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刚: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颍州区王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李志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287号,阜阳市颍州区王辉汽车租赁服务部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55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恒:
本院已受理祝雪与王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909号,祝雪起诉要求:1、请求判决被告王恒给付原告韩超房屋租金4800元以及押金1200元合计6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王恒给付原告韩超违约金1200元(按照未偿还金额的20%);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飞:
本院已受理侯向红与刘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082号,侯向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43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杭州汇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饶英华:
本院已受理时明志与杭州汇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饶英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493号,时明志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234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3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6%计算,自2024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强:
本院已受理颍泉区临沂商城新新建筑机械商行与王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681号,颍泉区临沂商城新新建筑机械商行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洗地机及电池(以下简称设备)租金39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79.63元(利息以3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7月17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占用费6000元(200元*30天);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运费200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峰睿:
本院已受理阜阳市颍州区颖通电子产品店与张峰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715号,阜阳市颍州区颖通电子产品店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10399.4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井坤: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兰诉李井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681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1月14日09时2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郭神兵: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九州通中药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950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8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燕飞:
本院受理原告孙田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98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节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0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西安广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庆春堂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074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少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富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26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10时00分在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城区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雅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单石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410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5日09时00分在谯城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文清、安徽温纳斯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0764号原告合肥勤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清与安徽温纳斯机电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真得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8995号原告徐士银诉被告安徽真得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班正苏: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9115号原告杭州旭立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5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郑瑞全、胡新铭:
本院受理原告伍可能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举证答辩期满次日9时在合江法院望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胡忠林:
本院受理高金广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刘春柱:
本院受理王怀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义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欧江明:
本院受理刘丹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122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宫峰松、辛梦悦:
本院受理原告杨青春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 鲁0682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穴坊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彭义: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武诉被告彭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德辉、曾维珍:
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与被告李德辉、曾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郑荣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5)黔2725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治彬:
本院受理原告谢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3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远衡:
本院受理原告瑞丽市星添瑞商务酒店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27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赵洪: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飞诉被告赵洪、徐念、瓮安永信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李明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梅文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定于2025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珠藏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唐涛付: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深有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3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犹敦洪:
本院受理原告何愿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50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16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本院2025年8月13日刊登的当事人叶勇的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25年11月5日15时,特此更正。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兴:
本院受理原告曹垒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张业祥:
本院受理原告邵元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许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921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柳天骄:
本院受理原告王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陈树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彩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苏0382民初109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李祥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62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杨杰、樊宗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1民初162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孙杨阳: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邵锋、孙杨阳、蚌埠荣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5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何浩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德帮与被告葛军磊、杜志远、何浩武、李天龙、高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葛军磊、杜志远、何浩武、李天龙、高飞共同赔偿原告王德帮医疗费6885.3元、误工费3430元、护理费2517.5元、营养费950元、伙食补助费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合计1573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德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德帮负担93元,五被告负担607元,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马法如与被告张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3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通: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鹏与被告王永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帅、安徽政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银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帅、安徽政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靳子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红与被告靳子龙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重庆养天和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养天和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有、林光辉、安徽省旭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阜阳市聚之钢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文有、林光辉、王超、安徽省旭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阜阳市聚之钢建材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依法追加被告王文有、林光辉、王超为(2024)皖0103执236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公告费等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洋(身份证号:3422211981****5513)、陈晨(身份证号:3403231987****134X):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牛强与被执行人汪洋、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恢1076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汪洋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有路1669号太阳海岸花园7幢1704室【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90996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217339号】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文强:
原告安徽省运通南海智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胜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胜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运通南海智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货款33524.18元,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以33524.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文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运通南海智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6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济武:
本院受理原告冯金永与被告江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75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国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富强五金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冬冬:
原告张国庆与被告王冬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国庆47722元及逾期利息(以47722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超:
本院受理原告宇汝兰诉被告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10时0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梅琴诉被告徐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9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奏火、谢柳平:
本院受理原告卫寿辉诉被告黄奏火、谢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9时0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震、罗昭:
本院受理原告武玉梅诉被告王震、罗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8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揽山肆代房科技有限公司、任远兵、崔亮: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蓝色光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揽山肆代房科技有限公司、任远兵、崔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14时30分于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华联诉被告杨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0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小刚与孙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凡: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东明与汪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7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圣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绘津与宣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柏尔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孙媛: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安徽柏尔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孙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5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成: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卢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王坤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合肥天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王坤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磊磊:
本院受理原告沈天亮与李磊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880号,原告沈天亮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委托款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团结:
本院受理原告田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7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彪返还借款本金34182.98元。二、被告姜小龙、刘团结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田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田彪负担1172元,被告赵耀负担3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秀群:
本院受理原告郭金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363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唐守争: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唐守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5年9月11日依法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唐守争名下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荣盛•西湖观邸1号楼1单元8层2号【不动产权证号:皖(2021)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70890号】房产进行评估。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书;2、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均价为:809571元);3、(2025)皖0303执18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拍卖上述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网络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视为认可,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周龙: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0781号原告汪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0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暗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璐与被告安徽暗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3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暗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璐欠款11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安徽暗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蔡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昌江与被告蔡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25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柔恒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惠与被告安徽柔恒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93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白洪涛: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8371号原告白雨禾与被告白洪涛抚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素芹、闫晓亮: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9602号原告周启虎与被告李素芹、闫晓亮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烨: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4276号原告合肥振业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烨、刘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5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益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然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益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33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来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士敏诉被告孙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艺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康与被告王军、合肥馥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沃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0111民初216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立: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烨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398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玲:
本院受理原告樊应琴、李明与彭立勇、凌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司法评估报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芹、丁少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让琴诉被告王文芹、丁少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凯皓:
本院受理原告姚伟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66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年利率6%);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要求被告支付调户籍费450元。共计21450元。】、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20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丽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静与王丽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超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与吴超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余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蛋蛋:
本院受理原告卢丙东与被告方蛋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计1465元,由被告方蛋蛋负担。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葛海燕:
本院受理(2025)皖1503民初10090号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金马装饰材料总汇(以下简称金马装饰)与被告葛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09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文:被告葛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金马装饰材料总汇货款人民币16830元及利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息(利息以1683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1%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葛海燕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吴枝祥:
本院受理原告倪阳明诉被告吴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欠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2025年7月10日为2565.21元,以上款项暂合计32565.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星干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马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优邦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5年12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肥西县天天旺冷饮食品厂、刘贤山、周泽华、刘欢欢: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擎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增红、李荣: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橡慕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雅婷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63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名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国与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文秀、陈琳: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保亮(身份证号:3421231969****5178):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峰诉被告吕保亮、康从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装修费用2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柳林、丁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柳林、丁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六国:
本院受理原告裴习清与被告杨六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60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正翠、盛超: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超、吴义兵、吴正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5年12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庆如、温朝平、宋波、星光复兴控股(安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仁键与被告李庆如、温朝平、宋波、星光复兴控股(安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1877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6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传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靖辉与被告方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2838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名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名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池州市朝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名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名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886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4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房融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季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卓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房融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季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1961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布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怡朗与被告姚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1974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4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璞悦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汉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璞悦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博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腾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夏腾腾、安徽优臻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924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安徽优臻商贸有限公司、夏腾腾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29490.01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203.5元(利息、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16日以后利息、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660元;三、依法判令原告对夏腾腾提供的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希夷大道西侧养生大道南侧汇润·中央公园4号楼3104【权属证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56969号,面积69.58平方米】的不动产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0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沈颂广: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颂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8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建青、刘广雨;缪庆洋: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6544号、6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二、原告对被告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化好、王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龙子湖支行与被告李化好、王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5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梦佳木业有限公司、周佳佳、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0382号原告周文彬诉被告合肥梦佳木业有限公司、周佳佳、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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