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飞:
本院审理的原告高宪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陕0303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支付原告货款17092.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管理:
本院受理原告石增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1302民初28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管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石增芬货款44971元及利息(利息以4497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管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石增芬财产保全申请费520元;三、驳回原告石增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由被告管理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
本院受理王志峰、陈付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截至2025年10月10日。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3日9时在太康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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