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影、刘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150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23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耿影、刘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史晓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146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23日0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五马法庭(亳州市谯城区文化巷1号薛阁街道办事处院内人民法庭二楼)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长沙向润百货商行、李运福、李冬、宋贤礼、宋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谢少云与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4990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26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仇娟、刘强、王纯:
本院受理原告王炜烨诉仇娟、刘强、王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4946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1月26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邸杰:
本院受理原告曹钦瑞诉邸杰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19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1月27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牛继云:
本院受理原告韩树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19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牛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树庆支付货款115947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15947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4.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35元,诉前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牛继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必然:
本院受理原告徐满义、薛可可、位玉坤、薛东海、薛西贤、仵洪杰、郭彪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4450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27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古井镇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杨满青、杨立明、董一睿: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8097号原告贵州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上网告知书,答辩状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2月9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调解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5年12月23日10时至2025年12月24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冠伟名下位于河南省濮阳县城关镇荣事达数字文化广场德胜国际005幢2-1701号房产。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牛皋航、榆林航建宏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喜建工程机械租赁站、张晓光诉被告牛皋航、高小帅、榆林航建宏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高利强、内蒙古时空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山诉被告高利强、内蒙古时空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5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紫橙国际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重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紫橙国际进出口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马仁连:
本院受理朱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李秀忠、周星:
本院受理原告但武飞诉被告李秀忠和第三人周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8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罗红发: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罗红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55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1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颖: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陈颖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36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齐德良: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齐德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齐德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方志龙(身份证号:3401021963****2031):
本院受理原告何在雄与被告方志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9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方志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在雄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何在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0元,公告费460元,由方志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合肥视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继承与被告胡少鹏、梁永胜、第三人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合肥视目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梁永胜、胡少鹏为执行依据系本院(2022)皖0103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1民终13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被告梁永胜在其未实缴的出资数额4000万元范围内、被告胡少鹏在其未实缴的出资数额1000万元范围内,以上述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合肥视目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连带债务为限,对申请执行人吴继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吴继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本院(2025)皖0103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自动失效。案件受理费2609元,由被告胡少鹏、梁永胜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吴继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圣: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智租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安徽智租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5)皖0103民初9554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安徽国邦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5)皖0103民初9230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世勋、高佑信:
本院受理原告民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勋、高佑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曦: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2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伍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篆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伍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许雪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院0111民初20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卓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华阳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卓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540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回执、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1月28日上午09时2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鸿程桩基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庆标与被告安徽先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鸿程桩基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超:
本院受理原告林波与被告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4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晓娜、叶传金:
本院受理原告满大伟与被告杨晓娜、叶传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追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舞动步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方玲与被告合肥追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舞动步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盈富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5)皖0111民初28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进进:
原告史峰与被告何进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3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宜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小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唯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晓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家山、合肥常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郑之高与被告蒯家山、合肥常林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3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波、合肥瑶海区向日葵消防器材销售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被告姚波、合肥瑶海区向日葵消防器材销售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30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雪、赵宗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赵锐、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2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洪雪、赵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089.74元及利息(利息以318089.74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赵锐、李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洪雪、赵宗涛未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合肥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洪雪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官亭路8号澳马商住楼2幢10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合肥市不动产权第40062986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合肥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0元,由原告合肥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81元,被告洪雪、赵宗涛、赵锐、李燕负担5479元;财产保全费3150元,由原告合肥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被告洪雪、赵宗涛、赵锐、李燕负担2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洪雪、赵宗涛、赵锐、李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姚梅芳、张宇升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02民初2104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夏小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梅芳、张宇升房租损失1961.13元;二、驳回原告姚梅芳、张宇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小东负担,公告费(金额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夏小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宁、储春志、合肥飞途车享科技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伟与李宁、储春志、合肥飞途车享科技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坤与王永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明艳,唐世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陆明艳,唐世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0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苏秀:
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兆家、彭浩宇与被告田苏秀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道柳: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广辉与被告陈道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也:
本院受理原告李娜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石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杨景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9888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杨显:
本院受理原告白圣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0345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方铮嵘: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8592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杜祥旭:
本院受理原告陈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 0382 民初9517民事判决书诉讼赛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王硕:
本院受理原告张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9880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杨召羽:
本院受理原告胡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10083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王子文:
本院受理原告薛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9191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马俪:
本院受理原告惠祥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曹孝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944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王祥善、任士芹:
本院受理原告杜引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382民初9345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杨林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胡贵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7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L471XX):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8902.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6月30日起,以448902.4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的,由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合肥苏宁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448902.46元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9631元,由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31元,由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15000元。案件公告费880元,由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米娅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圆圆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447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铭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祁明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合肥铭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祁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862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合肥铭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祁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数本金591000元、利息13325.09元、罚息及复利106115.35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5年1月8日,此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2525%上浮50%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此后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4.2525%上浮50%标准顺延计算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合肥铭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祁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律师费3410元;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合肥铭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祁明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绪海、安徽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万绪海、安徽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006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万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本金1479424.83元、利息64744.87元、罚息340.01元、利息复利1096.71元(上述罚息、复利暂计2024年9月18日,之后罚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上浮50%顺延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时止;复利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上述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万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律师费2000元;三、安徽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万绪海上述债务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28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万绪海、安徽乾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超、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泉道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董超、合肥蓝蓝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股份回购款875万元(回购款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110%比例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算,暂计至起诉之日,计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劲荣、温志芳、合肥咂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劲荣、温志芳、合肥咂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5)皖0103执4299号,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丁劲荣、温志芳共同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云谷路2852号滨湖万科城8幢2903室【权证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93928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93929号】土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强制执行申请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询价报告、询价结果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查封裁定书、网络司法事项通知书及平台确认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壹物易证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征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壹物易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9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壹物易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征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3元;二、被告合肥壹物易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征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征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福志、代振红: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志、代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猛: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冲与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龙仕、殷金水:
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荷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西部(安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周龙仕、殷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兴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张兴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杨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钱杨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庆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雨薇与徐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月30日11时0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锦明、江燕妮:
本院受理原告许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25459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 3%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2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保曼针织内衣商行诉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巧霞、徐祥胜、郑芳姿:
本院受理原告郑策与被告徐巧霞、徐祥胜、郑芳姿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月26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旭: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威而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卓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韩俪新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李华燕: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立新医学美容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韩俪新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罗玲、李华燕买卖合同纠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育贸易有限公司、周林英、武利: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赛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华育贸易有限公司、周林英、武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飞诉被告冯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皖0111民初11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亚东:
本院受理原告郝金国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881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程亚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金国房屋租金10000元、物业费2782.58元;二、驳回原告郝金国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耀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中安晟瑞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交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徐伟: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恒屹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耀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中安晟瑞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徽金交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徐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3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谢家祥:
本院受理原告何维义与被告谢家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谢家祥承担。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孙成文:
本院受理原告万世年与被告孙成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孙成文负担。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正乾亦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龚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与被告安徽正乾亦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龚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徽正乾亦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龚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借款本金686978.32元及截至2025年2月21日利息8380.25元,合计695358.57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自2025年2月22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裕安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80元,由被告安徽正乾亦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龚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乔聚荣:
本院受理原告罗玉峰与被告乔聚荣、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1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案件受理费3014元(已减半),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756元,被告乔聚荣负担1258元),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戎熙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宸电(上海)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张义先、杨帆、安徽乐米优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集秀元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戎熙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宸电(上海)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张义先、杨帆、安徽乐米优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29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学艳与被告朱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428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按照202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标准的1.5倍即5.475%计算至本清息止,截止2025年8月31日违约金为1105.04元,以上合计8105.04元,之后违约金计算至本清息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张勇东:
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吉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东、康建良、厦门市裕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解宏诉被告李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723号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孙东迅、周杰:
本院受理原告丁传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4456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26日09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358号人民法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刘宣:
本院受理原告杜光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098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1月23日09时00分在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