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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10-31      新闻来源:正义网


徐威威:

本院已受理秦健与徐威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570号,秦健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凤东:

本院已受理莫泽兰与李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2586号,莫泽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付刚:

本院已受理张会香与田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917号,张会香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汪浩:

本院已受理丁田保与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1353号,丁田保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45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4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暂计至2025年5月27日);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唐贺刚:

本院已受理张新超与唐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932号,张新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高一帆:

本院已受理余成杰与高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951号,余成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石群峰:

本院已受理赵彦梅与石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550号,赵彦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5日起按照月息1.5%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5年7月2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任胜杰: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城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884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9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洪磊:

本院受理原告詹灿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490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9日15时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十八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银星:

本院受理原告高庆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17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09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振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想与被告王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想支付货款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1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王振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飞: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飞追偿权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3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孙锦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胡汉杰、孙锦秀、怀远鑫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3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十五时(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满好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阜阳市遐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满好超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和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39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驻马店市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王锋:

本院受理原告李何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9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徐奕明: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芝山街道办事处诉被告徐奕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峰经济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曾连森:

本院受理阿坝县申威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郑军:

本院受理黄登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丽粉、邵祥、邵文:

本院受理原告董云双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柏寺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刘玉新、刘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长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柏寺营法庭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深圳和胜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忠洋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柏寺营法庭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周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菊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0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皮明惠: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5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12月23日11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袁奉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47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5年12月23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琼、安德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48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16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蔡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44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18日9时在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辉宽: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致远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10时在本院玉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林: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潘广兰:

本院受理瓮安县陆氏米粉加工厂诉潘广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5)黔2725民初24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郑远兴:

本院受理原告郑远国与被告郑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牟成相、宋耳菊: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牟成相、宋耳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高茂萍: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阳诉被告高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谢唯:

本院受理原告陈接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张娇:

本院已受理原告古翠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15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胡江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山东合悦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8日11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汪国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柳州金玉满堂网络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8日10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吴胜潮:

本院已受理原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正旺果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8日15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钱涛: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向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9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袁兵: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久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10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万超:

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8日9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梁春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邓传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16时在本院河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如你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亳州市固真堂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爱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04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8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沈峰、杨千千:

本院受理原告薛艳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72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7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关慧慧: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诺诉宋飞、关慧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6289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09时1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涛、安徽中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伟清偿借款本金5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9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490000元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19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190000元还清之日止)与被告杨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2元,保全费3306元,由被告杨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文豪:

本院受理原告梁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文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梁鹏款项5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文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周寅晨: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汇美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汇美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款项415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159.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亳州市汇美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寅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小琼、石青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张小琼、石青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803民初325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5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4439.8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4月29日拖欠利息为6688.89元、拖欠罚息为74.9元,应还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罚息合计为571203.63元;自2025年4月30日起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12元;3、两被告如到期不履行上述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274幢1单元1402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腊梅、黄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陶腊梅、黄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803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陶腊梅、黄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618005.5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7月18日的利息为40702.8元、罚息为15152.82元,自2025年7月19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陶腊梅、黄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760元;三、被告陶腊梅、黄兵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陶腊梅、黄兵抵押的市迎江区顺安路迎江世纪城绿地新都会蓝海2幢1层19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22)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33517号、003351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2)安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25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79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陶腊梅、黄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韦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韦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80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韦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275388.7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7月18日的利息为13590.48元、罚息为785.9元,自2025年7月19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韦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431元;三、被告韦晨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韦晨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旺园小区3#楼6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23)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473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3)安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28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83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韦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陶腊梅、黄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陶腊梅、黄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80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陶腊梅、黄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140324.9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7月18日的利息为8939.69元、罚息为2059.05元,自2025年7月19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陶腊梅、黄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045元;三、被告陶腊梅、黄兵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陶腊梅、黄兵抵押的安庆市迎江区顺安路迎江世纪城绿地新都会蓝海1幢142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1676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0)安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77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4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陶腊梅、黄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云勤、郑转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诉被告王云勤、郑转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80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云勤、郑转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借款本金337559.2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8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云勤、郑转玲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有权对被告王云勤、郑转玲抵押的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新城吾悦华府10幢1单元3902室房屋 [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权第60048922、60048923号;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7)安庆市不动产证明第601264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4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云勤、郑转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查显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查显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80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查显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412700.76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7月18日的利息为14650.24元、罚息为1073.54元,自2025年7月19日起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查显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865元;三、被告查显中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查显中抵押的安庆市大观区大观亭小区二期16号1单元6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皖(2022)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441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22)安庆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16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01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查显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李翠丽、郑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奈杰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郑洋:

