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问问:
本院受理原告李雅停诉胡问问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729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2月04日09时4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双沟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唐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602民初25762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2月04日10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默、刘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七心堂(安徽)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454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2月05日09时05分在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十九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焦杰:
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602民初24771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简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2月04日10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古城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王浩宇、陈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丁鹏飞与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23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2月03日09时00分在谯城区人民法院古井法庭(谯城区减店村委会斜对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亳州弘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古亚利: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亳之洁环卫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697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及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2月2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特沃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志祥、李复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晓英与安徽特沃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志祥、李复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262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5日09点30分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1月1日10时至2026年1月2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1、被执行人柳忠国(共有人刘海霞)名下位于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岩峰村西型339号翔豪新城5幢1梯401室房产。2、被执行人柳文峰名下位于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镇府路东区B#502室房屋。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本院将于2026年1月1日10时至2026年1月2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梁超群名下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武盛大道与北环路辅路交叉口贵和家园A区8号楼1201号住宅用房。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与本案拍卖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对标的物有优先购买权的,应于拍卖前向本院书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天津聚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利坤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冀0424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柏寺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陈群:
本院受理赵小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903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潘荣川:
本院受理卢新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王红芹、许龙春:
本院受理盐城农益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徐良程、周秀妹:
本院受理王育春与你们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崔俊伶:
本院受理原告刘元玲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郭晓鹏、安庆市经开区姜大伟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张廷忠: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廷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56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3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阳飞:
本院受理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阳飞、丁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58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3日16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焦崇毅: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县精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崇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2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2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成菊:
本院受理原告陈奎与被告黄成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09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2月3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苗义:
本院受理欧阳大莲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31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洪春江:
本院受理彭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61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2月6日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伍尚林:
本院受理原告潘运琴与被告伍尚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59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3月10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伍尚林:
本院受理原告商正艳与被告伍尚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25民初62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6年3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瓮安县猴场镇派出所旁)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黄蕴中:
本院受理原告刘启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王九生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1民初4918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都匀开发区鸿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10139号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3月2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德清飞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10142号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3月2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邓江:
本院受理(2025)黔2701民初10862号原告重庆星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3月2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刘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汝刘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16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梅景龙: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宁氏架业有限公司与你和梅小龙、杨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202民初8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徐寿权: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远林与被执行人徐寿权、王申、姚德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502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远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你名下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一品尚都7号楼307室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771248号]进行了评估,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正房评报[2025]字第6065号评估报告。现评估异议期已届满,你未提交书面异议,本案依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2执1069号之一行裁定书,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孔维友: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5012号原告孔德亮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5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舒坦:
本院受理(2025)皖0123民初14440号原告周发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23民初14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绪豪:
本院受理原告陈雄涛诉被告方绪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23民初140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中航北斗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同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航北斗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兵兵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润企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义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九丘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6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邰永辉、合肥腾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邹玲: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兔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邰永辉、合肥腾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邹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111民初21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音锐:
关于原告高莉与音锐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809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陈:
关于原告黄家言与黄陈赡养费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2210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迪:
本院受理原告胡孔鹏与被告闫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涛:
本院受理原告吴义华与被告刘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11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群霞、王光姐:
原告黄本月与被告刘群霞、第三人王光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刘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本月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本月151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51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照同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7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席俊杰:
原告徐丽华与被告席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席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丽华借款本金187391元(暂计至2024年2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18739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席俊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丽华借款本金243745元,利息8656元(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24374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29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卫军:
原告余婷与被告范卫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范卫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婷借款本金159753元,并支付利息18241元(暂计算至2025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159753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33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义群、彭守武:
原告彭发根与孙义群、彭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孙义群、彭守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彭发根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孙义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彭发根借款本金10000元;三、驳回彭发根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8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知瑞:
原告王国兴与被告朱知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6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令文:
本院受理原告陈锐与被告孔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孔令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锐借款本金35300元;二、驳回原告陈锐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1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升松、张帮荣: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璟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升松、张帮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升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璟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璟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昭:
原告郑凤霞与被告凌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凌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凤霞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为1332019.72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自202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郑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46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玉玲:
原告苗黎明与被告杜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杜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苗黎明借款本金398076.7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30日为109970.32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8076.71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自2025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杜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苗黎明律师费5000元;三、如杜玉玲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二项债务,苗黎明有权对杜玉玲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D组团6幢10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1)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15429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苗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187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赖永俊、广西钦州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陈秋霞;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6年2月3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暖皖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张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凡与被告安徽鑫暖皖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张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货款14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64.5元(以145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24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8月20日);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占用资金利息363.71元(以1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8月20日);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3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22498.21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江山:
本院受理原告孙静芳与被告德兴市兴远矿业有限公司、江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在三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丽、倪山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6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海燕、刘洪伦: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532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琨之昱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02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65.44元(该利息以货款170211.7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3.1%的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8月1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巢家居有限公司、王守志: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峰之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49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9.4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5年7月30日以2449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8月20日);2、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扬州市上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欣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62824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4397元(以628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4倍标准自2024年12月5日暂计算至2025年7月5日,最终以实际支付至款清时止);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扬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江文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扬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何江文支付货款4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1月6日为5653.96元),合计45653.96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4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牛世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为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 20000 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024年1月至判决之日的利息,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以年化利率18%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截止2025年8月22日,利息为8000元;3、被告按合同约定《违约承诺书》第(5)条:情节严重的(造假、失联)超过三天的借款金额为基数收取30%违约金。违约金为6000元;4、差旅费、油费、过路费、误工费等5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期若有公告登报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军:
本院受理原告凌春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13780元(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算至2025年8月16日,实际利息至款清时止)合计11378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鸿飞: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2022年6月5日;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6日起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息277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玉:
本院受理原告陆菊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根林:
本院受理原告何海霞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友邦: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人民币 33000元为基数,以年化利率2%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截止2025年8月24日,利息为32868元,共计6586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璕:
本院受理原告顾传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兵:
本院受理原告孙明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以2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四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恩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指导服务费5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欣宇:
本院受理原告田信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59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956.27元(利息按年利率3.65%自2025年3月12日起,以120592元为基数,暂计至2025年8月19日,后期利息计算至款清息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松:
本院受理原告耿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明:
本院受理原告门业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暂计22992.16元(以400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3年11月16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9日的利息,之后利息主张至款清时止);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三清:
本院受理原告沈凌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LPR一年3%利率计算,之后利息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明华、河南嘉展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仕明、马鞍山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返还3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保全保险等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行: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子年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603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子年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蔬菜款398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明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余生珠宝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总重量30.33克产品,证书号为LG244-259:AHDS=2300767-0100006的黄金首饰;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谭福玉: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9299元;2、被告支付截至2025年9月1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3624.14元(自2025年01月25日之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292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直至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薛琪琦、钱磊、薛跃港、张帅: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智租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806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0466.5元(以3806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7日起计至款清之日,利率按照日0.05%计算,暂计至2025年7月10日利息共计10466.5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4、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0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荣鑫:
本院受理原告蔡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7350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1.5%的月利率标准计算,自2024年7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10日止为1735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000元;3、原告就第一、二项诉请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黄荣鑫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办2-1321(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05200号)在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米德正:
本院受理原告郭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6955元,(资金占用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8.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庆博:
本院受理原告崔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相应利息7763.83元(自2022年3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标准暂计算至2025年8月31日为7757.67元,款清息止),上述本息暂合计为67757.6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娄运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杨军立即清偿原告出借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7973.33元(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成立时4倍LPR,即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6月23日为7973.33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保全支出的担保费用700元;以上两项暂合计:115173.33元;4、原告就第一、二、三项诉请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杨军名下位于颐和花园庐阳佳苑4幢502室【不动产权证书号:蜀024645号】在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清偿顺序先息后本);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祺: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出借本金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艳:
本院受理原告朱凤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出借本金4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沈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万元为本金,自起诉日起,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天元:
本院受理原告王鑫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天元支付购票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天元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维周之桢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肖杰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34300元;3、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赁费用和押金共8000元;4、被告承担因设备故障问题的修理费19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长江通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仲祥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款项1499元;2、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叁邮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传珍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为办驿站所交的钱款,合计:136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鲍林松:
本院受理原告陈绮莹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16900元服务费;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法律咨询费人民币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义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应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合同款1000元;2、被告偿还截至2025年6月23日止,利息4.31元;(计算方式: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暂计算至6月23日,利息为4.31元,后续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2000元均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2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乐享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杨帅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924.87元(以37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4年6月5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5日,后计至款清之日止),共计39124.8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3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勇、黄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万胜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合同款29511.8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7月12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1363.12元,自2024年4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29511.8元为基数按照以一年期LPR基点上浮50%为标准自2024年4月20日暂计算至2025年7月12日利息为1363.12元,以后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3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青松、安徽堂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昌奎牛羊肉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合同款24936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6月5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473.37元,计算方式:以人民币2493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LPR计算,直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473.37元,直至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3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荣:
本院受理原告梁永杰、蒋芮荣与被告张文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1602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文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芮荣、梁永杰100000元【蒋芮荣、梁永杰共同确认收款账户:梁永杰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古井支行6228484079221346976银行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文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安徽宝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宝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14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宝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7469元及利息17566元[暂计算至2025年6月30日,之后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98元,由原告安徽晨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91元,由被告安徽宝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宝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否则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菘:
本院受理原告王辰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9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28.7元(自2025年4月14日起,以一倍LPR为标准开始起算至2025年8月18日,并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之日止),共计39628.7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0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天狗装饰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江文与被告天津市天狗装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市天狗装饰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何江文支付货款1.43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43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1月6日为2021.28元),合计16321.28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正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吕正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179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敏:
原告陈贵秀与被告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贵秀借款本金3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9月10日为24826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10000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陈贵秀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3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行义:
本院受理原告卢克与被告李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2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金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韩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韩金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贷款本金620527.62元,利息53675.85元,之后利息自2025年7月1日起以620527.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付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如被告韩金琴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有权对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店埠镇虎山路与草庙路交口东南角名门河畔12号805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鑫晟和建材经营部、张红、杨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与被告合肥市庐阳区鑫晟和建材经营部、张红、杨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2民初26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密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密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新站分公司、合肥密斯特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薛东、闫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12日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如新,孙智伟:
本院受理原告邱德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房屋租金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晨曦: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亮与刘晨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皖0102民初22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来发:
本院受理的原告龚士敏诉被告孙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11民初19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1月24日上午10时至2026年1月25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5号区5号楼1-4-2,不动产证书号:皖(2021)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82994号,建筑面积:95.65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楼层:6层,所在层:4层。整体拍卖,网询价均价:616223元,起拍价:43136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3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李老师)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怀远鑫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胡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怀远鑫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胡志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刘慧敏、五河县尚京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刘慧敏、五河县尚京餐饮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303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魏先锋:
本院受理原告袁先兵与被告魏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33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共计16300元;二、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翟涛: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东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翟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5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六安市东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六安市东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翟涛: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吉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农业综合开发处、六安市裕安区农业农村局、追加被告翟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503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六安吉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六安吉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匡开兵:
本院受理原告徐成敏被告匡开兵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1309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苏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杭州记意服饰有限公司、毛邵宝、殷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柳桥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记意服饰有限公司、毛邵宝、殷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2272号补正裁定书【裁定内容:(2025)皖1503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页第十行中的“毛邵宝”应为“毛绍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补正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郑兴勇:
本院受理原告江立万与被告郑兴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1073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案件受理费2730元,保全费1130元,合计3860元,由被告郑兴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田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丽诉你与韩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5)皖1222民初11147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周诣森:
本院受理原告赵银龙诉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5763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2月04日09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彭涛:
本院受理原告颜成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6607号之一,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6日15时2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罗旭、罗士峰:
本院受理原告吴中英、孙朝会诉罗旭、罗士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2058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6年02月04日09时00分在安徽省亳州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一楼交通事故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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