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年12月24日 7版
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榆树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5076号彭喜春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彭喜春与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彭喜春工资款1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榆树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5077号庞廷学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庞廷学与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庞廷学工资款138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榆树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5081号黄立国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黄立国与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黄立国工资款300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展: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22号杨东红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晓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杨东红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杨东红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8幢4单元708号、建筑面积为96.24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7(708)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杨东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杨东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展: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24号李艳华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晓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艳华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李艳华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8幢1单元602号、建筑面积为93.18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7(602)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李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李艳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27号陈继东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陈继东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陈继东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15幢0单元109号、建筑面积为86.8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50(109)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案件受理费7446元,由陈继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16号李艳波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田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艳波关于榆树市天博居4幢0单元107号房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李艳波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4幢0单元107号、建筑面积为171.46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4(107)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李艳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榆树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5075号朱占林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朱占林与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朱占林工资29404.5元;3.驳回朱占林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榆树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5079号张立学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张立学与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10月2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张立学工资11000元;3.驳回张立学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榆树市民安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5080号凌俊国与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确认凌俊国与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1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凌俊国工资12300元;3.驳回凌俊国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榆树鑫宏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29号李洪军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李洪军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李洪军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14幢0单元123号、建筑面积为57.1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9(123)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李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4元,由李洪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28号张丽丽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张丽丽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张丽丽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14幢0单元124号、建筑面积为56.16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9(124)的房屋,榆树市天博居小区14幢0单元125号、建筑面积为33.19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9(125)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张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32元,由张丽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26号韩月、李洋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韩月、李洋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韩月、李洋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15幢0单元114号、建筑面积为83.99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50(114)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韩月、李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54元,由韩月、李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展: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25号周铁桩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晓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周铁桩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周铁桩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8幢4单元1507号、建筑面积为95.55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7(1507)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周铁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周铁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晓展: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23号王永财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晓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王永财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王永财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8幢4单元808号、建筑面积为96.24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7(808)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王永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76元,由王永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爽: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17号杜金侠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杜金侠关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4幢0单元106号房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杜金侠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4幢0单元106号、建筑面积为175.74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4(106)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杜金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雨:
本院受理(2025)吉0182民初6815号陈显忠与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田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陈显忠关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3幢0单元128号房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合法有效;2.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陈显忠办理坐落于榆树市天博居小区3幢0单元128号、建筑面积为118.48平方米、丘地号为ys-0101/9-343(128)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驳回陈显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吉林省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唐国宝:
本院受理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22民初9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唐国宝:
本院受理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22民初9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鑫亿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满天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马慧诉内蒙古鑫亿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满天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内蒙古鑫亿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马慧诉内蒙古鑫亿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田虎、杨美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内062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袁正敏:
本院受理李永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瓮安迎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黔2702民初3456号贵州忆柏晟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道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唐华、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福泉市浩锐五金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陈义:
本院受理宋大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王兴兴:
本院受理邱梦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黔2702民初49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保护法庭(原龙昌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李炎彬:
本院受理陈惠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巷口人民法庭(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4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蔡恒军、黔南州恒联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徐永健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黔27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赵春梅:
本院受理罗程与诉你和石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卫丽:
本院受理李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1124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陈天明、吴两秀:
本院受理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60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杜金玉与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你公司所有的位于鲁山县鲁平大道西段文博尊邸小区地下一层及负二层共两层的不动产。现杜金玉申请本院对上述案涉房产依法进行处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豫0423执恢612号传票,传唤你于2026年1月22日9时到庭对上述案涉房产的价值进行议价或挑选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鉴定。并传唤你于2026年1月29日10时到达案涉房产所在位置进行现场勘验价值鉴定评估,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杜金玉与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豫0423执恢1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鲁山县鲁平大道西段文博尊邸小区地下一层及负二层共两层的房产。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政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决定对上述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责令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现有房屋使用人在2026年1月17日前将房屋腾出交付我院;如对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有异议,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逾期既不腾出房屋,又不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将强制腾出房屋,并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相关房屋使用人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米红、管彩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汉龙诉你〔2025〕陕0824民初4134、413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