本院受理原告郭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苏0324民初966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李泽贤:

本院受理原告赵文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5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删除网络上一切已经散播出去的关于原告的文本及视频和照片;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于琦:

本院受理原告任雯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2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原、被告所生女儿任泽宇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端强: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锦静货架销售经营部与安徽省海农食品有限公司、阜阳徽海农冷鲜超市有限公司、阜阳徽海农冷鲜超市有限公司颍东区江湾城店、第三人张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0714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继、梁欣: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安徽金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继、梁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38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怀友:

本院对原告任少勇与被告赵怀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6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4100元及资金占用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修枝:

本院对原告阜阳华仑国际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枝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2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81858.21元及利息2163.5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罗广保:

本院对原告袁和平与被告罗广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6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20000元及利息92791.67元、法律咨询服务费356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韩兵:

本院对原告马兵与被告韩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59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劳务费185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二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张洪梅与被告安徽二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9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 1402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江西驰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本院对原告贾丹与被告江西驰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68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押金6000元、退还原告支付流水497元,维修费47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分红6050元并支付充电补助500元,奖励2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以上合计:19517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闫凡超:

本院对原告王家运与被告闫凡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4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45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赵秀群:

本院对原告张志保与被告赵秀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1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80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以168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25年9月1日,计263.57元,本息合计1943.5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原告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士钢:

本院对原告阜阳智曦全屋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士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3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费7920元及被告占有期间利息(以7920元为基数,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相关费用。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林庆福、赵敏、阜阳市金林汽车维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园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48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林长岸提出上诉,现本院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媛媛、马贺美、王志全: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广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69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建:

本院受理原告申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1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沙立辉: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明东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黑1224民初2116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沙立辉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天津明东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4607.43元及利息、罚息132.32元及利息,自2025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10时至 2025年12月2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尚达新天地4号楼2单元B153A商铺、B155商铺、B126商铺、B126-2商铺、B127商铺、B127-2商铺【产权证号:皖(2019)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2789号、皖(2019)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2790号、皖(2019)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2792号、皖(2019)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2787号、皖(2019)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2812号、皖(2019)固镇县不动产权第0002788号】六处房产。(详见拍卖公告)。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包五香: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包五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院0303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张文强: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永保: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郜耿传、朱传侠: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郜耿传、朱传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问叹日用百货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知源持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问叹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问叹日用百货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问叹日用百货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知源持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三、驳回原告广州知源持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飞与被告安徽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5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安徽继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飞工程款1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紫虹重钢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紫虹重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4467号,因被告安徽紫虹重钢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椿予鲜花店: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椿予鲜花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9157号,因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椿予鲜花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珩晒鲜花店: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珩晒鲜花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9600号,因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珩晒鲜花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二十一克花艺店: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爱尚缘鲜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二十一克花艺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8900号,因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二十一克花艺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朝群3401111971****7025、万晓东3401211969****5239: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跃与被告王朝群、万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3民初5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郑跃与被告万晓东、王朝群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于2025年7月12日解除;二、被告万晓东、王朝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跃260000元;三、被告万晓东、王朝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跃违约金利息158561.18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之后以26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至260000元款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郑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27元,由原告郑跃负担4640元,被告王朝群、万晓东负担6387元;保全费4133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王朝群、万晓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惠、陶昕雅、陶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6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军诉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61900元及利息105.15元(利息按同期银行LPR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为105.15元);2、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倪士云:

原告王兆喜与被告倪士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3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兆喜与被告倪士云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兆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富晓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贺与被告富晓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涛、洪荣:

原告汪路遥与被告王涛、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茂然:

原告丁中霞与被告张茂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9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昌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15094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6日上午9时2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威、周章春、宋晓晓:

本院受理原告徐彩侠与尹威、周章春、宋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宋晓晓、周章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徐彩侠借款本金1145113.33元及利息;二、被告宋晓晓、周章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彩侠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元;三、原告徐彩侠对被告宋晓晓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322号畅园新村5-10幢604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庐字第082686号】房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尹威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徐彩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96元,由被告宋晓晓、周章春、尹威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宋晓晓、周章春、尹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海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梦倩与侯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竹熊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刘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楠与合肥金竹熊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刘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晓勤,合肥好好食品有限公司,万玉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广发与汪晓勤,合肥好好食品有限公司,万玉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6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大春:

本院受理原告安景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大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汝泉: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红蚂蚁鞋店与季汝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浩:

本院受理原告殷建与被告阮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易考易无忧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倩与被告合肥易考易无忧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瑶海区综治中心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零乐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志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秀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郑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七法庭(星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旭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秦俊电子商务经营部诉被告杜旭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七法庭(星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思: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被告陈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七法庭(星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合家欢百货经营部诉被告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综治中心第七法庭(星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大兵、李梅、费贤富:

