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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3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5-11-03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彭超:

本院对原告李芳恩与被告梁格、安徽鼎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阜阳双清湾置地有限公司、彭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一并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0782号原告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鼓楼支行与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1202执恢2996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议价通知书、公告、网询报告、网询告知书、拍卖通知书。自本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执行裁定书等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磊磊、梁书平: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金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1325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22日0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震:

本院受理原告徐其林诉张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138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09:30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常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彪诉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76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周杰、林州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宗良诉周杰、林州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963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10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胡晓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胡晓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75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1.本金截至2025年3月5日止,尚欠本金8988.42元;2.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4年9月14日上,欠利息327.27元、复利、2025年3月5日上罚息(违约金)1080.39元,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要求提前还款;4、主张车辆抵押担保权利;5、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明细: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6、请求法院判决对案涉贷款购买的车辆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标的总额10396.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5日15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85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865.9元、利息及罚息852.75元,合计:49718.65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建投.世纪城D5#楼1单元-1901(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29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0049175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二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5日15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王芳、白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84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6308.39元、利息及罚息17260.52元,合计:383568.91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0日,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恒大城6号楼2903(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0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8690号)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5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合肥奥行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38310号原告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奥行置业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3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纪月图书出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纪月图书出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91民初14480号,因被告合肥纪月图书出租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江建投建设工程(陕西)有限公司、吴兴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焱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建投建设工程(陕西)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中江建投建设工程(陕西)有限公司、吴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江建投建设工程(陕西)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中江建投建设工程(陕西)有限公司、吴兴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鑫焱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90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5年2月15日起以尚欠货款38902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中江建投建设工程(陕西)有限公司阜南分公司、中江建投建设工程(陕西)有限公司、吴兴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鑫焱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鑫焱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作出(2025)皖0103民初106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凯:

本院受理原告宋尚军与被告江西腾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凯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3252号民事判决书及宋尚军上诉状。判决内容:一、被告梁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宋尚军支付39980元劳务费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99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5%自202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尚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元,原告宋尚军提出上诉,上诉状内容:一、请求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1602民初1325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江西腾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凯共同承担支付上诉人工资的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与梁凯共同承担,由梁凯负担。原告宋尚军提出上诉,上诉状内容:一、请求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皖1602民初1325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江西腾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凯共同承担支付上诉人工资的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与梁凯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蒋明玮: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9108号原告郴州俊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6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陈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6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山东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东、王梓:

原告贾彦海与被告山东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东、王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39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贾彦海与被告山东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山东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贾彦海装修款24200元;三、被告张东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贾彦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元,由被告山东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临沂亿马电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杜振群:

原告杜权与被告临沂亿马电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阚吉豪、杜振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39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亿马电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杜权货款228313元及利息(以228313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阚吉豪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临沂亿马电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杜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31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1664元,由被告临沂亿马电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阚吉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孙志刚、于海霞:

原告蔡成勇与被告贾西涛、孙志刚、黄固、于海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39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蔡成勇运费15500元;二、驳回原告蔡成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于海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海豹:

本院受理原告关善民与被告任海豹、任兴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6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善民支付保险金共计6792.52元【关善民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6217788368356162779】;二、驳回原告关善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刘仲良诉董鹞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466号,现将开庭时间更正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时20分,其他内容不变。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福建美福美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合肥君权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美福美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和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君权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福建美福美贸易有限公司、阜阳和华融泰置业有限公司连带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4195370.71元、利息6572864.07元(暂计算2020年12月16日至2025年5月6日的利息为6572864.07元,2025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货款未付部分金额为基数,按照LPR4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运输费、吊装费367397.1元、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费10617.82元,以上合计21246249.7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和顺,潘红姑,潘菲菲,潘家茗,潘柳婷,潘红莲:

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另行提交的财产信息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刚(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2510):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哈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0103民初508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哈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638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63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杨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哈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哈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新云,何志,谷献斌,高俊生,郭明敬,郭倩倩,韩燕,肖光富,罗成,程晋保,陈玉霞,曾庆林,陈朋,英宏波刘慧,束疏俊,鲁信福,李国兵,吴功胜,王苹,陈秀丽,吴南风,刘桂兰,徐强,李荣,季敏,宋昌能,谢长分,徐海飞,孙海东,余蕾,王翠萍,乔宗宝,吴玉天,宣祖宝,刘文辉,陈红侠,王超,陈礼强,冯娜,王亮,洪旗,汪国峰,陈香,王梅,曹敏,骆贵兵,万仁洪,宋志林,李传东,高俊,杨敏,金怀城,刘必武,刘伟,孙宜芝,陈传霞,李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宗刚、董雪艳: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刚、董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62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赵寒军、金丽芹: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寒军、金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6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陈相义:

本院受理原告朱永志诉被告陈相义、刘宝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吕风: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义与吕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8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文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龙欢与徐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67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海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之龙与徐海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台德勇,傅启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储修军与台德勇,傅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8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修琳:

本院受理唐礼萍与高修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0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一龙:

本院受理原告魏先进与被告朱一龙、福州鹏程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丁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8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光溢:

本院受理黄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5)桂108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蓝飞吼:

本院受理平果玻琍布丰建材销售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桂1082民初44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蓝飞吼、广西桂宇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农有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5)桂1082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张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张炜、蚌埠荣盛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65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办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洪亚明:

本院受理原告廖文爱与被告洪亚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685民初9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文爱要求与被告洪亚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文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高光伟、艾申伟、龚志豪: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麒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光伟、艾申伟、龚志豪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高光伟在减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六安麒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艾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麒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9万元,在减资41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六安麒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龚志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六安麒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万元,在减资49万元范围内对原告六安麒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被告高光伟、艾申伟、龚志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旭旺家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旭旺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摘要:一、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旭旺家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二、驳回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六安市金安区翁墩乡旭旺家超市负担5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金寨交换空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茂国诉被告金寨交换空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916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要理费50元,由被告金寨交换空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金寨交换空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祥诉被告金寨交换空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金寨交换空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周兆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会诉被告周兆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周兆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臧国崇、臧国向:

本院受理原告程正余被告臧国崇、臧国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臧国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郭子结、六安鑫盛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自存与被告郭子结、六安鑫盛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郭子结、六安鑫盛企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谢承尧:

本院受理原告冯桂良诉被告谢承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130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本金35000元;2、要求被告偿还欠付利息,截至2025年6月7日,欠利息11339.81元(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3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现暂计算至2025年6月7日);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郑兴发、孙勇、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临泉县金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兴发、孙勇,第三人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503民初1322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一路通安全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永国诉王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安徽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湖南一路通安全统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六安时速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503民初127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冯超、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怀海与冯超、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盈泰意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项小飞:

本院受理李明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0330民初7941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12月18日10时在本院寨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童官碧:

本院受理余庆县兴民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黔 0329民初1820号],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流域环境保护法庭(原构皮滩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曹代兴、曹代宏: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邦贵与被执行人贵州银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邦贵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25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贵州省瓮安国宏研学实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黔南交通运输集团瓮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猴场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徐显发: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小惠汽车租赁部诉被告徐显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古江:

本院受理原告袁昌梅诉被告陈古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玉山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赵猛:

本院受理原告贺振国与被告赵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赵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振国损失共计46432元【贺振国中国建设银行万达支行账号:6217001790005552244】;二、驳回原告贺振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张世豪、张晓焕: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宸迈徽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利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27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09时1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巨量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昌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251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朱振发: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朱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周瞳: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宏业路支行与被告周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303民初56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花庭兰舍民宿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良龙与被告合肥花庭兰舍民宿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138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肖东峰、沈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贝壳找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高悦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肖东峰、沈丽芳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23民初11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小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道平与汪小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140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盛庆委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欧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盛庆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盛庆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宁波欧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宁波欧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敏、张风林、杨思佳、周国霞、杨成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辛解放:

本院受理合肥鼓楼宏运调味配送中心与辛解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辛解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鼓楼宏运调味配送中心(经营者吴现武)支付货款2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7532.82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鼓楼宏运调味配送中心(经营者吴现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辛解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宏松:

本院受理钱明星与郭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4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钱明星与被告郭宏松之间订立的合同于2022年1月15日解除;二、被告郭宏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明星返还货款41000元及违约金15610.55元(暂计算至2024年8月20日,之后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钱明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钱明星负担220元,由被告郭宏松负担1246元;保全费6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宏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家虎:

本院受理李才山与汤家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汤家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才山支付货款316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案件受理费649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汤家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守菁、马守农: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守本、马守工与被告马守芬、马守菁、马守农、马守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马守本、马守工请求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马心鉴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徽州大道193号11栋304室(合肥市美菱大道421号4栋304室)由原告马守本继承全部产权份额,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请求法院判令王玉秀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新村41栋302室由原告马守工继承全部产权份额,并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洪波、黄辛勤、王英、韦荣、王宏霞、谢清、阮梦宝、欧阳奎、谢静鑫、孙萍萍、穆家才、黄荣珍、鹿超、鹿建俊、许存群、元军、元玉霞、鲁帅、陆玉红、王允霞、赵玉好、周文凯、纵婉楠、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守涛:

原告杨苗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50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苗珍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1月10日起,以本金22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0元,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长翠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汤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长翠租金1923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23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13.8%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长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李长翠负担55元,被告汤海林负担5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汤海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春阳:

原告沈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134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张春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沈娟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二、张春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娟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4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张春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日飞:

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黄群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许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

原告周翔宇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5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韦伟:

本院受理巫岩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113756元(广告门头制作费用6500元、宽带网络费用5256元、监控费用:4000元、装饰装修费用98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广芹:

本院受理原告宗地芳与被告费广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宗地芳与费广芹于2014年8月29日签订的《购买房屋协议书》于2025年5月18日解除;二、费广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宗地芳房款230000元,并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到欠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宗地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先俊:

本院审理原告张红英诉被告胡先俊、被告陈发芝、第三人胡静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皖0111民初3513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陈发芝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等材料,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宣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腊梅诉被告陆宣翠、张鹏飞、张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5)皖0111民初6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颍侠: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5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占立: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2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郑庆光:

本院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郑庆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庆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8946.1元。案件受理费2919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郑庆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想:

本院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与被告李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借款本金85171.61元、总利息4630.41元、总费用8066.91元,总欠款97868.93元。案件受理费2247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李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立忠: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85.55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樊培培: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9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45.22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继友: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秀山: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5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以该银行系统即时显示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据实结算,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常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新安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4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洪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良与被告张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货款94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浩、张钡钡: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开发区城杰五金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77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春望: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于大富蔬菜销售部与被告田春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71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0479元,利息12098.94元(暂计算至2025年8月28日),共计72577.94元,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三塔集镇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永华、阜阳智森电器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赵仕求与被告张永华、阜阳智森电器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永华、阜阳智森电器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赵仕求押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均由被告张永华、阜阳智森电器安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曹红标: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202民初13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曹红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集装箱式活动板房租金、运费、设备丢失费用13316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吴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萍诉你与被告丁雪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49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江振

本院受理原告黄赟、周文泉与被告彭玎、江明、江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25)闽0602民初55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诉讼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张宁华

本院受理(2025)闽0602民初6409号漳州市芗城区周学文脚手架租赁店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上述的诉讼文书,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巷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王瑞民:

原告孙亚凯与被告王瑞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瑞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亚凯支付货款24000元及赔偿原告孙亚凯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24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瑞民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飞、杨兆付: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杨飞、杨兆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0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