2734.72元;二、驳回原告李金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运芳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运芳课程费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邢凤娇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邢凤娇课程费3701.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范婷婷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范婷婷课程费45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超超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超超课程费5841.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小芽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曹小芽课程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磊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陶磊课程费1246.72元;二、驳回原告陶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飞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飞课程费5071.96元;二、驳回原告陈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巍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巍课程费2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珊珊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珊珊课程费27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被告芜湖市金贝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刘传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涛与被告刘传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199号,原告张德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款项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4000元,合计344000元(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剩余利息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传朋:
本院受理原告刘亮俊与被告杨传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964号,原告刘亮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56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60元(截止到2025年7月23日,违约金为956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4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为5560元,从2025年7月23日之后,按月息1.5%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以上本金、违约金合计261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伊兴夺: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法与被告伊兴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638号,原告王桂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本金42000元及利息(利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2025年8月5日欠利息211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柴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孙腾腾与被告柴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745号,原告孙腾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LPR4倍计算,自2023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家清:
本院受理原告朱宗雷与被告吴家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492号,原告朱宗雷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上浮50%计算,自2023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8月18日为1692.0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与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敏: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朱德健诉被告王敏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408号,因需要向被告王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崔中平: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蒋守峰诉被告崔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893号,因需要向被告崔中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雪康:
本院对原告王召跃诉被告刘雪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91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雪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召跃支付劳务费3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刘雪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伟:
本院受理原告薛鸿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薛鸿敏借款本金13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2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薛鸿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郑伟负担2950元,原告薛鸿敏负担350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郑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于凤艳、李坤、周志敏、浙江自贸区恒实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天隆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奥尔斯玛特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顺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68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廖玲利:
本院受理原告蒋祥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5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姚金帮、阜阳兆岐肛肠医院有限公司、安徽杨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阜信文化传播策划有限公司、安徽中美生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善尔美药业有限公司、阿克曼皮肤医院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尹西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06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红影、田亚南、魏邵杰、李亚、杨乐、王常见、魏金峰、岳东东、刘志峰、颍上县旭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新诉你们等被告及第三人颍上县旭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20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鸿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源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806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城建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九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49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太和县皓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佰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高皖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4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庆应、赵艳:
本院受理原告陆文武与被告杨庆应、赵艳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因原告陆文武在上诉期限内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平达:
原告王贵爱诉被告沈平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何洪锋:
原告程五荣诉被告何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5)皖01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黄向前、张加炬、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向前、张加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23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桂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科苑支行与被告李勇、王桂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雪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增芝诉被告张雪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皖0111民初25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琦与被告安徽瑞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4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荣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韩荣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甄海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甄海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鸣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徐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3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明杰:
本院受理原告佟海与被告陈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唏嘛香餐饮店与被告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佐罗、王宇浩: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硕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佐罗、王宇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景友强: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雅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景友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琰、周文菊:
本院受理原告涂冉升与被告何琰、周文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逢海:
本院受理原告温习兵诉被告胡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05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贾育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兵诉被告贾育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郇理想:
本院受理原告王韦诉被告郇理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06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左成文与被告安徽更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康选:
本院受理原告许祖凤与被告康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932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98.36元(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自2022年7月25日暂计算至2024年3月11日,此后以此标准至款清息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2月2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畅、夏书云:
本院受理原告睢宁县豪尚家具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24民初103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凌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徐州南夏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路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660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意茹诉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3号,于2025年8月6日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并审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原告宋意茹申请追加张玲、吴波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张玲、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宋意茹与你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203民初595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意茹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宋意茹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合同》[编号191-0008465]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解除;2.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返还原告预付款本金29880元(9002+6288+14590),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4月23日起以同期LPR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3.判令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或者由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直接责任;4.判令被告张玲、吴波对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洪晓岚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5年4月12日洪晓岚与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晓岚课程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丽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张艳丽与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艳丽课程费5780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爱红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4年11月1日曹爱红与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爱红课程费4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的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世平、陈洁与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2025年3月1日邓世平、陈洁与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5年9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世平、陈洁课程费9200元;三、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载明金额为准),由被告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安徽金贝聪科教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203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赵素娟:
本院受理原告温保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6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温保华借款3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25年7月10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素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霹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湘印图文设计部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及补正裁定。判决内容:被告亳州霹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印图文设计服务部款项3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亳州屏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补正裁定内容:一、(2025)皖1602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25)皖1602民初6106号”补正为“(2025)皖1602民初6016号”。二、正文第一页第四行“经营者:幸田中”补正为“经营者:辛田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吴虎(身份证号3411251962****633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进与被执行人吴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4)皖0103执5675号,案外人谭凤明不服本院对定远县定城镇长征西路瑶湾小区6幢206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4)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6539号】、定城镇长征西路(棚户区改造1号地块安置房)5幢206室【不动产证书号:0006539】、定城镇长征西路南侧瑶湾西苑5幢701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22)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6009号】三套房产的查封和拍卖,要求法院停止对上述三套房产拍卖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因你下落不明,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外人谭凤明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异议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朝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陆超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10时4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金仕堡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红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艳涛、袁仙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2月1日15时0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齐建敏、智联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齐建敏、智联行(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05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贶冉贸易有限公司、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东方包装材料厂诉被告义乌市贶冉贸易有限公司、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蚌埠市东方包装材料厂自愿申请撤诉,本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302民初23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安徽皋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晓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诺亚方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皋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诺亚方舟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安徽皋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晓明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我院于2025年8月22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刊登的:蚌埠新智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逸文、马亚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将原公告内容:“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5年8月7日依法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杨逸文、马亚伟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蓝天翠竹园3栋2单元10层02102室【合同编号:201504100032】房产进行评估”更正为:“根据被执行人申请向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对被执行人杨逸文、马亚伟名下共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蓝天翠竹园3栋2单元10层02102室【合同编号:201504100032】房产进行定询”。“2、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均价为:1305736元)”更正为“2、房产定向询价及反馈表(参考价:1407000元)”。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付纪俊、韩为双、南京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丽与被告付纪俊、韩为双、南京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付纪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姜丽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11月2日,自2019年1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姜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0元,由付纪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许银球: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许银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许银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剩余贷款本金53919.84元及贷款利息、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等(以53919.8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许银球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杰与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杰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王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50元,由张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正友: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张正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单,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谢家祥:
本院受理原告余道怀诉被告谢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3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家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道怀借款67690元。】、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申树群: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8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庆丽: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庆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8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曹文宝、史受燕:
上诉人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在法定期限内就(2025)皖1503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李政、郑文康:
本院受理原告沙洁诉被告李政、郑文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068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守林、周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天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诉周守林、周辉及明光市宏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皖0111民初21074号民事判决。由于明光市宏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婴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缮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缮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缮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泽坤:
本院受理杨茜茜与刘泽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在检察日报正义网刊登的合肥瑶海区智之博百货商行与张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中,现将原公告内容中:“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更正为“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欢:
原告洪源与被告李欢、刘巧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李欢和刘巧巧于2024年12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坐落于蜀山区水湖路17号碧雨花园5幢106室,不动产权证号:合蜀字第8140125976号,建筑面积125.32m。双方确认该套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剩余房贷仍由女方继续偿还。本协议签订之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一切权利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二、驳回洪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千里:
原告马子涵与被告马千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马千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子涵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合计36000元,之后自2025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马子涵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马子涵年满18周岁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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