本院受理原告罗守生与被告王大兵、李梅、第三人费贤富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王大兵偿还原告罗守生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王大兵支付原告罗守生利息暂计3854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正钢: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辉隆好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正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26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亚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冉振民诉被告孙亚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36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美丹诉被告张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01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健: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益祥佰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健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加年、安徽云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柔韧(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加年、安徽云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2025)皖0111民初34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广林、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喜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广林、陈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0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晓兵: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包河引力分公司与被告张晓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发龙、吴玉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玉霞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陈发龙、吴玉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1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上品全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靖靖:

本院受理原告靳磊与被告合肥上品全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靖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皖0111民初22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凡胜:

本院受理原告孟庆银与被告孟凡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2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亿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莉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合肥亿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05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发亮、汪建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05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发亮、汪建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汪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3064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乐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云号、徐从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合肥乐佳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云号、徐从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6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立报、黄翠艮、潘锐:

本院受理原告金付玲与被告潘立报、黄翠艮、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7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蒙成:

本院受理原告卫修俊与被告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鹿永好:

本院受理原告方家明与被告鹿永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段海军与被告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1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俊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宪、王祥永、周伟与被告张俊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7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良山、黄默: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陶良山、黄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秀方、陈维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陈秀方、陈维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30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亚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卫丰诉被告李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181民初8130号】,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乔勤福、安徽芯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娄忠怀诉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乔勤福、安徽芯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娄忠怀和被告上海龙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24)皖0303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书。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祁学平、荣培培、荣训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祁学平、荣培培、荣训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高放: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6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胡华东、孙璐璐: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华东、孙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6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葛治梅: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会支行与被告葛治梅、冯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56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蚌埠融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佑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融创新珠置业有限公司、蚌埠融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吴银凤、尹立军、蔡传亮、汪永昶、周正峰、周克凡、史元素、许汉林、尚晔、蔡传春、章爱华、胡勇、沈爱翠、沈建坚、刘小芹、赵怀全、汤小龙、刘军、王美霞、李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9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治国、喻祥、章文君、邹月林、张业磊、张银龙、赵红、孙绪梅、余惜成、张金艳、张旻、张同霞、章义海、唐盛驰、张同贵、严国荣、李妮、孟侠、王胜、倪红权、徐秀珍、蒋洪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25)皖0103民初19033、19034、19035、19036、19037、19042、19045、19046、19047、19049、19051、19052、19053、19054、19055、19057、19060、19061、19062、19063、19064、19066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虚假诉讼责任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仁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晟成德远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贺仁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9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贺仁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成德远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贺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晟成德远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律师费6400元;三、若被告贺仁杰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北京晟成德远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权以被告贺仁杰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环湖东路386号和一花园32幢101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0093146号;不动产证明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40040496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北京晟成德远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贺仁杰负担。限你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行易货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百行易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8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百行易货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左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良宝与被告左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1785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保: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群与被告王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2517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杨太、黄赖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义与被告邹杨太、黄赖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2179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5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共献:

本院受理的原告尹传臣与被告王共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11民初19754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6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琴: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彪与被告陈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7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楚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博富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楚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7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慕继府、钱斌斌: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慕继府、钱斌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梦佳木业有限公司、周佳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雨晴诉被告合肥梦佳木业有限公司、周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钦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钦迈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凡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有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永欣诉被告合肥钦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钦迈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凡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尹有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泽成、汪育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盛大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盛泽成、汪育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钦宁与被告阮文强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2日16时0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姜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杏梅与被告姜冬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方依雪与被告徐海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2日9时4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文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强与被告徐文兴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滕道伍与被告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700元,保全费380元,合计108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徐善云与被告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43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东杰:

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远诉被告张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171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人民币147000元(大写:人民币拾肆万柒仟圆整);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维权所发生的费用;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陈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金成栋诉被告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1720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清息止;暂计算至2025年1月16日,利息暂计2191.44元;2、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刘欢: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鹏城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8916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强、周超:

本院受理原告乔宗民、乔文熙诉王强、周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31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09时0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程林:

本院受理原告朱宏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19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09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南南: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铜二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50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何雨龙:

本院受理原告关素丽、刘月梅、刘秀勤、刘小兰、杨峰、吴晓莉、邹巧云、李娟、耿素萍、王静、李梅、张敏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1217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詹四清:

本院受理原告马长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1923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石富祝、程兴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家平诉被告石富祝、程兴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5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开课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接地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开课吧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24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雨晨、李龙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瑞诉被告杨雨晨、李龙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8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影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自由人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18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斌:

本院受理原告朱翊兴与被告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天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联丰超市与被告任天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联丰超市与被告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留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联丰超市与被告陈留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宇翔、安徽文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曹荣浪与被告宇翔、安徽文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宇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曹荣浪借款本金889889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8898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自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曹荣浪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卫真:

原告程丽与被告沈卫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沈卫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丽补偿款50万元及暂计算至2024年7月4日的违约金32546元;二、被告沈卫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丽借款65103.55元及暂计算至2024年7月4日的违约金30301元;三、驳回原告程丽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31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大伟:

原告刘晴燕与被告谢大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谢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晴燕截止至2025年9月的补偿款7312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31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谢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晴燕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刘晴燕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3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英豪与被告丁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1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贾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丁英豪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丁贾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英豪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57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丁贾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人、崔秋菊: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贵文与被告张伟人、崔秋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1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伟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贵文借款本金25200元及逾期损失(逾期损失以尚欠借款本金252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3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贵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张伟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立刻智能光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创思流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立刻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4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立刻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创思流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161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7161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立刻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创思流体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3892元,保全费1378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合肥立刻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孝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素华与被告王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4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素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王孝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玲与被告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1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玲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方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克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兵与被告廖克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廖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长兵劳务费10777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劳务费10777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长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廖克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克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传根与被告廖克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廖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传根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劳务费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刘传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廖克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克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童高贤与被告廖克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廖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童高贤劳务费6172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劳务费617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童高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廖克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凡响与被告武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武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孟凡响押金2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武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嘉华烘焙原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希梦与被告合肥嘉华烘焙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4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嘉华烘焙原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希梦货款44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合肥嘉华烘焙原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洋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松之雪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汪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4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汪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松之雪食品经营部货款72620元。案件受理费161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汪洋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守骏:

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年荣与被告徐守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守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年荣借款本金36900元。案件受理费723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徐守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涛、合肥振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月净与被告黄涛、合肥振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4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月净4557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4557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本金加利息总计不超过113824.21元);二、驳回原告王月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6元,由被告黄涛负担1031元,原告王月净负担15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长岭: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王强强冷冻食品店与被告赵长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4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长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王强强冷冻食品店货款12140元。案件受理费104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赵长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俞玉红与被告王建华、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4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玉红借款本金34745.13元及利息861.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8月14日,后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4745.13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建华负担748元,原告俞玉红负担30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建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铄:

本院受理原告黄杰与被告王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杰各项损失5404.19元;二、驳回原告黄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键:

本院受理原告袁志杰与被告余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余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志杰20000元;二、驳回原告袁志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祥锦养生保健服务部、陈祥玉: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朋足浴桑拿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祥锦养生保健服务部、陈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包河区祥锦养生保健服务部、陈祥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海朋足浴桑拿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6717元,并自2023年9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海朋足浴桑拿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勇、李梦茹:

本院受理原告王冬文与被告方勇、李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勇、李梦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冬文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20年4月2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冬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同芹、李震天:

本院受理原告平阳万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袁同芹、李震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阳万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22738.32元;二、被告袁同芹、李震天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平阳万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传杰、曹家敏:

本院受理原告杨巧云与被告李传杰、曹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传杰、曹家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巧云借款99491.6元,利息499.3元,并自2024年4月3日起以9949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李传杰、曹家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三、原告杨巧云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88号水丽坊5幢105室房产)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杨巧云对抵押物(位于瑶海区包公大道580号罗兰春天小区A2幢1501室房产)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杨巧云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冬侠:

本院受理原告边祥与被告谷冬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谷冬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边祥借款本金20000元,并分别自2023年7月25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03年8月25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边祥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礼健:

本院受理原告宣震与被告宣礼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宣礼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震劳务款29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彬、赵春敏、庐江县敏彬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7779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徐森:

本院受理原告茹彩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5)皖0181民初5763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马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86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伟山、段克英:

本院受理原告焦君星与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3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撤销被告刘伟山将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希夷大道鲁班紫荆花园9号楼1单元-3301室房产(权证号:皖(2023)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75551号)转移给被告段克英的行为;二、驳回原告焦君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被告刘伟山、段克英负担1566元,由原告焦君星负担143元;财产保全费882元,由被告刘伟山、段克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凤勤:

本院受理原告孙浩启诉张凤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87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09时1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秀云诉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7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义浩诉被告陈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健、安徽腾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成响诉被告周健、安徽腾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耿新光诉被告合肥暖虎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存山、邢栋:

本院受理原告雷学键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913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简转普裁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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