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松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永偿还借款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627民初69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丁树行:
本院受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你和吴玉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玉杰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给付垫付款174245.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627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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